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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4 11:10:14
5.3.7 物质和元间关系的极限

元间都由物质要素具体实现,物质都由另一层次的物质以具体的元间形式组织而成,不存在离开元间的物质,也不存在独立于物质的元间。有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这样两种存在方式,但是却没有离开物质实体的元间实体,也没有离开元间实体的物质实体单独存在的情形,任何实体和存在者都是物质和元间的对立统一体。没有结构的物质和没有物质的结构同样不可想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对立统一始终是双方对等和均衡的关系。比如,一池水,水分子的量很大,但是结构很单调,绝大部分都是重复的、同一的;而一组DNA链条,只有微量的物质,却组织成了极其复杂的结构。在具体的实体中,物质和元间这两种因素并不总是均衡的。

在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原则有效的前提下,最大可能有这样两种极端情形:

1、物质成分趋近于无穷大,元间成分趋近于无穷小。

2、元间成分趋近于无穷大,物质成分趋近于无穷小。

这两个端点是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原则的两个极限,超越这两个极限将会回到纯粹物质和纯粹元间状态,回到纯粹差别和纯粹差别者的状态。

在我们这个世界里,所有实体都处在这两个边界的范围之内。通常,物质分量比重较大的被称为“物质实体”,元间分量较大的则称为“元间实体”。

我们可以利用抽象的方法排除对方,可得到单独的、纯粹的、抽象物质或元间的概念,事实上,这只能是在某种程度上暂时搁置或忽略了对方,并不意味着能真正脱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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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5 10:58:04
第六章  元间的转移



6.1 契合中的存在者

6.1.1 共同的元间

只有处于相互作用中的并且具有特定的是其所是者才是存在者,这样,存在者首先是作用者,是处于相互作用中的一个作用者。由于相互作用形势的不均匀,在特定的定义域里,具体的存在者或作用者都只能直接和由全体作用者共同组成的整体形势中的一小部分成员发生直接的、显著的作用,在一个时间区间里只能主要直接接触到为数不多的一些对象。对于具体的作用者来说,它不仅用自己的作用规定着与其作用的这些对象的元间,而且也被这些对象的作用形式所规定。

可以把处于作用中的一个作用者作为一个实体,作为作用的一方;把与之作用的其他作用者一并作为另一方,作为前者的环境或生成条件。于是,当这个作用者以其所具有的元间形式和与其作用的对象们共同组成的势态达成平衡时,平衡中的双方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实体,这是一个属于作用双方共有的实体,这个实体的一个可能的特征是:至少在双方接触的界面上双方可能共享着同一个元间形式。就如同空中飘着的一个肥皂泡,肥皂泡的形状与它排开了的空气形状应该是相同的,可以把肥皂泡与肥皂泡排开了的空气形状看成是由这两个作用者共同组成的新实体,两个要素相互改变、相互规定了对方,同时双方又相互区别着。但是两个作用者的界面共同遵守着同一个形状和曲线边界,拥有同一个元间实体。

6.1.2 作用者的分离

当一个作用者从原先的作用环境的势态中脱离,就进入了新的环境,如果新的环境势态没有立即破坏和改变这个作用者已经形成的元间,在一定时间内,这个作用者就能依然记忆、维持着原先势态的元间。

同样,如果原先的实体被分离出去一部分物质之后,其余部分依然能够在一定时间里继续维持原有的元间形式,这个实体实际上也记忆了原先势态的元间。

当一个物质实体被分离成两边之后,双方都没有来得及改变自己原有的元间形式,这就实现了元间的分离。比如,把刚刚凝固了的塑料产品从模具中取出来后,产品和模具的边界形状是相同的,同一个元间被分成了两个,被两个不同的物质实体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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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6 12:09:07
6.1.3 元间的契合与复制
两个分离的物质实体虽然具有相同的元间实体,但是,这两个元间实体却并不完全相同,突出的差别是两者的方向相反,是互为镜像的,是对称的,或者说是契合的。分离的结果实现的是元间实体的契合性的复制。
6.1.4 元间的改变与复制
模型:
一粒子弹击穿了一块钢板,在钢板上留下了一个弹孔。
分析:
1、两个作用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作用之后又相互分离。作用的当时,双方构成了一个共同的实体或事件,然后又重新分为两个实体。
2、作用者双方都大体保持了作用之前的基本性质,双方的物质成分和物质的量都没有重大变化,只有少量的钢屑挂在弹头上,少量的弹头碎屑挂在了钢板上。双方还有少量的物质成分被作用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所改变或挥发。
3、钢板的质量和结构强度改变了弹头的形状;子弹头的动能和强度破坏了钢板的结构,造成了双方各自元间的改变。因此,钢板上留下的弹孔形状和弹头的形状相关,弹头发生的变形和钢板的结构相关,两者的变形都和作用当时的共同条件相关。
撷取:
1、双方都用自己的元间改变了对方,迫使对方按照自己一方的结构方式重新排列。结果,使得自己的一部分元间特征留在了对方之上,或者说,把自己的一部分元间复制在对方之上。
2、弹头的部分元间跨越了弹头和钢板这样两种不同物质的限制,从一种物质以互补的方式复制到了另一种物质上,实现了具体元间和具体物质的分离,这是一个革命性的进展。
3、元间的改变和复制通过相互作用来实现,反过来说,不通过相互作用就不可能实现元间的改变和复制。
4、推广上述判断:所有的相互作用都包含双方元间的较量和相互影响的效应,元间的复制是这种相互影响的一种结果,是这种效应的暂时凝结和保持。
5、复制来的元间和被复制者原有的元间共同形成了新实体的元间形式,这两种元间的不同权重和比值形成了新实体的元间性质。
6.1.5 元间的转移
模型:
一个儿童在沙滩上奔跑,沙滩上留下一串脚印。
分析:
1、当脚丫还没有踏上沙滩时,沙滩表面是本征态的,脚掌也是本征态的。脚的压力改变了沙滩表面沙子的分布的状态,迫使沙子按照脚丫的形状重新分布;
2、同时,沙子表面的形状也改变了脚掌的初始形状,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脚掌的形状既不同于脚在空中的形状,也不同于在鞋子里的形状,也不同于踩在地板上的形状,而是一种特定的形状。是一种只当脚掌和沙子共同作用才能形成的独特的、唯一的形状。
3、当脚掌离开沙滩之后,沙子由于可能具有的弹性会发生少许变形,但是已不可能自行恢复到没有参与作用前的本征状态,将基本保持和脚掌作用中的那个特殊状态;脚掌将基本恢复到本征状态。
撷取:
1、在这个模型中,除了脚掌带走的一些沙粒之外,没有发生实质性的物质变化,元间的变化占了绝对优势。
2、在双方元间的较量中,双方都“力图”改变对方,“力图”把自己的元间复制到对方身上。但是,当作用结束时,沙子不能恢复到未作用之前的本征状态,脚掌却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因此,脚掌对于沙滩的元间改变和复制是成功的,而沙滩对于脚掌的元间改变和复制是失败的。这是一次不对称的复制,基本属于单方向的改变。
3、在作用过程中,脚掌的变形很小,基本保持了其本征状态;沙子被重新布局之后不再有更多的变动,基本保持和记忆了作用时的状态,以互补的方式保持和记忆了与脚掌作用时的形状。
脚掌记忆和保持的是作用之前的本征状态;沙滩记忆和保持的是相互作用之后的状态。从而实现了脚掌的元间向沙滩的单方向复制,实现了脚掌的元间向沙滩的转移,实现了元间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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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8 10:55:51
6.2 元间转移的条件与限度

6.2.1 相互作用中的两种因素

元子之后的一切事物都不是理想的质点,都是有具体结构和内容的具体存在者,都是处于相互作用之中的作用者。这样,相互作用不仅是普遍的,而且,相互作用都是具体的,都是拥有具体构造形式的作用者之间的作用,是结构者与结构者之间的作用,也是结构与结构之间的作用。

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实际上是结构之间的相互比较和较量。结构的比较和较量将造成相互作用者们各自结构的改变。

设:

仅有两个对等的作用者的理想模型。

随着作用强度的变化,双方各自的“改变”会有很多种可能,我们来看这样两种典型情形:

1、双方都改变极少,都不发生质的改变,都保持自己原有的物质要素以及基本保持要素之间原有的关系方式;

2、双方都发生了本质的改变,各自都不能继续维持自己原有的物质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原先分别属于各自一方的物质要素成了双方共同的要素,原先分别属于各自一方的结构方式被粉碎,物质的碎片和“结构的碎片”成了双方共同的资源,双方组成了新的实体,形成了新的结构方式。

这第二个结果中,双方的物质要素本身都没有发生改变或者仅发生了均等的变化,只有物质要素之间的关系 —— 元间要素—— 被改变了,新的元间产生了出来。

这说明物质要素和元间要素在同一个相互作用的事件中各自产生的反应并不完全重叠、不完全同步、不完全对称。

尽管元间因素的作用始终依附于物质因素,但是由于两者之间层次的差异和不对称,使得一个实体对另一个实体发挥的作用可以分为物质因素和元间因素这样两种不同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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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 09:24:23
6.2.2 两种因素的权重差异

不对称作用者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介于上述两种典型状态之间的极其多样化的情形。

相互作用的双方在影响对方的同时被对方所影响,就会造成作用双方同时发生改变,双方各自改变的程度取决于双方各自的性质的差别程度以及双方作用的程度。

当然,结构较强的一方有可能更多地保持自己原有形式,结构较弱的一方有可能发生更多的改变,更多的失去自己原有结构形式,被改变为其他新的形式。

由于相互作用具有物质作用和元间作用两种效应,所以,变化的结果就会有物质要素变化和元间要素变化这两种内容。对所有的具体事件或实体来说,物质要素和元间要素分别具有具体的比例或权重。也就是说,相互作用的所有结果都分布在以物质成分占绝对优势和元间成分占绝对优势这样两个极端状况之间,各自拥有一个具体的量值和程度。

这一章讨论的是元间的分离与转移,因此,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元间因素占主要地位的相互作用。

6.2.3 相互作用与元间分离

除元子这种差别与差别者直接等同的极端情形外,任何具体的存在者本身都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体,其本身没有实现物质与元间分离的可能,都没有脱离对方单独存在的可能。

作用者相互之间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各自结构的冲突和比较,作用者都“力图”保持自己的元间结构不被破坏,而实现这个目的的一种出路是迫使对方改变,迫使对方依照自己一方的元间而改变,这样的相互较量就会造成所有作用方都产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哪一方改变得更多、更显著,哪一方可以更多地保持自己的本征状态,取决于各方结构的强度差。物质改变和元间改变也出现了巨大的差异。出现了以物质成分为主或以元间成分变化为主这样两个极端。任何相互作用的结果只能都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

所谓元间变化为主并不是说没有物质变化发生,只是物质变化相对较少,甚至可以少到微不足道的程度。所以,元间变化为主的结果只是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的形式。

这样,就会有两个极端的可能:

1、作用双方发生了均等的变化,互相都用自己的元间改变了对方的元间;

2、一方用自己的元间改变对方较多,而自己被对方改变很少。

对于后面这种情形来说,双方没有发生很显著的物质交换,只是把一方的元间转移到了另一方。输出元间的一方,仅仅输出了元间,没有输出显著的物质,可以把这种现象看作是物质与元间的分离。

任何一个物质和结构都包含了参与生成它的各种物质成分和元间成分的遗迹,包含了它参与相互作用的历史和经历,元间的转移是普遍现象。而理想的元间转移和分离是以元间变化为主的相互作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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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 17:18:46
4# 深圳郭绍华
既然承认有“客观规律”这样的对象,那么,解决 “不知道在什么地方”问题的出路恐怕在于:辩证法以及其他的自然规律都只能属于自然界本身。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哲学版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986658&page=1&from^^uid=2486024
注意:规律是抽象的东西,而抽象的东西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必须依附于具体的东西之中,也就是说,规律必须内含于(寓于)具体事物存在、运动和变化、发展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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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 17:26:35
66# laoxian2011
既然承认有“客观规律”这样的对象,那么,解决 “不知道在什么地方”问题的出路恐怕在于:辩证法以及其他的自然规律都只能属于自然界本身。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哲学版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986658&page=1&from^^uid=248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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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 10:18:34
赞同!恐怕不仅仅是“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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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 10:19:31
6.2.4 元间转移的条件

理想的元间转移既然是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现象,就有生成这种特殊现象的特定条件。

1、相互作用

所谓元间的分离,是元间从一种物质向另一种物质的转移。一个不与他物发生相互作用的“单独自处”的独立实体不可能向外转移元间,这样的实体不仅不可知而且不存在。元间转移的必要条件是参与相互作用,而且,元间转移的程度和相互作用的程度相关。

2、物质和能量

元间的改变必然伴随物质的改变,元间转移只能在物质载体之间进行,不存在超越一切物质载体的绝对元间。

能量是差别实现的现象,也是差别实现的条件。元间的转移和相对分离也是差别实现的过程,因此相伴随的也必定是一个能量的过程。

3、物质层次

元间转移依赖能量,而能量本身也是一种差别形式,只有当物质层次有了相当的积累后,能量才和物质有了明显的区分。也就是说,只有当物质层次有了相当程度的积累之后,理想的元间转移才是可能的。

理想的元间转移都是尽可能少地触动物质层次的相互作用。反过来说,如果接受转移的一方拥有的物质层次足够多,成功接受元间转移的可能性就相对增大。

4、载体的记忆能力

理想的元间转移是在双方脱离接触之后,接受方能较长时间保留着作用结果。

只有能够相对较长时间保持作用结果的载体才是最适合元间转移的物质。相反,接受方保留、记忆作用结果的时间越短,元间转移的意义越小。当这个记忆时间趋向于无限短时,元间转移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同样,元间转移的输出方的载体物质也必须具备在相互作用中保持自己元间不被严重改变的性质,否则,元间转移所实现的就不是元间输出方的本征元间,而是被转移过程中的相互作用改变了的另一个新的元间。当这个新元间相对于输出方本征元间的差别逐渐增大时,元间转移的意义也就在逐渐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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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 16:54:15
6.2.5 元间转移的限度

相互作用的结果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新的实体,其物质和元间都是由作用各方各自的物质和元间经过相互较量、冲突、交换、变质等等过程之后新产生出来的。新实体的物质和元间各自都包含这样两种成分:

1、作用之前,作用一方自身本征状态的物质和元间成分;从作用对方接受来的对方的物质和元间成分。

2、在作用过程中新产生出来的新的物质和元间成分。

显然,这两种成分相互成反比例关系,相互决定着对方权重。也就是说,残留的遗迹越多,新生成的成分就越少;新生成的成分越多,残留的遗迹就越少。当残留的遗迹成分达到绝对大时,新生成的成分就会是绝对小。反之亦然。

重要的是,处于相互作用中的实体即所有的存在者都无一例外地处于不同程度的变化之中。既然是永恒的变化,就不可能达到残留遗迹绝对大,不可能没有任何新内容发生;既然是实体,就有相对确定的状态,必定在某一时空区间里是稳定的,新生成的成分也就不可能达到绝对大的程度,因为所谓新成分毕竟是相对旧成分而言的。

这样,实体中新生成的成分和残留的旧成分相互之间的权重分配就只能处于绝对大和绝对小这两个极限值之间。处于始终不可能彻底排除对方的对立统一之中。任何实体都是由新、旧两种成分以一定的比例组成的。

新、旧两种成分又可以具体地区分为新、旧物质成分和新、旧元间成分这样四种内容。

元间转移既然是在相互作用中实现的,由于作用过程必然造成双方改变,元间输出方的元间在相互作用中已经被改变,改变了的“模版”已经不是其原来没有参加相互作用之前的本征状态时的样式了,是改变了的元间。

被改变了的元间和元间接受方原有的元间发生比较和较量,又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变化,如果这个变化能被作为结果记忆下来,这个新生成的元间才是实际实现了的元间。

实现了转移的元间和原始的本征元间相比较,所发生的差值就是其产生的新变化、新成分。

新成分和旧成分的比值标志了元间转移的程度,显然,元间转移的程度处于绝对小和绝对大之间,不可能达到完全准确,因此,元间转移本质上都是“失真”的。

元间转移的程度取决于元间发出方、接受方、作用条件和实际作用过程几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取决于这些因素对本征元间的改变程度,因此,本征态的元间转移是有限度的,永远无法彻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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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4 10:34:59
6.3元间转移的意义

理想的元间转移是一种特殊的相互作用结果,生成了这样几个独特的性质。

6.3.1 超越特定的物质载体

当元间输出方在复制过程中不发生本质的元间改变,而且,元间接受方在相互作用结束之后还能较长时间保持和记忆被复制的元间形式时,尽管元间不能最终脱离物质载体单独存在,但是,同一个元间实体已经实现了从一种物质载体到另一种物质载体的迁移,实现了转移的元间实体已经不再和原来的物质载体一一对应,这个元间不再必定依附于特定的、唯一的物质载体,而是可以在不同的物质载体之间转移或移动。也就是说,不同的物质可以拥有相同的元间形式,同一个元间可以用不同的物质载体去实现或表达。

元间形态超越了具体物质形态。

这就使得:

异质同构或者同质异构成为可能;

用几乎任意种类的物质表达和实现同一个元间实体成为可能;

元间实体被大量复制而不减少和改变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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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5 11:24:13
6.3.2 超越具体时间的限制

直观地看,元间可以在不同物质实体之间转移,就有条件不受具体物质时间性的限制,超出具体物质载体本身的时间限度,使得元间的时间续存范围远远大于产生这个元间实体的具体物质实体的时间范围。因此,我们才可能看到百年前的电影和千年前的故事,产生历史和历史事件的概念,才有可能对已经过去的事件、对曾经存在过的东西和还没有出现的东西进行研究和讨论,才可能有认识和知识能力,才可能有思维能力。

任何一个实体都是过程性的,都在不均匀的普遍相互作用中发展和改变着,因而也都是时间性的,每一个实体进展、变化的进程尺度就是这实体本身的时间尺度。这个实体变化的每一个瞬间、每一个相对凝固的状态都是整个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片断,但是,随着进程的运动,每一个瞬间的状态就成为过去,统统消失了,只有“现在”的状态是存在的。

这就意味着:对于一个实体本身来说,能够存在的仅仅是其现在的状态,是其正在参与普遍相互作用时的元间形式,就其本身来说无历史可言。

没有记忆就没有历史。

如果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所有的实体都无历史可言,那么,这个世界也就无历史可言,不存在任何过去,只有现在,只有正在发生的这一个瞬间。这样的世界是一个极其短暂的甚至是无限短暂的“时间薄片”。世界如果没有历史,也就不可能让我们有机会去了解它的历史,它本质上就不可知。

元间只有通过转移才可能从自己正在进行着的过程中脱离出来,如果这个元间原先所处的那个物质过程已经消失,而自己新转移到的这个物质过程还在持续,这个元间就被这个新的物质过程所记忆,已经消失了的物质过程才有历史可言。就像恐龙早已灭绝,但是它们的脚印变成的化石成为了继续存在着的存在者,成为历史的依据。时间性较为短暂的实体,它的过去和历史必须由另外的物质过程或其他实体来记忆。

如果每一个实体的发展进程不同,那么每一个实体就分别是各自不同的时间尺度。是相对于整体时间尺度来说不同的时间尺度。一个实体的每一个瞬间状态都在不停地消逝之中,仅就自己的能力不可能保存自己的历史,但是当它在相互作用中把自己的元间转移到其他实体之上时,自己的元间就被赋予了另外的时间尺度,如果元间接受方的时间尺度在这个区段大于元间输出方,或者说,接受方在输出方发生变化的这个区间正好没有大的改变,输出方的元间就被保留了下来。

历史是时间的,也是超时间的,这种超时间性通过元间的转移来具体实现;元间转移产生了元间的超时间性。

实体之间各自时间尺度的不均衡,元间在这些各自拥有不同时间尺度的实体之间转移,实体用自己有限的时间记忆了其他实体的元间,实体互相记忆了其他实体的元间,世界用这种方式记忆了世界本身的元间,使得这个世界的许多实体和成员成为过程的、历史的、发展着的实体,实现了世界自己的元间积累和进化。

如果元间转移现象本身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世界发展到某个阶段才开始生成的现象,也是从无到有的。那么,在没有元间转移的世界早期出现的世界现象就不会有历史的证据留给我们,世界具备元间转移能力之前的情景就是不可知的,也只能是不存在的,至少,我们没有理由说有这样的存在者。

同理,并不是所有的元间都实现了元间转移,世界遗失、遗忘了的元间恐怕要比保留下来的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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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5 19:21:12
这是个典型的幻想加虚构的帖子,因为逻辑根本不存在于现实中,所以,此帖几乎无任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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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6 12:20:51
您的反驳和否定是不是也用了逻辑?是不是现实的呢?您的反驳的价值又如何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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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6 12:21:51
6.3.3 超越具体空间的限制

由元子的差别者性积累而成的物质性使物质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而物质的唯一性是空间差异产生的重要原因。充分积累了的物质所具有的唯一性使得不同物质不能同时占有同一个空间,每一个具体的物质实体在每一个单位时间里都只能分别占据唯一的空间位置,以这种空间的差别形式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之中。物质形式离开元子形式越远,层次越多,这种倾向就越发显著。

由于元间和物质的相互依存关系,使得元间受到了物质的制约。元间也是空间分布的,元间之间的差别叠加了空间差别。

当然,空间差别本身也是一种元间形式,但是,每一种具体物质的空间尺度是不同的。既然“可以用几乎任意种类的物质来表达和实现同一个元间实体”,而每一种物质对于空间的占有有着极大的差异,这就意味着,元间的转移可以超越这种空间的差异,同一种元间可以占有不同尺度的空间,空间尺度不对元间转移形成不可克服的障碍。

同一个元间实体可以在同一时间或者不同的时间里分别存在于同一个或不同的空间范围里。甚至存在于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尺度的范围里。就像把一座图书馆里全部的藏书都刻在一张光盘上,再用火箭把光盘发射到外太空。地球上的图书馆可能在时间的长河中消失了,但是,这个图书馆里原有的元间还会在另一个空间范围里更长久地存在下去。也可以把一首在我们听来有五分钟长度的歌曲压缩成只有千分之一秒长度的高频信号,调制成激光信号,发射往距离我们几十亿光年的遥远星球。这首歌曲几乎就能永恒存在着。

时间和空间都是元间的一种形式,元间超越时间和空间的现象是元间层次性发展和积累的现象,是元间层次之间的相互超越和替代。

元间的转移使得元间具备了超越具体空间限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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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6 13:02:13
深圳郭绍华 发表于 2011-3-6 12:20
您的反驳和否定是不是也用了逻辑?是不是现实的呢?您的反驳的价值又如何证明呢?
  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但逻辑的表现,是有可依事实和背离事实的,煤球可以被逻辑的推理是白的,那不能成为煤球在现实中就必然是白色的理由,因为你在现实中,如果去买煤,要求卖煤的人给你拿白煤球,估计离挨揍不远了。
  所以,逻辑本身并不存在,无所谓现实不现实,但逻辑的表现,有现实和不现实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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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7 11:17:05
6.4 元间转移的对立统一意义

6.4.1 对立统一关系的发展与极限

元子是差别者和差别的直接统一体,作为元子本身来说,同时具有差别者和差别这双重的性质,这两者直接重叠。只有当元子相互作用时,元子互相作为差别者,差别者之间生成了新的差别,才会生成具体的差别形式。显然这种差别形式不同于元子本身原有的性质,是一种与差别者不直接同一的新的因素。这意味着差别者与差别之间出现了区别,差别者性和差别性发生了区分,成为两种不再直接等同的不同因素。

元子的差别者性积累和凝结形成了物质,或者说,我们把差别者性积累和凝结的状态称之为物质;同样,把元子的差别性积累和凝结的状态称之为元间。重要的是,物质和元间都不能最终脱离对方单独形成和存在,这两种积累始终是同一对象的两种不同角度的表述,始终处于相互依存之中,以对立统一的方式具体地存在着。

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一种凝聚态,是在我们这个世界的演化史中的某一个阶段才开始实现的历史现象和势态。

在这一势态下,物质都是结构的,结构都是物质的。就是说,这里,任何物质都是由其他物质以一定的排列方式组织而成的;任何结构都是由具体的物质来实现的。物质和元间既不是同一种东西又不可最终分离,相互作为对方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这就是对立统一。

对此,可以问:

既然不是同一种东西,那么,这种不同和差异能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我们曾经找到了在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原则有效的前提下最大差异的两种极端情形:

1、物质成分趋近于无穷大,元间成分趋近于无穷小。

2、元间成分趋近于无穷大,物质成分趋近于无穷小。

这两个端点是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原则的两个极限,这两个极限说明了物质与元间在不可分离的前提下所能够达到的最大差异的边界,超出这个边界,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就不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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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8 10:22:52
6.4.2 物质与元间的不可分离性

如果企图超越这两个极限,实现物质与元间的分离,试图得到不依赖物质的元间或者不依赖元间的物质,试图得到没有任何物质载体的元间或者没有任何结构形式的绝对的物质,这将会超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原则的定义域,回到纯粹物质和纯粹元间状态,使问题本身变得无意义。

对于具体的物质来说,特定的物质由特定的物质素材以及特定的元间方式构成,涉及一个物质的同时就已经涉及到这个物质的元间;一种物质之所以是其所是,是因为是其所是本身是一种特定的元间,这个物质只有以这种元间方式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之中,才能作为存在者。因此,无法想象处于绝对分离状态之中的物质和元间。

在这两个极限的范围之内,两者没有绝对分离的可能,但是,却存在着物质与元间两者相对分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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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8 10:42:21
烈火实验室 发表于 2011-3-6 13:02
深圳郭绍华 发表于 2011-3-6 12:20
您的反驳和否定是不是也用了逻辑?是不是现实的呢?您的反驳的价值又如何证明呢?
  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但逻辑的表现,是有可依事实和背离事实的,煤球可以被逻辑的推理是白的,那不能成为煤球在现实中就必然是白色的理由,因为你在现实中,如果去买煤,要求卖煤的人给你拿白煤球,估计离挨揍不远了。
  所以,逻辑本身并不存在,无所谓现实不现实,但逻辑的表现,有现实和不现实之分。
烈火实验室 发表于 2011-3-5 19:21
这是个典型的幻想加虚构的帖子,因为逻辑根本不存在于现实中,所以,此帖几乎无任何价值。
逻辑不存在于现实?所以,此帖几乎无任何价值?然后你说: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但有逻辑的表现?逻辑上可以把煤球推为白的?你是不承认自己使用了逻辑,说自己只是有逻辑的表现?因为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那你说这个帖是说逻辑的就没有意义呢?你说逻辑不存在于现实,那你现在的逻辑的表现就是存在于现实的?那么现在你说他的说的就是逻辑而不是逻辑的体现?按你的说法,他说的肯定不是逻辑,因为逻辑本身不存在的,只有逻辑的表现?那你到底在辩驳什么呢?你辩驳的是逻辑存在的价值?还是逻辑不存在?不存在的东西怎么会有其表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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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8 11:03:27
烈火实验室 发表于 2011-3-6 13:02
深圳郭绍华 发表于 2011-3-6 12:20
您的反驳和否定是不是也用了逻辑?是不是现实的呢?您的反驳的价值又如何证明呢?
  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但逻辑的表现,是有可依事实和背离事实的,煤球可以被逻辑的推理是白的,那不能成为煤球在现实中就必然是白色的理由,因为你在现实中,如果去买煤,要求卖煤的人给你拿白煤球,估计离挨揍不远了。
  所以,逻辑本身并不存在,无所谓现实不现实,但逻辑的表现,有现实和不现实之分。
您上次不是举了一个例子吗?说是一个真正吃到大饼的人和一个想象吃到大饼的人。一个没饿死,一个饿死了。他们都觉得并且很相信自己吃到了大饼,可是结果去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相信自己内心的感觉是吧?因为你觉得一个反例就可以推翻全部。您现在又举了很好的例子,说是去买白煤球,我倒是觉得你完全可以这么说啊!为什么挨揍啊?你是要去帮他认识一些事啊!你要让他知道,虽然他现在觉得自己看到的煤球是黑的,可那是表面的!不一定是真实的!是不?你要告诉他,不要像那个想象大饼的人一样饿死了,不要去相信自己内心的感受。也不要相信逻辑,因为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那他相信什么好呢?理性的逻辑不可靠,是不存在于现实的。感觉不可靠,因为人也可以相信自己真的吃到了东西最后却饿死了。那他相信什么好呢?我想了下,我想他只好相信你了。你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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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9 11:38:52

zflstephem 说

“不存在的东西怎么会有其表现呢?”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哲学版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e=8&from^^uid=237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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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9 11:40:01
6.4.3 物质与元间的相对分离

1、对立统一的两个端点之间有一个宽大的范围,在接近端点的位置上可以出现这样的情形,一种因素占据了极大的优势,另一种因素虽然不可能最终消失,但是已经变得无足轻重。这种相对性意味着物质与元间出现了相对的分离,可以把近于极限位置的物质与元间各自粗略地看作是处于相对分离状态的物质和元间。

2、我们曾经得到过这样一个观点:元子的差别者性使其具有“唯一性”,因此,由差别者性积累形成的物质也具有唯一性。唯一性就是不可重复性,随着差别者性的不断积累,一个充分积累了的物质实体不能超越时间和空间,在同一个时间和空间中只能在唯一的一个位置,只能拥有一种状态。在我们通常生活着的尺度里中,每一个这样的物质都是独一无二的。

从元子的差别者性和差别性的直接重叠、同一到两种性质分别充分积累,分化为两种不同的实体,这也是一个不断进展的过程,也存在着各种层次的过渡状态。但是,仅就元子的差别性来说没有这种唯一性限制,由差别性积累起来的元间也没有这个限制。元间不是唯一的,不同的物质可以拥有同一个元间结构,同一个元间可以用不同的物质方式来实现。

这样,物质和元间就有可能不再是一一对应的绝对关系,当然,如果是一一对应的绝对关系也就从根本上取消了物质与元间的关系,取消了这两者区别的必要,就直接变成了同一种东西。

既然同一个元间可以用不同的物质方式实现,同一个元间可以不绝对依存于特定的具体物质,那么,不同的物质也可以拥有同一个元间。就是说,具体的元间和具体的物质出现了相对分离的可能。

3、物质都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之中,而相互作用意味着改变。这样,物质与元间的相互分离,就延伸出了“物质和元间能否单独改变”的问题。

由于物质的层次性,不同层次之间的物质和元间的改变不再绝对相关,而是相对相关,也就是说,物质要素的改变并不立即、绝对引起由这些要素构成的另一层次的元间的改变,同样,元间的改变也不一定立即造成构成这个元间的物质要素本身性质的改变。物质的层次性差别使得物质与元间的相对分离成为可能。

总之,尽管物质和元间不可能最终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但是,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的势态是一种不均衡的相对势态,物质与元间不是一一对应的绝对关系,同一个元间可以用不同的物质方式实现,不同的物质可以拥有同一个元间,一个元间可能超越具体物质的限制,这就为物质与元间的相对分离提供了可能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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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0 11:46:33
6.5 元间转移的逻辑意义

6.5.1 接近极限的可能

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关系建立在物质和元间相互对立、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事实基础上。

这种对立统一关系有两个可能的边界条件:

1、物质与元间直接的统一、同一,相互之间无差别,这样,也就无所谓物质和元间了,这两种实体同时失去了意义。

2、物质与元间发展为两个相互分离、相互没有关联的实体,相互都成为不依赖于对方的独立存在者,物质的变化不再引起元间的变化,同样,元间的变化也不再引起物质的改变。可是,一旦失去了对方,失去了相对意义,也就使这两个实体同时失去了意义。

在这两个极限之内,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关系都是成立的。

这两条边界使我们不仅不可能得到纯粹的物质和纯粹的元间,而且,由于物质实体的唯一性限制了元间的可同一性,我们也不可能得到任何一个具体对象真正纯粹的元间或结构,不可能真正建立一个对于具体对象彻底的、绝对的理解和定义。

然而,元间转移现象的出现创造了这样一种非常接近极限状态的可能:

尽管物质和元间双方都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对方的程度,但是可能出现有时某一种因素特别突出,趋近于“无限大”,另一种成分特别弱势,甚至趋近于“无限小”的极端情形。

元间转移不仅意味着元间可能成为相对性很大的实体,还可能以某种间接方式成为相对独立的逻辑实体,元间可能具有相对独立的逻辑地位。

同样,元间转移所造成的相对独立局面也解放了物质,使得用什么样的物质实现同一个元间显得无关紧要,也使得物质也获得了自己的逻辑地位。

这样的进展,使得物质和元间双方都出现了抽象化的端倪,使得物质和元间这两者都更接近对立统一的极限位置,都变得更“纯”一些。处于极限状态下的物质和元间可以近似地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

此前,对立双方各自实际上都包含了对方在自己之中,元间成分较少的实体被称为物质实体,物质成分较少的实体被称之为元间实体。当物质实体中的元间分量减少到微不足道,或者元间实体中的物质分量减少到微不足道时,我们已经很接近获得相对分离状态的物质和元间,获得初步从物质唯一性统治之下解放出来的元间同一性,获得相对纯净的物质实体和元间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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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0 11:51:05
深圳郭绍华 发表于 2011-3-9 11:38
“不存在的东西怎么会有其表现呢?”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哲学版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e=8&from^^uid=2370452
  这个问题在其他不止一个帖中不止一次的解释过了。
  此处稍多说一句——不存在的东西怎么会不能有表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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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0 11:54:02
zflstephem 发表于 2011-3-8 11:03
烈火实验室 发表于 2011-3-6 13:02
深圳郭绍华 发表于 2011-3-6 12:20
您的反驳和否定是不是也用了逻辑?是不是现实的呢?您的反驳的价值又如何证明呢?
  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但逻辑的表现,是有可依事实和背离事实的,煤球可以被逻辑的推理是白的,那不能成为煤球在现实中就必然是白色的理由,因为你在现实中,如果去买煤,要求卖煤的人给你拿白煤球,估计离挨揍不远了。
  所以,逻辑本身并不存在,无所谓现实不现实,但逻辑的表现,有现实和不现实之分。
您上次不是举了一个例子吗?说是一个真正吃到大饼的人和一个想象吃到大饼的人。一个没饿死,一个饿死了。他们都觉得并且很相信自己吃到了大饼,可是结果去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相信自己内心的感觉是吧?因为你觉得一个反例就可以推翻全部。您现在又举了很好的例子,说是去买白煤球,我倒是觉得你完全可以这么说啊!为什么挨揍啊?你是要去帮他认识一些事啊!你要让他知道,虽然他现在觉得自己看到的煤球是黑的,可那是表面的!不一定是真实的!是不?你要告诉他,不要像那个想象大饼的人一样饿死了,不要去相信自己内心的感受。也不要相信逻辑,因为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那他相信什么好呢?理性的逻辑不可靠,是不存在于现实的。感觉不可靠,因为人也可以相信自己真的吃到了东西最后却饿死了。那他相信什么好呢?我想了下,我想他只好相信你了。你说是吧?
  这个问题,也不止不一次说明过,相信什么与事实无关,怎么判断是另一个问题,事实是什么,与怎么判断是两回事。你在把两个问题混淆成同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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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1 10:39:32
6.5.2 唯一性和同一性的统一与分离

所谓“两个相同的物质”是指拥有同一个或极其相似的元间实体的两个物质实体。

只有通过两个物质的比较,才能确定两个物质的元间是否相同。

物质的相互比较就是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就会相互改变。通过双方的相互作用,如果对于对方的改变是相同的,或者说双方的改变是相同的,这两个物质就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两个物质各自转移到对方的元间是相同的,两个物质各自转移到第三方的元间也是相同的,这个两个物质的元间才具有相同的可能。

相同的物质在相同的条件下相互作用产生相同的结果,生成另一种、另一层次的相同物质,这是这世界拥有许多相同、相似物质的原因。

尽管我们相信,上述这样的相互作用可以产生相同的元间,但还无法证实这一点。因为相互作用已经改变了这两个物质的元间,所谓相同只是在说这种改变的结果可能具有相同之处,还必须把这两个结果分离出来进行再比较,从而,陷入了一个无穷的反复之中。

只有把两个元间都分别转移出来,放在“纯”元间的条件下进行比较,因为只有“纯”元间的比较才能保证两个比较者本身不会在比较中发生改变。只有这两个元间的差值是0,才表明这两个元间实体是同一个元间;如果所得差值不为0,而是一个具体的差别样式,那么,这个差别样式就表明两个元间实体是差别着的。只有在实现元间抽象之后,才能进入这种纯元间环境。以后,我们有机会专门讨论这样的特殊环境。

元子的差别性所具有的可同一性是“同一律”逻辑的起源点;只有通过由此而发展来的元间分离、元间转移、元间抽象以及通过元间比较才能发现不同物质实体所具有的元间实体是否相同,才能确定两者之间的相似程度,才有同一性可言。

所以,元间分离和转移这种物理现象的生成和发展是同一律逻辑的现实性前提和基础。

由元子的差别性积累形成的元间实体所具有的差别性质,具有从差别无穷小到差别无穷大之间这样一个宽大的范围。差别无穷小是元间差别性的一个极端状态,是同一律的现实性基础;而差别无穷大、绝对不相同状态则是同一律的反定律 —— 不同一律或“矛盾律”的现实性基础。

矛盾律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元子差别者性积累形成的物质实体的唯一性。物质实体都是唯一的,和其他物质实体绝对区别或不同。但是,只有充分积累了的差别者性才能充分体现差别者性的唯一性特征,所以,矛盾律或“不同一”原则本身也是一个生成过程,是世界进化发育到某个阶段之后才开始有效的、历史性的一个势态。

物质与元间的相对分离,导致了唯一性和同一性的相对分离,使这两个原则成为相对独立的关系形式,形成了一种纯形式的势态或规则。

当然,这时的纯形式的规则本身是一种自然的势态,属于对象世界本身一种基础性的元间性实体和势态,是自然世界自己对于自己的一种规定性的约束和条件。由于这是对处于两种极端的势态的描述,所以表现出了纯形式性,因此也被称为形式逻辑。

这种纯形式性凸显了两个极端状态,凸显了绝对差别和绝对同一这两个极限条件。

即:

A ≠ B

a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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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1 18:50:24
烈火实验室 发表于 2011-3-10 11:54
zflstephem 发表于 2011-3-8 11:03
烈火实验室 发表于 2011-3-6 13:02
深圳郭绍华 发表于 2011-3-6 12:20
您的反驳和否定是不是也用了逻辑?是不是现实的呢?您的反驳的价值又如何证明呢?
  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但逻辑的表现,是有可依事实和背离事实的,煤球可以被逻辑的推理是白的,那不能成为煤球在现实中就必然是白色的理由,因为你在现实中,如果去买煤,要求卖煤的人给你拿白煤球,估计离挨揍不远了。
  所以,逻辑本身并不存在,无所谓现实不现实,但逻辑的表现,有现实和不现实之分。
您上次不是举了一个例子吗?说是一个真正吃到大饼的人和一个想象吃到大饼的人。一个没饿死,一个饿死了。他们都觉得并且很相信自己吃到了大饼,可是结果去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相信自己内心的感觉是吧?因为你觉得一个反例就可以推翻全部。您现在又举了很好的例子,说是去买白煤球,我倒是觉得你完全可以这么说啊!为什么挨揍啊?你是要去帮他认识一些事啊!你要让他知道,虽然他现在觉得自己看到的煤球是黑的,可那是表面的!不一定是真实的!是不?你要告诉他,不要像那个想象大饼的人一样饿死了,不要去相信自己内心的感受。也不要相信逻辑,因为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那他相信什么好呢?理性的逻辑不可靠,是不存在于现实的。感觉不可靠,因为人也可以相信自己真的吃到了东西最后却饿死了。那他相信什么好呢?我想了下,我想他只好相信你了。你说是吧?
  这个问题,也不止不一次说明过,相信什么与事实无关,怎么判断是另一个问题,事实是什么,与怎么判断是两回事。你在把两个问题混淆成同一个问题。
是我在”混淆“吗?你强调事实,你以什么判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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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1 19:54:39
zflstephem 发表于 2011-3-11 18:50
烈火实验室 发表于 2011-3-10 11:54
zflstephem 发表于 2011-3-8 11:03
烈火实验室 发表于 2011-3-6 13:02
深圳郭绍华 发表于 2011-3-6 12:20
您的反驳和否定是不是也用了逻辑?是不是现实的呢?您的反驳的价值又如何证明呢?
  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但逻辑的表现,是有可依事实和背离事实的,煤球可以被逻辑的推理是白的,那不能成为煤球在现实中就必然是白色的理由,因为你在现实中,如果去买煤,要求卖煤的人给你拿白煤球,估计离挨揍不远了。
  所以,逻辑本身并不存在,无所谓现实不现实,但逻辑的表现,有现实和不现实之分。
您上次不是举了一个例子吗?说是一个真正吃到大饼的人和一个想象吃到大饼的人。一个没饿死,一个饿死了。他们都觉得并且很相信自己吃到了大饼,可是结果去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相信自己内心的感觉是吧?因为你觉得一个反例就可以推翻全部。您现在又举了很好的例子,说是去买白煤球,我倒是觉得你完全可以这么说啊!为什么挨揍啊?你是要去帮他认识一些事啊!你要让他知道,虽然他现在觉得自己看到的煤球是黑的,可那是表面的!不一定是真实的!是不?你要告诉他,不要像那个想象大饼的人一样饿死了,不要去相信自己内心的感受。也不要相信逻辑,因为逻辑本身是不存在的。那他相信什么好呢?理性的逻辑不可靠,是不存在于现实的。感觉不可靠,因为人也可以相信自己真的吃到了东西最后却饿死了。那他相信什么好呢?我想了下,我想他只好相信你了。你说是吧?
  这个问题,也不止不一次说明过,相信什么与事实无关,怎么判断是另一个问题,事实是什么,与怎么判断是两回事。你在把两个问题混淆成同一个问题。
是我在”混淆“吗?你强调事实,你以什么判断事实?
  这个关于事实、存在之类的问题我已经开外开帖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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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2 11:09:25
6.5.3 唯一性和绝对差异

物质实体的唯一性使得每个物质实体都和其他物质实体处于绝对的差异之中。

即:

A ≠ B

且:

A ≠ B ≠ C ≠ D ≠ E……。

且:

A = A



一个物质实体仅仅和他自身等同,和其他实体绝对区别。

但是,仅仅就这里的“A≠C≠D≠E……”和“A = A”还远不能构成什么逻辑,这两个式子实际上是同一个意思,仅仅是从反面说明对方;仅说明物质实体A就是物质实体A自己,不是任何别的什么,A仅仅和A自己等同,严格区别于任何其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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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2 11:13:47
除非你证明A就是事物本身,并是事实,而不是你幻想出来的,否则A ≠ B,与事物之间是什么,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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