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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3
一、金融资产转移概述
  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包括: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一)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的区分
  部分转移分为3种情况。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
  3、将金融资产中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
  (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此外,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也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下列情况应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
  2、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果是损失,则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损益
  (三)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后,转出方仍然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消。
  (四)继续涉入的情形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金融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在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基础上,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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