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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现在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于消费者的正当要求经营者应该充分予以尊重。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了一起业主购买电字,向物业部门索要发票被拒,继而将物业告上法庭的案件。业主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物业公司除了向业主刘先生开具480元的正式发票之外,还被判负担案件诉讼费50元。
  刘先生于2004年4月27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的住宅。2005年元月2日,刘 先生向该楼盘的物业单位购买了1000千瓦时的用电,付了480元购电款。当刘先生向物业单位索要发票时遭到了拒绝。于是刘先生将自己的物业单位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认为,作为刘先生住房的物业管理部门,物业单位将居民用电售给住户,应属经营性质,理应在收到购电款后,开具正式发票。现刘先生要求物业为其开具正式发票,理由正当,应当支持。于是,判决物业开具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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