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矛盾是发展的动力。只有透彻地认识矛盾,才能清醒地促进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着合作经济组织固有的和由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矛盾冲突,主要包括组织目标、组织规模,外来资金,与**关系和与社会关系等5个方面。这些矛盾分别关联着不同的产权问题,但都可以通过对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安排和结构上的改善,以及一些特定数据的确定和分析,来分别得到缓和甚至解决。这是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之路的有益探索。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矛盾,产权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组织形式还不稳定,更不完善,各地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形式多样,制度安排各有不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和指导;在其出台之后,经过初步的磨合,各地组织虽得到了规范,但也仍处于摸索和适应阶段,各种问题不可避免。**和农民都有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美好愿望,但他们的出发点和考虑角度不同,对于不同制度安排的考量标准不同,对于合作组织的认识过程也不同,这就造成了在对于合作组织成立和运作的磨合阶段,会产生两种不同的促进制度变迁的力量,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对于这种组织制度安排探寻的各种成本。
我国的“三农”问题是与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特殊性密切相关的,这也进一步衍生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些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冲突是存在于合作经济组织固有矛盾之上的,使其更加本土化和复杂化。而这些矛盾所引发的组织产权方面的思考,则会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上有一定的启示性作用。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矛盾冲突
(一)组织目标:关于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公平和效率,是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经常出现的一对矛盾。这是由合作经济组织独特的组织目标决定,基本上是不可避免的。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产权结构的效率高低,主要体现为它所能提供的在它支配之下的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的大小。而产权结构所能体现的公平性,并非是完全消除这种激励,而是将其弱化,或者说,是较为平均地将这种激励分配给组织的所有成员。
产权经济学认为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率的,是基于这样的解释: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做出每一项行动决策时,都会考虑到未来的收益和成本,最终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人利益的现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合理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外部性在私有产权下被内在化了,产生了有效利用资源的激励。而共有产权,则可能因为成员在追求其个人利益最大化时,使全体产权所有者共同承担其行动成本,或者当某一成员付出他个人的成本时,所得到的成果却会由全体组织成员共同分享。这都使得组织内的激励无法投射到最适当的成员上,或者若要达到此目的,会付出很多额外的成本。
在我国,由于普通农民的实力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由大户或企业领办的,组织中一般都有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之分,核心成员在合作组织中投入资源多,交易额多,普通成员则都较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是要把无论实力强弱的农民都联合起来,以提高其整体的组织化水平和市场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农民实力强弱的不同,会有多种不同情况出现:一是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组织民主权利等,按照经典合作社原则公平分配,这样不免会伤害核心成员的利益和积极性;二是由合作社合力带来的诸如市场力量和价格优势等的利益,大部分由核心成员享有,而普通成员由于其交易份额较小而受惠增量不大,即由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带来的收益大部分由核心成员享有。这是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较常出现的问题。
(二)组织规模:求大与求精的矛盾
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越大,它的以下几个优势所起到的作用就越明显。一方面,在组织外部:在产品市场上,它作为一个组织的谈判力会更加强大,在市场上的地位更高,这有利于为它的产品争取到更有利的价格,以及在市场上有更多获取优势资源的机会,这对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组织都是有利的方面;在金融市场上,规模较大的组织会获得更高的信用额度,这对于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和抗击风险的能力有很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在组织内部:首先,规模更大意味着某些费用一定的资源如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等,有更大的分母可以分担,也就是会降低这些资源的平均费用,从而降低每笔交易的交易费用;其次,一个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越大,资金规模就可能越大,一个较大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会带给其成员更强烈的组织自豪感,间接提高成员的非物质性收益。
若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过大,又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由于组织利益与成员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越多,这种偏差就越大,就越不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搭便车”现象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就越大;第二,与所有组织一样,规模庞大的组织,会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成本成几何级飙升,再加上我国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对于成员的管理和约束难度更大,信息交流成本更高;第三,大规模的组织,虽然会带来更高的成员自豪感,却也可能会带来更虚弱的集体归属感,使成员在组织中感觉到迷失自我,这种精神因素会导致成员的组织的整体意识,对组织规章的认同感和对自我价值认定的淡化和缺失,这对任何组织的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若是规模较小,若具有以下特征,也会有较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第一,组织成员资金实力普遍较强;第二,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能力普遍很强;第三,组织成员生产经营的产品在组织范围内,具有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如特产原产地品牌等;第四,组织生产经营的产品在某一市场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最终形成的规模大小,通常是由行政区划,同类产品产区和**政策等共同决定的,而上述因素可能并未被考虑在内,或者即使被参考,也由于力量更强的其他因素所支配或取代。并且,合作经济组织的边界问题,还必须从市场的、组织的和组织成员的角度分别考虑和权衡;在市场角度的衡量上,又因合作经济组织产品和服务的不同而须区别对待。总之,现存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限制,有很大一部分并不处于它的最佳规模状态。
(三)外来资金:自我发展与借力发展的矛盾
外来资金在合作经济组织中会牵涉到许多问题,包括资金所有者的权利问题,资金回报问题和资金角色问题等。一般地,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外来资金,是只赋予资金所有者按照资金数量取得固定回报的权利,单纯的资金投资者并不具有决策权,基本上类似于股份制企业中对于优先股的权利。但这并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重点,更重要的问题是,外来资金究竟应在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总量中占有多大的比例。
我国大部分非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发展资金的问题。如果只依靠组织成员的自有资金,数量是非常有限的,而特别是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起步阶段,资金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充足的资金是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初期展开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合作经济组织寻求进一步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外来资金若占有过大的比例,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目标又会受到威胁:若外来资金所占比例很大,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发展起到的作用具有决定性的时候,则资金所有者就更有理由展开其对于资金权利的追求,而这种追求一定不是以组织成员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
从国外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情况来看,自从合作社被西方**认可以来,就得到了**在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从内容上和形式上都是十分广泛的,如**的赠予、补贴、贷款、担保、投资以及转让土地和建筑物等等。并且,这些资助都不仅是面向合作组织的,还有的是直接面对合作组织的成员的。在这些方式中,赠予、贷款和投资,都充实了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但却没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来说是十分有益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作用,我们将在下一方面的问题中进行详细讨论。
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样也享受着**的资助和补贴。2009年上半年,银监会和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又在政策指向层面在以下5个方面加大了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这些举措都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也是合作经济组织获得外来资金的一个重要且有效的渠道。
(四)**角色:辅助与主导的矛盾
郭晓鸣、曾旭辉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农民合作组织与地方**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二者在不同层面上构成了一种互动的关系。在现阶段,农民合作组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行政主导趋向及发展态势,而农民合作组织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作用虽然已经开始体现,但总体上还比较有限”。这里所指的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在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形成一定的利益表达机制,促进**认识到和解决在农产品市场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更新换代,效率较高且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在农业产品质量上进行控制,这一点不仅有利农民的生产经营,对整个社会都是极其有益的。并且,在基层行政管理方面和**农业产业政策的推广等方面,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能对**部门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
**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意识形态的指导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就体现得更为明显。特别是,在农民合作意识相对较弱的前提之下,**部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辅助行为,已经成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色之一;对于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合作组织,这种指导和辅助已经变得异常重要。黄祖辉等就曾指出,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一开始就与各级**部门衍生出十分复杂的关系。
但我们同样也应当看到,在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的关系比较微妙。在发展中国家,农业一般较为薄弱,农业和农民通常是**急于解决的重要问题。而诸如农民素质、市场环境、技术条件等这类问题又是普遍存在的。为了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立竿见影的发展,**很容易将其视作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工具,成为**机构的延伸。但合作经济组织,“并非是借助外力才能生存和发展的慈善组织”,而是“依靠社员自己的力量来创造生存和发展机会的自助组织”,若给予过度的干预和扶持,无异于拔苗助长,造成繁荣假象。最终,这只会造成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运作的不稳定状态,外界环境一旦发生改变便无法适应;同时,还会出现所谓的“扩散障碍”问题,即其经验由于限制条件苛刻而不可推广,成为不可仿效的“孤岛”。
(五)组织目标与社会责任的矛盾
合作经济组织对于一个社会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欧美国家,合作经济组织成立之初,微观上,它改善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工人阶级的就业和生存状态,以及一部分小生产者的经营局面;在中观上,则是通过扩大就业,提高劳动者的收入,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在宏观上,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资本主义的主要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缓和作用。另外,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承担“一些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不能、不愿或不必承担的社会经济活动”,有利于实现全国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在当代社会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在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产业发展平衡,还在国际贸易平衡等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在我国,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在社会属性方面与欧美国家有着根本上的区别,但在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所起到的作用上,仍是有相似之处的。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说是缓和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突破口,数个“一号文件”在此方面都有详细的阐述和部署,在**的扶持和指导性政策中也都有体现。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是使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也正是因为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被赋予重要的社会意义,承担了很多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色彩。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极易理解的,但我们也确实应该注意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此项职能的度的把握。一个组织内的产权激励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组织环境中产生作用的,若这个组织牵涉到过多的社会事务,则无论原本多么严密高效的产权安排也无法真正有效地运作。诚然,每个有责任感的企业组织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但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盈利才能实现其组织目标,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不例外。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要认清自己社会责任的边界,要自主决定选择社会事务的范围,切不可过多受到外部力量的左右,要首先对组织的产权所有者负责。
三、与矛盾冲突相关联的产权问题
上述五个矛盾的存在,使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制度安排上,必须在多个维度上准确把握,拿捏有度。一般说来,这五个矛盾分别对应了五个方面的产权安排内容,它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安排的相关性如表1所示:

四、相关产权问题分析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矛盾冲突的调和
第一,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中,我们注意到,经济效率的解释,除了包含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率解释,即技术效率——它指的是生产者在资源既定的条件下产出最大,或者在产量既定的条件下所使用的资源最少,还包含了另一个层面——配置效率,即经济社会把资源分配给不同的生产者,使得他们的产出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人群的各种需要。基于此,本文认为,可以从这样一种角度来解释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共有产权的作用模式: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共有产权,使得组织中的成员在个人付出努力的情况下,不能得到与其相对应的利益;这个成员没有得到的那部分利益,则是以某种形式转移给其他的成员,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即,每个成员所付出的努力,包括物质上、体力上和精神上的,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成有利于某些主体发展的力量,也就是激励;并且,它形成三个部分,以某种比例分配给成员本人、其他成员和组织本身。而后两者,正是完成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组织成员的共同发展和组织为成员提供服务——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这是一种从类似于配置效率的层面,来看待和解释合作经济组织效率的角度。对于配置效率的强调,重点是揭示资源稀缺性对于资源配置的重要意义。合作经济组织内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不同成员对于不同资源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如何将这些具有异质性的资源分配给最需要的组织成员,才是在合作经济组织内应该追求的效率。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这个矛盾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是可以得到调和的。但前提是,组织和组织成员所得都高于他们的最低预期,这是衡量合作经济组织是否有效率的最基本的原则。虽然我们已就它们之间的联系和转化问题进行了解释,但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具体情况有差异,公平与效率的互相作用情况也就不同,对于其间的度的把握问题,仍是在组织机构和组织治理结构的设置方面,组织领导者必须格外关注的内容。
第二,规模问题中,关于合作经济组织总资产的统计与分类,指的是将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结构清晰统计,以便在此基础之上对于规模和结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这个工作是对一个组织产权制度进行认识和改进的前提条件和首要工作。不仅针对规模问题,对于这里我们提到的多个问题,这个工作都是必要的。具体来说,是指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产权类型的资产数量及其持有成员情况,组织经营盈余及分配详情,各类成员交易贡献数量对比等信息,进行逐年统计。这项工作虽然看似与资产负债表一样基本,但却是我国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极易忽视的工作之一。
一个有效冲破既有合作经济组织规模限制的方法,是在更大的市场或地理范围内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联盟。例如,2010年1月14日,山东临沂市将全市一千多个各类分散的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成立了蔬菜产销合作社联合社、果品产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养殖业产销合作社联合社。这是一种以大行政区划为范围的联合方式,组成的是一种综合性的联盟,目的在于在其范围内形成更齐整、更流畅的产业链,加速农产品市场化,来实现农民增收和发展新型农业。其实,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将生产经营更专一农产品种类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起来,是更容易形成大规模合作经济组织优势的做法。在这个方面需要注意的产权问题,就是清晰界定单个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界限,使其既能在共赢的联盟中分享成果,又能坚守本组织的权利不被其他联盟组织稀释。
第三,在与**关系方面,必须要明确外生资源占合作经济组织全部资源的比例和作用。其中,外生资源指的既不是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既有资源,也不是组织内部产生的那部分资源,**援助就在此范畴之内。此项数据可表明合作经济组织的再生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若外生资源所占比例过大,则合作经济组织一旦由于某种原因失去了这部分资源的支持,就会对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产生极大的冲击。而内生资源则不会发生如此情形,它们会在一段时间之内得到修复。外生资源一般在合作经济组织力量相对较弱的成立初期,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要注意在成长强大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地降低外生型资源的比例,并最终摆脱。这也有利于**部门等将有限的物力财力,补贴到最需要扶持的合作经济组织。
对于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产权系统的运作方式活性的自检和评测中,产权系统的“运作方式活性”即去除外力驱动后,仅凭内生资源的推动,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系统的作用能力。这个概念与外生资源的作用关系非常密切,但更增加了资源对组织的驱动力的衡量;具体来说,即一定数量的某类资产所能带来的资产增量的比例。关于这一数据的具体取得,必须通过对多个同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测量和评估才能得到;在这里提出,是想提供一个试探性的统计目标,以期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关于外来资金的作用影响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并成为建立理想指标的参照。
第四,在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中,关于合作经济组织产权边界的认定,就是要在合作经济组织行使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保证其产权清晰。所谓产权边界,“一方面是权利的边界,另一方面又是责任的边界”。前者指的是产权主体的排他性利益,而后者是对前者的规范、限定和约束。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就是它为了实现组织目标权利而向社会各方承担责任的总和。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边界,与其社会责任的边界是一致的。与一般盈利性企业不同的是,盈利性企业的组织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目标则是一组目标的集合,表现得并不鲜明。因此,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边界,即社会责任边界的界定,必须要严格按照合作社原则和每个合作社章程的具体规定,划分出社会责任的具体范围,将组织目标与社会责任既要清晰划分,又要两者兼得。也就是说,实际上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关系的矛盾所涉及的两个产权问题,是同一问题的两种提法。
五、结论
矛盾是发展的动力。只有透彻地认识矛盾,才能清醒地促进发展。上述五大矛盾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同时又可以作为改革方向指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安排和制度建设上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无论是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者和成员本身,还是作为服务机构的**部门,都可以在此基础之上,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之路。
[作者简介]宋扬(1982- ),女,山东烟台人,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
作者:宋扬 来源:《山东经济》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