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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4
记者2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公告,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称,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公告还称,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等列举方法进行核定。
  公告强调,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公告还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来源于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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