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的价格理论解释[1]
赵燕菁
1.
引言
长期以来,公共产品被视作一种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供给的特殊物品。用蒂伯特的话说,就是“公共产品是一种能够被生产来、但却无法对消费者合理收费的产品”(Charles M. Tiebout,1956,p.417)。由于“为了私利,每个人都给出误导性的信号,来假装对集体消费活动有着比他真是需求更少的兴趣”,难以显示个人的偏好,因此无“分散的价格机制不能确定集体消费的最优水平”。正因存在“市场失灵”,一个合理的推论就是,公共产品必须通过特殊的途径(投票机制)来提供。于是萨缪尔逊建议:“有必要尝试其他类型的投票机制或信号传递方式”(Paul A. Samuelson ,1954,p)。**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自然就成为非市场的一个特殊经济角色[2]。
不过,在蒂伯特(Charles M. Tiebout,1956)看来“这一定义并没有解决马斯格雷夫(Musgrave)和萨缪尔逊曾经面临的任何问题。”
因为,早在1951年,阿罗就已经证明此路不通。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Social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K. J. Arrow,1963)一书中,阿罗采用数学的公理化方法证明,当至少有三名候选人和两位选民时,不存在满足阿罗公理的选举规则。也就是说,由于每一个各体偏好是不同的,通行投票选举方式确定集体消费的最优水平(或者说“将每个个体表达的先后次序综合成整个群体的偏好次序”)是不可能的。
更有甚者,符合不排他、不拥挤标准的产品并非市场上的少数特例,蒂伯特就曾发现“如果将外部经济包含在消费的定义中,那么,许多看起来不具备公共产品属性的产品就可以被认为是公共的。”(Charles M. Tiebout,1956,p416~424)。
我们所观察到的,是我们想观察到的。
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重建经济学的基础——价格理论,为公共产品和**市场角色的研究,寻找新的理论工具。我将力图证明,所谓“市场失灵”,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市场失灵,而是我们用解释市场的“理论失灵”。真正需要改造的不是现实世界中的**,而是改造存在于我们头脑中的理论。新的理论将使得**行为和公共产品,可以像普通企业和私人产品一样进行规范分析,而无需创立独立的理论分支。
2.
蒂伯特模型
1956年,蒂伯特发表的《A Pure Theoryof Local Expenditure》(Charles M. Tiebout,1956,p416~424),标志着新古典框架内,集体消费理论的突破性进展。在这篇经典论文里,蒂伯特发现,只要有足够多的社区,且居民可以在不同的社区间进行选择,地方**完全可以像任何其他私人产品一样,通过市场途径提供所谓的公共产品:
正如可以将消费者视为进入社区去购买价格既定的产品一样,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进入社区去购买那些价格(即税收)既定的社区服务。……在空间经济中,消费者将不可避免地显示其偏好。空间流动使得地方公共产品成为私人市场上购物旅行的对应物。(p416-424)
蒂伯特模型打破了认为**是一种为提供非市场产品而存在的组织的观点。指出“地方**代表了一个在公共产品的配置上(作为对居民偏好的反映)不逊于私人部门的部门”。这就暗示了,当空间因素被纳入经济分析后,所谓的公共产品同私人产品之间,就不存在任何本质上的不同。**也需按照市场规定的法则,向普通生产者一样,提供公共产品(如果我们一定要将集体消费的产品定义为公共产品的话)。蒂伯特在其结论中,针对萨缪尔逊认为无法通过市场途径找到集体消费产品“分散自发解”(即是这个解存在)的观点,旗帜鲜明地提出:“如同私人空间经济的一般均衡解一样,如果偏好和资源禀赋既定,这个解就是最优的,而且可解”。
自蒂伯特开创性的论文发表,已经有半个世纪了,但经济学对**的行为的解释仍然没有超出蒂伯特模型所开辟的领域。主流经济学仍然将**看作独立于市场机制的特殊领域。对蒂伯特模型的研究,大多也都集中在经验验证(Wallace E. Oates, 1981)理论批判(Joseph E. Stiglitz, 1981, Truman F. Bewley, 1982, J. M. Buchanan, 1972)。经济学之所以至今无法消化蒂伯特的思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主流经济学缺少一个的框架,将蒂伯特的思想一般化。
虽然蒂伯特声称只要允许居民在不同的社区自由选择,社区公共服务就会像普通产品一样,存在一个最优的市场解。但在蒂伯特的模型中,并没有给出这个解。像完美竞争中,存在许多相同的生产者是预先给定的一样,公共产品(如社区)的均衡状态(种类—规模—价格),在蒂伯特的模型里也是预先给定的。尽管蒂伯特正确地指出,所谓的公共产品提供同标准的私人产品提供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但在主流经济学模型里,私人产品最优的种类、价格和规模同样没有给出正确的市场解。
在蒂伯特的模型里,“人口流动将从超过最优规模的社区流向小于最优的规模的社区,即双重身份者迁入能满足其偏好模式的社区”。而最优规模获得,必须建立在报酬递减的假设基础上:
对每一种社区服务模式而言,都存在一个最优的社区规模。这个最优量被定义为能够以最小平均成本为其提供系列服务的居民数量。这非常类似于厂商的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这样的成本函数意味着一些要素或资源是固定的。否则,在既定偏好模式下,对社区规模进行限制将缺乏合理的逻辑。(p416-424)
换言之,如果不存在“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社区就无法获得均衡解[3]。当存在报酬递增的情形(无限扩大的社区规模和递减的平均成本)时,最优的均衡结果就是所有人都居住在一个社区。显然,这个结果同蒂伯特模型的最初假设是有矛盾的。根据模型的假设“每一个社区都有一个反映居民要求的收入—支出模式。”即不同的社区都有不同的公共产品配置——每个社区都是不同的居民通过流动,显示其对不同公共产品束的偏好:
给定这些收入—支出模式,双重身份者迁入那些地方**能够最好满足自己偏好组合的社区。社区的数目越大,不同社区的差异越大,消费者就越能充分实现自己的偏好。
那么按照这个假设,最优的社区有应当是多少呢?答案是和偏好一样多,每个社区都只有一个居民(如果居民的偏好是唯一的)。因为“没有理由不让社区的数目正好人口数,因为每个双重身份者都能找到正好满足他的偏好的社区。”
连蒂伯特本人都认为这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解。他写道:
除非引进一些社会学变量,否则,配置公共产品的解,就有可能被还原成每个人都成为他自己的社区的管理者的情形。因此,这个模型与现实一点都不接近。
其后数十年,基于蒂伯特模型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这些研究不但没有超越蒂伯特的思想,相反却距蒂伯特当初的努力方向越来越远。蒂伯特力图证明,只要居民可以自由在不同的社区间选者1)所谓的“公共产品”就同私人产品没有本质的差别,2)地方**完全可以像私人产品的生产者一样提供服务。由于后来研究同蒂伯特本人一样,没有能够回答最优的社区规模—价格—种类是如何决定的[4],结果,蒂伯特的模型尽管被广泛研究,但始终无法彻底取代萨缪尔逊的公共产品范式,甚至被迫重新向传统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复归(如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Arrow,1970)。**的角色,仍然只能是作为解决公共产品“市场失灵”的一个替代机制。
这表明,现有的经济学范式——完全竞争理论——已经不足以解决蒂伯特所提出的问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