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一步 发表于 2011-1-8 13:18 
先生还是没有发现自己的问题,你认为马克思"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现象为前提,才推出关于价格与价值背离的说的。但是,资本论里并没有这一说法,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并非现象,而是一种观念的假设原则,是从等价交换推出来的抽象结论,并非现象。实际社会中,更加明显。价格和价值背离才是现象。正是李嘉图无法坚持劳动价值论才有那种矛盾。而且李嘉图首先看见的也是背离现象,他用了大段篇幅的介绍论证自己的说法。
阁下一直在犯一些明显的常识性错误。这有点太着急了。
第一,你认为马克思不是因为“等量资本等量利润”才承认“价格会背离价值”的吗?那么我想问你,他为什么会承认单个商品价格偏离价值呢?
你以为他是心血来潮?你知不知道所谓的“部门利润率向一般利润率的转化”?如果马克思不是因为这件事,他为什么还要放弃“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我可以告诉你,
我还就认定马克思是因为等量资本等量利润才承认了价格会背离价值。
第二,我在对生产要素做两种价值的划分时说过我是因为“等量资本等量利润”才这么做的吗?我的文章中有吗?我是基于一个更大的事实才这么做的,那就是:
收入分配不公。
首先,本文承认“等量资本等量利润”,没说它错。
其次,文章说,就算“等量资本等量利润”成立,消费性商品的价值也时刻等于均衡价格,因为这就是定义。
但我认为
马克思的观点“机器等商品售卖价格会偏离应得收入,劳动力工资会偏离应得收入”是正确的。
马克思当然承认劳动者的贡献大于他们所拿到的工资,但至于机器价格偏离价值,他是由于“等量资本等量利润”才承认的。
但不管马克思由于什么样的原因承认了上述观点,我认为它有道理,所以不管原因如何,这个结论我继承了下来。
所以,我在将机器等商品及劳动力的“本身价值”定义为其均衡价格后,将它们的“所创造的价值”定义为它们应该得到的收入,并指出它们不必然相等。
这和马克思很不一样,马克思的想法是无论
消费性商品还是生产性商品,价格均偏离价值,劳动力就更不要说了,本身价值与所创造的价值不等。
但是,我再次强调,本文是写给那些
不相信马克思解决了“总量相等二命题”的人看的。
别忘了,机器及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或者换种你能接受的说法,机器等生产资料转移进商品中的价值(这就是机器应得的收入)及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这就是劳动力真正该得到的收入)加起来恰好应该是所生产出的消费性商品的价值。
按马克思的《资本论》框架,
我不相信他成功说明了:消费性商品总价值应等于其总价格。
这就像分蛋糕,所有要素“应该得到的收入”其实都是从终端产品——“消费性商品”处划分而来的。
如果你不能保证消费性商品的总价值等于总价格,那你就别指望证明出“总量相等二命题”了。
这就像分蛋糕,如果你从一开始就不能保证蛋糕总底面积等于盘子的总面积,那你还搞什么?
所以,我对消费性商品没有作价值的两种划分,它就一个价值,该价值时刻等于其均衡价格。
只有如此,才能将消费性商品这个终端商品的总价值与总价格挂上钩。
这是我的逻辑,你明白了?
还有,你可能仍会对将消费性商品的价值定义为它的均衡价格抱有疑问(包括生产要素的“本身价值”也是这样,这里略),此处做这样的定义并不只是为了使“总量相等二命题”的证明变得容易。
我想说,马克思一开始设定“价值”概念的时候,他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想让“价值”成为价格的一种“约束”么?
当市场价格在偏离均衡价格时,供求力量可以让它自动回复到均衡价格水平。
这就是一种很强的“约束”,所以,我将消费性商品价值及要素“本身的价值”定义为其均衡价格。
这就是我的逻辑。
现在,总结一下:
将消费性商品价值定义为“均衡价格”第一是为了保证总盘子相等,第二是为了使“价值”成为一种约束。
将生产性商品及劳动力价值划分为两类:“本身价值”定义为其均衡价格,我还是希望“本身价值”能成为一种约束。但为了反应马克思
一切问题都出在收入分配上的思想,我指出要素“所创造的价值”与“本身价值”不等,即要素应得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等。并指出其应得收入也是从消费性商品价值即实际价格处划分而来的,总之这也只是个收入分配,只不过这种收入分配与市场实际形成的收入分配并不必然一样。
即使,即使我做到这种程度,我还是没有证明出“总量相等二命题”的全部命题。
我只证明出了其中的一个。
到这里你应该清楚了吧?我区分生产要素的两种价值,指出其不同,是因为“等量资本等量利润”吗?显然不是。
它只源于一个思想:
收入分配的不公。
就算马克思是因为他自己长得帅才承认“机器等商品售卖价格会偏离应得收入,劳动力工资会偏离应得收入”,只要他的观点反应了收入分配不公这个主题,我就会继承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