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20-11-5 09:30 
你讨论的是“劳动信贷制企业及其制度”,但你给出的方法却是国企的方法——国家出钱,国家组织创办。
那 ...
这或许是因为我表达的文言不够确切…所导致产生误解。
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之国度里,国家信贷占主导或统治地位,不只是“劳动信贷制企业”将由国家提供信贷,时下资本信贷制企业也是由国家提供信贷,前者是以劳动者的退休前后五年(共10年)劳动时间之为作获得国家信贷的偿贷法制保证,后者则是以自己名下现有资产作为获得国家信贷的偿贷法制保证,二者都一样所只是国家提供信贷…而并不是“国家出钱”。
国家行业协会只不是国家认可的全国统筹性的国内各行业之非官方(新增企业创办前期)咨询服务组织,旨在避免本行业盲目过剩投资新增企业的创办。
“劳动信贷制企业”之所以交给国家行业协会去(统筹)实施…正是为了避免本行业盲目过剩投资创办新增企业所导致新增企业效益差…更是为了国家之各行业的有计划协调发展。
“资本信贷制企业”之新增创办…也理应交给国家行业协会去(统筹)实施,可问题是财大气粗刚愎自用的“富二代”之名下资产雄厚(有任性的资本),因此他们有资本…可以不接受国家行业协会的咨询(统筹新增创办企业)。
也就是说,“资本信贷制企业”没有获得国家行业协会统筹发展认可…也能获得国家信贷,但“劳动信贷制企业”若没有获得国家行业协会统筹发展认可…则不能获得国家信贷(资本信贷者…没有可以任性的资本)。
……
谢谢你,你提出的问题…正是回答或补充回答“劳动信贷制企业及其制度”之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