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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3
  新华网长沙8月30日专电(记者 陈黎明)**已投资建好的高速公路,在随后的“招商引资”中,国有资产却越变越少。记者跟踪湖南省发生的这一“怪事”时,发现在高速公路招投标、转让收费权等诸多环节中,潜伏着更多怪现象。

  乱象一:一次招商“送出”7亿元 国有资产越“招”越缩水

  记者27日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本已签订协议,将由交通系统收回收费权的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又被中国瑞联实业“反悔”转给了另一企业。

  对于民营控股的中国瑞联实业集团公司来说,这其实已堪称稳赚不赔的好买卖:17亿元从湖南交通系统手里买到益常高速的收费权;收费5年后,交通系统愿以18亿元价格买回。

  公开资料显示,已建成的益常高速2003年由湖南省交通厅(现交通运输厅)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作价17亿元,将30年收费权转让给瑞联实业。2009年11月30日,湖南交通系统宣布,以18亿元收回益常高速剩下年限的收费权。

  这一交易,瑞联实业获利多多。记者在该企业信托融资时披露的数据中发现,仅2005年1月至2009年3月底,益常高速的收费收入就超过6.2亿元。记者还了解到,瑞联实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其购买收费权的17亿元中,还有数亿元一直并未付给交通系统。

  记者调查发现,围绕益常高速收费权的两次转让,出现了一系列不合规的现象:第一、高速公路收费权并非“商品”,不能私下买卖。瑞联实业为何能在与湖南交通系统签约后,再将益常高速转卖他人第二、瑞联实业早年从交通系统手中购得益常高速收费权,已被查出明显违规。按规定,此交易当属无效,交通系统为何不予以纠正对此,记者多方求解,但湖南交通系统有关负责人避而不答。

  据湖南交通系统一位知情人透露,2003年益常高速转让前没有竞标,没有评估,事后才通过评估机构得出一个14.89亿元的所谓“评估价”。而整个转让,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一些党组成员也毫不知情。事后查明,当时的湖南省交通厅越权,代替业主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行使了转让权。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陈杰人认为,益常高速转让前事先未评估,且行政部门越权转让,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这起交易当属无效,应予纠正。

  乱象二:行政协调“更改”投标结果 招标成为幌子

  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一环,招投标本是严谨的法定程序。但湖南省一个已通过公开程序中标的项目,却在行政干预下,被“私下”拆解、转给了未中标的企业。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湖南省对京珠复线岳阳至望城段、岳汝高速岳阳至平江段组织公开招投标。下辖两家香港上市公司的保利达控股国际有限公司,击败交通运输厅下属的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中标。

  但在招标公示后,这两条路中的一条被转给湖南高速建设投资集团投资建设。保利达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11月19日就下发了中标通知。按规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在中标通知下达7天内,与中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但交通运输厅拖延数月,要求保利达先将岳阳至平江段转给湖南高速投资集团,再签订剩下那条路的投资协议。

  “省交通运输厅是本项目的招标人,还是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定者、解释者和执行者。我方只能接受他们的违规要求。”保利达有关负责人说,直到2009年2月5日,交通运输厅才与之签订投资协议。

  “如此更改招投标结果,显然违反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陈杰人等专家指出,其一、更换投资者,按规定应重新公开招投标。其二、未通过法定程序,行政部门无权撤销第一次招投标结果。

  招投标之乱,也体现为一些本无实力的企业,却能顺利中标。益阳市绕城高速就因此遭遇两次开工的尴尬。在今年6月29日举行盛大的“二次开工”庆典前,2008年7月30日这条路也曾举行了高规格的开工典礼。

  两次开工,此路的投资方由香港隆财实业公司变成了湖南铁路投资集团。湖南省高管局透露,第一次中标的香港隆财在开工后,投资迟迟不能到位。记者在多个网络搜索引擎上搜索,发现除其投资益阳绕城高速这一信息外,再难找到该公司的其它信息。

  乱象三:变相延长收费年限 收费糊涂账谁来管

  如果说上述事件仍属个例,那么湖南交通系统正运作的一出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则使招商怪象延伸到更多项目。一些本属**还贷性质、收费最多不超过20年的高速公路,经过“运作”,成为收费30年的“招商引资”项目。

  这次主角是湖南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集团。公开资料显示,此公司2008年年底成立,注册资金6亿元。而2010年年初,成立仅1年之久的该公司名下已拥有10条在建的高速公路,涉及约580亿元投资。

  记者调查,高速投资集团的这些项目,多来自其母公司湖南高速建设开发总公司。今年4月,高速开发总公司还公开发行28亿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称“全部用于衡武高速公路建设”。但随后这条路被分成衡桂、桂武两段,连同娄新、长湘等路,都变成了投资集团名下的投资项目。
  律师陈爱云指出,这么多项目从母公司划往子公司,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

  交通系统一些干部透露,高速开发总公司代表**部门建设、管理省内**投资性质的高速公路。按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其全资投建的高速公路,应属**投资性质,收费不超过20年。而转至高速投资集团变成“招商引资”项目后,收费年限则可延长至30年。

  一条路从高速开发总公司转到高速投资集团名下,算什么“招商”呢“其实就是把左口袋的钱,挪到右口袋。”熟悉湖南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内部情况的一位人士这样形容两个公司间的关系。这个简单的“障眼法”,将给高速系统增加上百亿元收益。损失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

  对此,湖南省高管局局长冯伟林谈到了自身难处。他说,自2008年担任局长以来,湖南新开工的高速公路里程已超过过去所有建成之和,官方、民间多以“翻天覆地”评价近几年湖南交通状况的改善。如此大规模的建设,资金何来,是地方面临的第一大难题。

  而记者采访发现,针对高速公路“招商引资”乱象问题,公众关注最多的是,这些多收的钱是否都能用在公路建设上,是否会在目前封闭运行的体制中摇身变为部门的各种利益
  一些专家指出,在高速公路招商、投资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一身担任业主、部门管理者、政策制定者、解读者等多重角色,又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督力量,难避“部门权力利益化”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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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19:21:10
还有湖南省前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贪污受贿的事,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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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19:23:38
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声明
郑重声明

新华网于2010年8月30日载文《湖南高速公路招商引资乱象调查:国资不断缩水》,文中有多处文字涉及我公司,完全与事实不符:

一、我公司与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受让湖南省益阳至常德的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合同,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得到了湖南省人民**的批准,湖南省交通厅是法定的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具有代表省人民**行使公路转让的权力,转让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中所述:“湖南省交通厅越权,代替业主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行使了转让权”,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相反,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并不享有所有权与转让权。

二、按照我公司与湖南省交通厅签订的转让合同,我公司已全部支付给交通厅17亿转让款。文中所述:“瑞联实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其购买收费权的17亿元中,还有数亿元一直并未付给交通系统”,纯属捏造。

三、文中所述:“仅2005年1月至2009年3月底,益常高速的收费收入就超过6.2亿元”,混淆了收入和收益的概念,以此推断:一次招商“送出”7亿元,制造了一个明显错误、耸人听闻的标题,彻底违背事实,具有严重误导作用。实际上,我公司在当初通行费收入很低的情况下进行收购,也是冒了一定的经营风险,项目公司年通行费收入扣除经营成本、财务成本和各项规费后,前几年一直在亏损运行,哪有送来的“七个亿”?!


四、2009年,我公司与中外合资企业湖南长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长益公司)商谈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并达成协议,但因故合同无法执行,在双方达成一定谅解的情况下,合同终止。长益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事宜为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与文中所述益常高速“由湖南交通系统收回收费权”有明显区别,与事实严重不符。

该文的作者没有深入调查,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经大量媒体转载后,就轻率作出了严重违背事实的结论,对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我公司希望新华网和该文作者本着尊重事实的态度,认真核实相关问题,并采取一切措施挽回对我公司的不利影响。我公司将对该文作者保留采取诉诸法律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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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19:25:04
哇靠,老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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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19:25:26
湖南交通厅称招商送7亿元报道不实

红网长沙8月31日讯(记者 洪湾)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近日网上关注的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一次招商送出7亿元,国有资产越招越缩水”一事,与事实真相完全不符。

据记者了解,2003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为筹措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决定转让益常高速公路收费权,当时评估价为14.8亿元。经协议,转让给北京瑞联公司,实际转让价格为17亿元(转让资金17亿元已严格按合同规定于2009年前全部支付给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不存在违规和“越权转让”问题。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介绍,北京瑞联公司5年收入6.2亿元属正常经营收入。目前,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根本不存在收回经营权问题,所谓“送出7亿元”完全不存在。

另悉,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湖南省**有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组立即进行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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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19:26:15
kent8810z 发表于 2011-1-23 19:23
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声明
郑重声明

新华网于2010年8月30日载文《湖南高速公路招商引资乱象调查:国资不断缩水》,文中有多处文字涉及我公司,完全与事实不符:

一、我公司与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受让湖南省益阳至常德的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合同,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得到了湖南省人民**的批准,湖南省交通厅是法定的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具有代表省人民**行使公路转让的权力,转让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中所述:“湖南省交通厅越权,代替业主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行使了转让权”,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相反,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并不享有所有权与转让权。

二、按照我公司与湖南省交通厅签订的转让合同,我公司已全部支付给交通厅17亿转让款。文中所述:“瑞联实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其购买收费权的17亿元中,还有数亿元一直并未付给交通系统”,纯属捏造。

三、文中所述:“仅2005年1月至2009年3月底,益常高速的收费收入就超过6.2亿元”,混淆了收入和收益的概念,以此推断:一次招商“送出”7亿元,制造了一个明显错误、耸人听闻的标题,彻底违背事实,具有严重误导作用。实际上,我公司在当初通行费收入很低的情况下进行收购,也是冒了一定的经营风险,项目公司年通行费收入扣除经营成本、财务成本和各项规费后,前几年一直在亏损运行,哪有送来的“七个亿”?!


四、2009年,我公司与中外合资企业湖南长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长益公司)商谈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并达成协议,但因故合同无法执行,在双方达成一定谅解的情况下,合同终止。长益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事宜为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与文中所述益常高速“由湖南交通系统收回收费权”有明显区别,与事实严重不符。

该文的作者没有深入调查,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经大量媒体转载后,就轻率作出了严重违背事实的结论,对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我公司希望新华网和该文作者本着尊重事实的态度,认真核实相关问题,并采取一切措施挽回对我公司的不利影响。我公司将对该文作者保留采取诉诸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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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1日
你原来是湖南省高管局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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