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是从20世纪50年代及60年代流行的公共财政理论中发展而来的。在当时的公共财政理论中,3位经济学家起了主要的作用,他们是Paul A. Samuelson, Richard A. Musgrave和Kenneth J. Arrow,他们定义了公共部门的主要职责和目标,产生了Arrow-Musgrave-Samuelson(AMS)视角的公共经济学。在上述3位经济学家之后,起到重要作用的经济学家还有Wallace E. Oates和James M. Buchanan。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们认为,在提供公共品方面,市场会出现失灵,比如“公共地悲剧”。所以,**应该进入这些领域,并且通过适当的政策来修正这些市场失灵。在他们的理论前提中,**是“仁慈的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官员会无条件地寻求最大化社会福利。
财政分权领域专家Oates(2005)在他近期的一篇财政联邦主义文献综述中,指出财政分权理论正在向“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演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标志分权程度的联邦制程度指数都处于增长状态,并推动了第二代理论的发展。第二代理论的起源及代表是“市场保护型”财政联邦制理论,在分权框架上引入了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学说,是微观经济学最新进展在公共财政学中的运用。这种观点最早来自于Brennan和Buchanan(1980),由Qian和Weingast(1997)、Weingast(1995)和McKinnon(1997)等人的成果而得到进一步发展。
Brennan和Buchanan(1980)的研究可以说是这两代理论间的过渡。与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假设**官员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不同的是,他们认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而不是无条件地最大化社会福利。他们的研究改变了财政分权理论的前提假设。
而后,Qian和Weingast(1997)试图阐述**内部的运行机制,从而正式构建了第二代理论。他们认为传统理论只从地方**的信息优势说明了分权的好处,但没有充分考虑制度问题,特别是没有考虑**官员的激励。实际上官员有自己的物质与政治利益,如果缺乏约束,就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所以一个有效的**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利益和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分权有助于形成一种称之为“市场保护型”的财政联邦制。在该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明确划分彼此的责任和权利,并由地方**承担发展本地经济的主要责任。
Weingast(1995)指出,“市场保护型”财政联邦主义在英国和美国经济发展的早期,均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促进作用。他提出“市场保护型”财政联邦制体系所需满足的三个条件:地方**对经济有基本的规制责任;体系中设立没有贸易障碍的共同市场;地方**面临“硬预算约束”。McKinnon(1997)认为货币权力与财政权力的分离有利于实现硬预算约束,并认为这是欧洲货币体系建立的一个主要动因。Qian和Roland(1998)通过构建模型,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财政联邦主义有助于防止软预算约束的出现。另外,Weingast和McKinnon都强调地方**必须基本依靠于他们的自有财源,而不能过多依靠**间转移支付,特别是不能依靠旨在从财政困境中解救地方**的转移支付。
在财政分权理论从第一代向第二代发展过程中,对于各国财政分权实践的研究也渐渐多了起来。我国关于财政分权的研究中,较常见的是其对于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结论大多支持财政分权对于经济增长的正面影响。Lin和Liu(2000)采用中国大陆30个省级单位的28个省、市1970-1993年的截面数据,考察了财政分权对人均GDP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财政分权提高了经济效率,促进了经济增长。乔宝云(2002)、张晏(2005)的研究也有相似的结论。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实证研究中,结论各异(Zou and Davoodi, 1998;Xie, Zou and Davoodi,1999;Akai and Sakata, 2002;Thiessen, 2003;Brueckner,2006)。
但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财政分权对于地方公共服务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分权化的财政体制对于公共服务的影响早已有之,但相应的研究近10年才发展起来。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将人事权力收归中央,而将发展经济的任务与财政权力下放给地方的传统。而财政权力又并非完全下放。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了提高“两个比例”(财政收入占GDP比例,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例),将大量财权收归中央,并继续将大量事权压在地方**肩上。而我国政治体制采用的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指标的晋升竞标赛形式,使得地方官员在当地GDP增长率较高时更有可能得到提升。以上这些可能会导致地方**行为的变异:如果简单地把**投资分为基础设施投资与公共服务投资的话,地方**官员有激励去把更多的资源配置到基础设施投资方面,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以显著提升GDP(王文剑等,2007),但关系到民生福利的公共服务却因难以用硬性指标衡量而不受重视。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支出分权程度很高。事实上,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分权和地方化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我国的分权制不是一种所谓的联邦制,而是中央集权制下面的分权制。“在中央地方关系的问题上,本来应该是全国性的公共物品,也放在地方去提供,这是现在中国最突出的问题。”(樊纲,2006)公共服务与公共品的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外部效应。而地方公共物品面临的价格困扰,以及公共物品本身具有的外部性,使地方公共物品不能被有效地提供。West和Wong(1995)以山东和广东为例,发现财政分权导致了地区间教育与医疗卫生不平等的不断扩大。1999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UNDP,2000)也特别指出了财政分权对于教育与医疗的负面影响。
Qian和Roland(1998)用三级博弈模型解释了财政分权对于公共服务的影响机制。结合中国普遍存在的软预算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情况,比较了三种情形下不同公共服务的供给情况②。三种情形分别是最优(First-Best)、财政分权与财政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