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形成机理与外在形成机理的分析,探讨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内因和外因。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形成机理;山东泰安
中图分类号F321.1;F32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23-0392-01
市场机制要求产权主体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制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权能主体,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权能必然要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土地流转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历史的必然,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客观需要[1-4]。土地流转已由隐蔽到公开,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已成熟,现在需要引导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
1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形成机理
1.1土地规模经营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引力
土地规模经营并没有改变承包制的内核,是承包制在容量上的提高、在实践中的发展和完善,能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细碎化问题,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实施土地调整,不仅会使农民采取短期行为,降低他们投资土地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率受到损害,而且还会带来很高的谈判成本。而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有利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随着泰安市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民可以从非农业生产中获得更大的利润,而且此种高额利润相对稳定时,农民不但不依赖于对土地的承包经营而且也不希望为土地所束缚。同时,有的农民希望进行规模化经营,也必须要通过市场流转来实现土地的集中经营。这时农民就希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2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推力
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农村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农业劳动力转移也十分迅速。近几年来,泰安各区县都有农村劳动力不同数量地流向泰安市区及全国各地,如2008年,宁阳县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16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5%以上,实现劳务收入13.5亿元,农民人均增收2 00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劳务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安排的情况下,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农村土地的撂荒与低效利用问题。然而在这些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部分农户已不能或不愿耕种土地,但由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根本保证,他们为了将土地留作今后的生活来源的退路而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在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的条件下,只能是将土地低效利用或撂荒。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流动,加上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阶段性的变化,以土地经营为收入主要来源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使土地经营对农民生活、生产的重要性有所下降,非农产业高收入的“拉力”和土地经营低收入的“推力”使土地流转的速度有所加快。
1.3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是加速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吸力
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的发展由资源约束转为资源与市场的双重约束,农业由解决温饱的需要转向适应进入小康的需要,人们对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发展高质量农业,特别是在加入WTO后,国内农产品面临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更为迫切。显然,从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看,农村土地流转的加速有其必然性。
2农村土地流转的外在形成机理
泰安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外在机理,是从农村社会经济与整个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外在原因来分析的。
2.1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32条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还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土地流转的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表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坚决支持的,而且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关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相关的政策也更为符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潮流。这为农村土地权益的流转确定了一个有利的上层建筑环境。
2.2农村土地产权轮廓的逐步明晰
长期以来,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因此,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一直是政策调整致力的方向。已经颁布并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业土地产权部分,其趋向是试图将农村土地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并使其长期化。稳定和强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必然形成一种新型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充分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权利界定是清晰的,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利润,转让它要求等价的补偿,承包农户可以将拥有的承包权当作独立的交换价值进行流转。因此,只要存在产权明晰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农村承包地流转机制形成就势在必行[1]。
2.3市场化的因素增多
从整体上看,中国农村的经济正处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之中。加入WTO之后,中国农业在面对世界农业的冲击下,也给中国农村经济带来一个新的发展契机。而且中国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于农村的传统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固有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经有了诸多改变,这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上可以看得出来。农民的生活模式和消费结构也已初步具有了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毫无疑问,这种市场化因素的增多和市场经济观念的发育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创造了一个有利的社会大环境。如新泰市股份制经营模式、宁阳县“股份+合作”的流转模式,就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出现的。
2.4生产要素价格作用机制与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
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农村各生产要素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土地作为重要的农村经济要素,必须与技术、劳力、资金信息等要素一样进行重组。因此,在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上,市场作用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当前,中国的土地市场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而与城市经济要素市场相比,农村经济要素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则更为缓慢。但是,可以预期,随着中国农村城镇化战略的不断实施以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将更加迅速。因此,农村土地价格杠杆对于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的引导功能也将日益增强,农村土地使用主体——农户也将根据价格信号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农业经济系统中,其他系统要素价格对于土地流转也有相关影响。
为了分析土地价格、生产要素价格对于土地流转的作用机理,这里将农村土地市场交易对农户生产(经济)行为的影响引入农户经济模型[2],以分析农村土地市场发育对农户经济收入提高的绩效:
Y=(PaQ-WLON-PMM)+(WLOFF+rAr)
式中:Y为农户收入;Pa为产生总产出的农产品市场价格;Q为总产出;W为工资率;LON、LOFF为雇用或出卖劳动力量;M为农业生产资料用量;PM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r为土地租金或土地价格;Ar为土地净出租量。
从模型中可以看出,土地净出租量以及土地租金(或价格)对农户的经济行为具有很重要的影响作用。当其他要素(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及劳动力等)价格一定时,农户依据市场中土地的租金(或价格)来决定自己的土地租赁量(租入或租出),从而确定自己的农业生产规模、投入的劳动力量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用量等。因此,在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进行土地交易的决定因素之一就是根据市场中土地租金(或价格)以及自己历年的总收入来决定本年度进行农业生产的用地量。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非农产业的极大发展,一方面,土地将向种田能手集中;另一方面,将有更多数量的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并且有从农业转为(长期或阶段性)非农业的需求。因此,农户在最终保留自己的承包经营权之后,将把更多的土地用于市场交易。但是,虽然农户是农村土地市场中的供给方,但其愿意提供的土地供给量则是依据土地市场价格以及自己对地价的期望值来决定的。
2.5国家的政策、法律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
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是十分慎重的、逐步放开的,土地流转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从自发到合理有序流转、从少到多,完全是国家从我国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要求出发,先后出台了允许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土地流转这一新生事物在广大农村发展起来,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多地区和发达地区。
3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内因和外因,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必须注意发挥这些驱动原因的正面作用,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4参考文献
[1] 欧阳林,周韶晖.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浅析[J].重庆经济,2002(8):21-24.
[2] 赵杰,赵士洞.参与性评估法在小尺度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研究中的应用——以科尔沁沙地尧勒甸子村为例[J].资源科学,2003,25(5):52-57.
[3] 田静婷.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述评[J].经济纵横,2010(3):123-125.
[4] 杨云英,刘俊娥.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考[J].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26(1):92-93,96.
作者:宋洪国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10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