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 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 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 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也谈个人所得税免征点
明白了什么是收入所得税,以及了解其发展历程以后,可以看见个人所得税是历史的产物、又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免征点要不要提高几乎是惊人的一致,但是免征点设定为多少,却是指鹿为马、各唱各调。到底设定为多少,确实是一个“很大很大”的问题。窃以为,把握好历史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原则,则此问题“小菜一碟儿”。据此原则,免征点的具体设定可以有三个参考标准:一是由1980年的GDP水平与2010年的GDP水平相比较来确定;二是由1980年的人均GDP水平与2010年的人均GDP水平相比较来确定;三是由1980年城乡居民的收入或消费水平与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或消费水平相比较来确定。
据此计算,免征点的具体设定为:
(一)由参考标准一可知,免征点的具体设定为:约12550元;
(二)由参考标准二可知,免征点的具体设定为:约9182元;
(三)由参考标准三可知,免征点的具体设定为:约6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