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拍卖的是国际狩猎权,并非面对所有捕猎者。因此,拍卖狩猎权是否可能保护野生动物,有必要从公开市场(原来的行政审批,现在的公开拍卖)与私下捕杀两个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来考虑。假设公开市场主要由国际狩猎者构成,其保留价格高,需求弹性小;私下猎杀市场主要由国内及当地居民构成,保留价格低,需求弹性大。(可以把地方政府对私下猎杀的打击力度看作私下猎杀者的狩猎成本)
先考虑两个市场的供给方面。与行政审批相比,公开拍卖可以使野生动物为政府带来更高的边际收入。因此,公开拍卖会激励政府限制私下捕杀,带来私下捕杀减少。当然,由于承担保护野生动物的是地方政府,公开拍卖能够激励政府限制私人捕杀的前提,就在于地方政府必须从拍卖中获得一定收入,而不是由中央获得所有收入。此收入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大于地方政府利用打击私人捕杀的权力在私人捕杀市场上的寻租收入(私人捕杀市场主体对猎物的保留价格)。由于假设私人捕杀市场主体的保留价格低于国际狩猎者,此一要求存在实现的可能。同时,由于边际收入提高,会促使正式狩猎权供给的增加,这也是大众舆论普遍担忧拍卖狩猎权可能影响动物数量的原因。
再考虑需求方面。由于拍卖方式使野生动物价格升高,会减少国际狩猎团体对正式捕杀的需求量。另外,公开市场价格升高带来的替代效应,也会激励狩猎团体转向私下捕杀市场。能够抑制这一不利倾向,关键在于猎物数目核对、出入境检查等限制措施是否完善。
因此,公开拍卖能够起到保护野生动物的作用,除了动物数量摸底、生态效应衡量等技术知识外,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公开狩猎市场与私下捕杀市场的交易数量比较。如果公开狩猎相对于私下捕杀是很小的数量,那么拍卖狩猎权增加公开狩猎的效应就相对远远小于减少私下捕杀的效应。
2。地方政府是否能从拍卖收益权中获得足够收益,以限制私下猎杀市场。
3。确定拍卖额度的政府机关的牟利动机能够得到有效限制。(如果不考虑权力之间的互相串通,这一要求可以通过拍卖额度确定权与收益权的分开来实现。当然,也需要考虑到各级政府机关之间的互相串通)。
4。能够限制国际狩猎群体转入私下猎杀市场的套利行为。
PS:读了一些相关方面的新闻报道,感觉以下两篇比较有价值,大家可以读读。
野生动物狩猎权拍卖引轩然大波 国家林业局回应
截止去年中国接待猎人1101人次 收入3639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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