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方方老师上传了一个帖子《考考钟先生:你知道什么叫产权?》。他说:“看你一直在批评产权,你知道什么叫产权吗?” 我是这样回答的: 什么是产权? 现代社会生产是由两个方面--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组成的。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客观上存在两种权利要求--生产资料所有权(资产所有权)和生产劳动所有权(劳动所有权)。所谓产权是是资产所有权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简称,是与劳动所有权(生产劳动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它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权利,是资产所有者最基本的利益要求。而所谓资产所有权在生产过程中表现为“谁投资谁所有”的分配权和“谁投资谁经营”的管理权,通俗地说,就是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和按资分配的权利,也就是资产所有者凭借拥有的生产资料获取剩余价值的权利。 但对此答案,方方认为是错误的。他说:“你说错了,产权不是这个意思。” “所有权不等于产权,比如土地国有,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承包制决定了土地的产权是属于农民的,农民想种什么都可以,只要保证土地不贬值就行。” “现在学术界说的‘产权明晰’,不是指明确所有权,而是指明确控制权和收益权。由劳动者拥有控制权和收益权,也是‘产权明晰’的一种选择。你说错了,产权不是这个意思。 所有权不等于产权,比如土地国有,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承包制决定了土地的产权是属于农民的,农民想种什么都可以,只要保证土地不贬值就行。”“ 现在学术界说的“产权明晰”,不是指明确所有权,而是指明确控制权和收益权。由劳动者拥有控制权和收益权,也是“产权明晰”的一种选择。” 那么到底什么是产权呢?方方引用了教科书上的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这里并没有指定谁拥有产权。就企业而言,本身就是一种经济物品,那么对企业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就是产权。” 很显然,方方所引用的是阿尔钦关于产权的定义。据黄少安讲(《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0):目前对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尚不统一或不完全统一,国内对产权概念的使用更加混乱。现在我们就从方方引用的这个概念说起吧。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在这一定义中“并没有指定谁拥有产权”?没有主体,又何来选择?没有主体,又何来权利?反过来,如果产权有其主体,这个主体不是或不能称之为财产所有者或资产所有者? 产权之中的“产”,其本义应该是“财产”。但是,财产在法学中是作为总体概念来使用的,而在经济学中的财产概念虽然使用,却很一般,而更多地是使用类似“生产要素”、“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生产资料”,生产过程中物的因素等等。因此,当我们从社会生产角度来考察产权时,它可以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权利,生产资料所有权,资产所有权等等。这显然没有什么不妥当之处。 产权,首先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关系。对于这点,应该是人所共知的。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属于生产力范畴。因此,产权首先是一个生产力范围之内的概念,我们首先可以从生产力的角度来考察产权的意义。产权是生产资料方面的权利要求,而生产资料是形成社会生产力的两个基本方面之一。因此,产权可以也可能作为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要求出现。 产权不仅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关系,同时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一点,不论是马克思还是西方学者都已经看到,应该是没有争议的。那么,具体到社会生产过程中,这种人与人的关系的具体涵义又是什么?我的思考得到的认识是:第一,产权首先体现资产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在这里,所谓“社会强制”就是通过相应的企业制度确立资产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就是通过制度来使资产所有者对生产过程的管理权与对生产成果的收益权合法化。第二,产权体现为资产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不仅劳资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就是资产所有者之间由于持有的资产多少的差别,也会产生不同的要求,产权正是这种差别的体现之一。这就是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这是我对“什么是产权?”问题的初步理解。 社会生产是由生产资料与生产劳动两个方面组成的。既然物的方面都有它的权利要求,那么,在人的方面也必然有它的权利要求。根据对应原理,我们不难理解什么是劳权?劳权作为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可能性与作为生产关系的体现的两个方面等等。在这里,我们就无须多说了。 对这第二个答案,方方老师不知道是否满意?
钟建民 200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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