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约束正成为分化不同家庭类型住房支付能力和消费偏好的重要因素。首先,公共住房消费融资模式中强制性缴存机制与市场化配贷机制错位。以2005年为例,我国城镇不同收入类型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贷款额有较大差异,说明在错位机制下中高收入家庭的住宅消费融资能力远高于中低收入家庭,公共住房融资功能尚未体现。其次,公共住房融资模式定位模糊、运行模式僵化,与住房支付能力、住宅价格尚未建立联动机制。目前,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很低:以90平方米住宅为例,2006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分别为20.74、13.36、9.80,而中等偏上收入家庭以及高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均处于国际警戒线之内。从前面给出的公积金缴存数据可以看出,这些类型家庭很难享受到公共住房消费融资补贴。另外,由于我国在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贷款利率时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收入差异,且没有与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住宅价格建立联动机制,致使制度设定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难以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