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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2
考虑到政 府不可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民有民营,而不是国有国营。而所谓的民有民营也不是说将国有企业卖给少数人,而是要将国有企业股份化,并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分给全民(而不是卖给全民)。然后再由全民持股选举出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聘用总经理进行经营。

这样企业还是公有企业,政治上没有问题,而政 府也可以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困境中摆脱出来,从而得以对民有民营的公有企业与私有私营的企业实行公正的管理。如果民有民营的公有企业有垄断的问题,政 府将对其进行限制和约束。

我们不可以说只有国有企业才是公有企业。民有民营的公有企业才是公有企业的正途。而且从社会发展方向来看,也不是什么都是国有国营,而是一切都尽量向社会所有的方向发展,向大社会,小政 府的方向发展。

将国有企业卖给私人,这是不对的,这意味着公有资产的流失和公有制度的失去,但继续维持国有国营,认为只有国有国营才是公有制,这也是不对的。只有民有民营的公有企业才是正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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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企的去留问题

吴晓波
    通过对改革历史的简单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下述的三个结论:

    ——国有企业从来是企业改革的对象,而且是惟一之对象;

    ——国有企业的脱困不是以制度改革的方式完成的,而是以形成产业垄断来实现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的完成,仍然以改革国有企业为主要任务,舍此,无他途。

    而在这一认识前提之下,更为尖锐的问题则是:在一个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变革目标的国家中,国有企业到底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而现有的、形成了强大盈利能力和产业控制能力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这既是一个理论层面的课题,也是一个操作层面的课题。

    就在上周,民间的天则经济研究所发表报告称,考虑到土地、融资和资源等成本较低,2001年-2008年,国有企业实际上没有实现利润。

    这份报告指出,从2001年到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累积获得利润总额为49174.8亿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7.68%。但是,“这并非真实业绩,是国有企业在享受着种种政策优惠,和民营企业在不平等的经营环境下所体现出的绩效,若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并对**补贴和因行政垄断所致的超额利润予以扣除,2001年至2008年,国有企业没有盈利,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为-6.2%。”

    在天则的这份报告中,融资成本和土地成本是分析权重最大的两块。

    在融资成本方面,国有企业平均实际利息率为0.016,民营企业平均实际利息率为0.054。若按照民营企业的利率水平重新计算国有企业应支付利率,2001年-2008年利息支付差额共计约28469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义净利润总额的84.55%。

    在土地成本方面,中国土地出让制度沿用“双轨制”,工业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多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和成本价。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土地。根据测算,按工业用地价格的3%计算工业土地租金,2001年-2008年国有企业共应缴纳地租34391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义净利润总额的102%。

    如果天则报告的数据是真实的,结论是理性的,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国有企业?我们很希望听到来自国资委研究机构对天则报告的反对意见。

    与此相关的另外一则新闻是,全国政协委员、刚刚从中央企业——招商局集团董事长职位上退下来的秦晓先生在接受记者访谈时提出,“从长远看,政 府不需要经营国企。”他不是第一次表达类似观点,早在2009年,他就撰文认为,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遗产,应当被逐步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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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2 08:24:29
不是说只有政 府所有才是公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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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2 08:31:52
将国企公开拍卖,然后将钱分钱每一个职工就行了。其他的改革,结果必然是:收益由少数人得到,公众负担改革的成本。卖给谁呢?当然是可以卖给任何人,卖给美国日本也行。不要说我卖国,监管权在我们手里啊。中国收购美国的大公司,美国照样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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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2 08:38:36
zhxjin 发表于 2011-3-12 08:31
将国企公开拍卖,然后将钱分钱每一个职工就行了。其他的改革,结果必然是:收益由少数人得到,公众负担改革的成本。卖给谁呢?当然是可以卖给任何人,卖给美国日本也行。不要说我卖国,监管权在我们手里啊。中国收购美国的大公司,美国照样管得好。
错误,全民的企业出卖后如何只分钱给企业内的职工呢?这个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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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2 08:40:10
3# zhxjin
在美国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下也许可以。我们国家若那样做了未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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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2 08:44:36
swufekang 发表于 2011-3-12 08:40
3# zhxjin
在美国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下也许可以。我们国家若那样做了未必可以
有什么困难,可以改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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