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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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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3 22:01:03
作为一个已经从事法律工作将近20年的法律工作者,我认为《法律完备不代表法治社会 》一文说出了我和我认识的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心声。
首先,权利制衡下的司法独立,在中国不是一个伪命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一百三十三条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个人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如果上面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那么有别于三权分立制度下的带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下的司法独立也能实现。至于为什么没有落到实处,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不做讨论。
其次,“律师开始受到持续的政治和政策教育”绝对不是一个臆想。你只要有心去对比一下五六年前,甚至更早之前司法主管机关对律师的管理松紧程度,自然可以得出结论。这里面包括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党组织,并进行越来越深入的管理。这并非因为律师想和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搅在一起。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想做大,没有这个作依托是绝对不可能的。律师在代理集团诉讼,或者在当地具有影响的案件中,要取得司法行政主管机关的同意,最起码要向主管机关报备并很有可能被告知要“讲政治”、 “讲大局”。部分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各类型的维权律师在本地执业,已经执业的找各种借口进行限制,甚至吊销执业资格等等。这些例子不胜枚举。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只有两部法律——《婚姻法》和《宪法》。这连封建社会都不如吧?前者就是为了阻止那些刚刚夺取权力的男人们乱搞男女关系所制定的,关于后者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中国的法制任重道远,的确比三十年前进步。但得看看这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进步。如果用这种比法,我们就别批评了,直接歌颂表扬就行了。而且以三十年作为一个周期作比较,和拿三十年中的五六年进行比较,根本是两码事。
肖扬在位时,我们的感觉是,在这个体制内,尽量把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做到更好。而自从“和谐社会”这个说法提出后,法律在中国彻底沦为**的工具。打着“稳定”、“和谐”的旗号,**带头不依法办事,法院听命于**不依法审判。这种情况在近两年越来越严重。对于**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你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但对带有普遍性的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你和谁说理去?
有读者评论说,司法即使独立于党,也不可能独立于民意。但民意是另外一个问题。司法的进步,本来就应该伴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包括作者和在这里评论的人,都没有表达过今天或者明天就要实现司法彻底独立的观点。问题关键是上层压根就没想让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的倒退,正好中了那些人的下怀——让没有法律意识的民意继续成为民意的主流,做到法律彻底唯他们所用。
一位匿名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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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3 22:12:39
在我们**法律不好使啊,还是得搞关系,为司法制度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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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3 22:15:30
反映在信访上面就是责任不明,人治色彩浓厚,法律意识淡薄。
这主要体现在信访人思想观念存在严重人治问题。主要表现出信访人牢牢拴住领导,抓住领导说话权威,有效率,即使是解决不了的问题,也抱着侥幸心理:“或许领导开了口可以办到”,一旦领导点头,就依仗势力,漫天要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信访人员滥用信访权利。信访人深刻了解信访渠道简便、快捷,并且绝大多说信访人明知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违法违章,他们认为去领导那里闹有甜头尝。在此情况下,一些地方领导迫于维护稳定的压力,想通过这些方法息事宁人,结果却遭到更多违法违规的信访要求。更有甚者的信访人信访行为相当嚣张,可谓“下定决心,创造条件,克服阻碍,排除困难。”摆出“志在必得”的态度,在**部门吵骂,动粗,甚至以拿汽油瓶自焚等相威胁,而此时一些党政领导对这些“闹心”问题处理是时常出现“昏招”,以给予了信访人员相当高的“政治期待”,而由于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能“兑现”,缠访、闹访,重复访问题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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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4 08:29:05
社会现实就是如此,适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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