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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7
hhj-1 发表于 2021-6-27 09:02
这么说来,马剩余价值 理论的根本问题是:资本家只配收回投资成本,而不配有丝毫“剩余”的获得。难道资本 ...
资本家(实际应为资本拥有者)与雇佣工人都是企业劳动生产力系统的人的要素,由于人在劳动生产力系统中是起主导性的主体作用,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不管是资本家的投资行为与雇佣劳动行为都应该是算劳动过程,既然是都参与劳动了资本家当然也是要分成和承担风险的,资本家作为资本的拥有者,其资本或相对的生产资料当然应算作其个别的劳动生产力中生产资料要素的产权与资本家的劳动力投入组成了整体的生产力结构要素,即整个劳动生产力是由资本拥有者与雇佣工人和生产资料一起构成整个劳动生产力,如果按马克思马剩余价值 理论是:“资本家只配收回投资成本,而不配有丝毫“剩余”的获得”这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或劳动生产力的再分配的公平性而言这当然是不可能,因为不管从哪角度都是不现实的。问题的关键是在马克思的价值公式中:W=c十V十M,中的“Ⅴ”和“M”是包括资本家作为劳动者也分担或分配了它吗?就是说Ⅴ=V1(资本拥有者同时参与管理劳动的工资)+Ⅴ2(雇佣工人的工资),M=M1(参与劳动的资本家分提)+M2(雇佣工人分提)从马克思的意境中好像把资本家排除在外把M2=M了,而又认为Ⅴ是雇佣工人的,把M=M1了,这就是其逻辑不合理之处了,以及产生的“M”也归他们所得,那么,先不谈“Ⅴ”有没有资本家的劳动力分配在,就“M"这个所谓的“剩余价值”它也不一定都是增殖的,它也可能是M<0,如果是出现M<0的风险,能让雇佣工人负担吗?如果是负担就必然是把原来以为是Ⅴ+M>V的,却因为M<0→V+M<V了,即从工资中扣除,这说明个别劳动的劳动生产力由于低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力而导致其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通过折算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后,因小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力创造的价值,这样雇佣劳动工人的劳动价格(V2)就应少于平均水平,反之,应高于平均水平,多劳多得。随着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出资本者(尤其是少资者)末必要参与企业决策与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却可以代理企业决策与劳动管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利益分成与风险承担同时进行的雇佣合作制将会是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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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8 10:33:16
雇员与雇主之间是地位平等的交易,不是分配。交易场合是竞争场合,根本就没有谁给谁分配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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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8 10:56:03
随着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出资本者(尤其是少资者)末必要参与企业决策与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却可以代理企业决策与劳动管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利益分成与风险承担同时进行的雇佣合作制将会是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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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某企业有前途,就出了资本,其他的啥活儿不干,啥心不操,请问我能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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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8 11:23:55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6-28 10:33
雇员与雇主之间是地位平等的交易,不是分配。交易场合是竞争场合,根本就没有谁给谁分配这回事。
嗯,分配与交换其实是不同角度的说法,记得几年前我们讨论过了吧?分配是系统内部主体要素之间的,交换是两系统之间的,是相对角度不同的概念描述,我这里从整个企业劳动生产力系统的角度是描述协作分配,当然,如果是从整个系统的子系统或人的要素而言,主导管理权的企业资本拥有者与雇员以及企业资本合作者和雇员之间的博弈竞争而言也可以说交换,交换与分配是相对角度不同,但描述同一事物系统运动的不同概念,就比如,你的家族与非家族的人出现利益予盾一致对外时,你会说非家族之人为别人外人,但如果是你在自己家中,你与父子老婆一家与家族的利益矛盾就把其他家族的族人疏离成了别人外人了,分配与交换其实也是一种对人的价值公私亲疏的一种书面方式,应用概念描述与角度有关,你认为不是分配而是交换已经说明你从个人利益出发了,这也是一个视角,属于全息观的一个侧观,故也可以说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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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8 11:29:22
clm0600 发表于 2021-6-28 10:56
随着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出资本者(尤其是少资者)末必要参与企业决策与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却可以代理企业决策 ...
可以呀,但是不出劳动力没有工资,按资本分成与承担风险,投资有亏盈,盈了可分利润,亏了一起承担即可,我的工作一般大多是这种模式,怎么样?想合作吗?呵呵,不过,要签法律合作合同先小人后君子协议的哦,这样人品的问题有法律制约也是不太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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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8 11:33:26
clm0600 发表于 2021-6-28 10:56
随着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出资本者(尤其是少资者)末必要参与企业决策与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却可以代理企业决策 ...
所以,在我的企业管理模式中不存在你认为出资本不出力不给利润分配的情况出现,但“利润“有大于或小于零之分,这个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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