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理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剩余价值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剩余价值论上,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也建立在剩余价值论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则让人从历史长远出发
研究生产关系的变革。 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上,剩余价值论则成了公有制具体形式的杀手,公有制如何分配剩余价值让马克思学者与执政实践者头疼不已。尽管马克思批判了将剩余价值吃光分光的观点,并能提出部分留存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税收福利、部分分配给劳动者。但最终因为没有一个统一可执行的方案,以苏联为代表的国家最终还是建立了列宁称之为(党国大公司)的资本公有制企业。那种分光吃光的观点显然实践者肯定是不认可的,所以今天仍持这种观点的可理解为空想者。
尽管计划经济在苏联后被抛弃,但是资本公有制的国企、集体企业并没有被抛弃,依然代表着公有制经济实体。但在市场经济下,资本公有制企业具有的国家资本主义色彩比计划经济下更浓厚。按劳分配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停留于口号,即使政治经济学教材都隐晦的说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发展。按劳分配,具体的含义,具体的形式仍是水中望月。劳动者渴望的剩余价值分配权就像天上的月饼,只能看不能吃!!
信奉马克思,实行公有制,必然离不开剩余价值分配。就连习主席都说目前的按劳分配还不完善,初次分配还需要调整。许许多多学者开始说按劳分配在工资里体现不足。按劳分配在工资里体现不足?按劳分配在工资里体现?我也是服了。你直接告诉老百姓剩余价值如何分配就得了,别扯按劳分配、别扯按劳分配在工资里体现不足!!!你们的意思,工资高了,按劳分配就体现足了呗。原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可以用高工资解决,你们都是人才!
马克思理论很伟大,但是马克思不是《十万个是为什么》,马克思同志可不可能活过来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帮我们解决的实际问题。所以,马克思理论不完善之处,我们要去思考、去修补、甚至去纠正。言必称马克思,处处拿马克思做教条,不是真的热爱马克思,而是想毁灭马克思。
今天的中国已然选择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确实不是“姓资姓社”的区分点,但是市场经济也绝不是没有“姓资姓社”的区分。如果初次分配依然是私有制产权法律框架,依然是投资人(请允许我在这里暂不称呼为资本家)独享剩余价值,那就妥妥的资本主义经济。所以,最后还是归结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
马克思理论离不开剩余价值分配,公有制经济离不开剩余价值分配,按劳分配离不开剩余价值分配,市场经济性质还是看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建设社会主义那个地方能离开剩余价值分配?所以搞好剩余价值分配研究才是建设好社会主义的关键。
剩余价值还是马克思理论与市场经济学的焦点争执。抛弃了剩余价值论,马克思又与市场经济学有什么本质不同呢?同样,搞好剩余价值分配也意味着马克思理论可以和市场经济相互验证甚至同一融合。
剩余价值就是因为如此重要,所以很多学者绕道而走,当学者绕道而走的时候,执政的实践者又如何能清晰执政?剩余价值论不可动摇,剩余价值分配似乎无路可走?可真的是这样吗?
当把剩余价值论搞成剩余价值分配论,就像把生产资料公有制搞成资本公有制一样,都是思维的惯性、思维的简单化。剩余价值是要分配的,但她分配的依据来源于剩余价值论、来源于马克思理论学说,但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你首先得把这种依据写进法律里形成法律规范才可以。为什么资本家可以占有剩余价值?仅仅是因为资本私有制?必须说的在资本私有制下,人家有明确的一系列法律条文,最要的私有制产权思想与产权法律。张五常教授回应周新城教授的学术回答就是权利界定。所以从法律讲,要想分配剩余价值你需要有社会的广泛思想认同、建立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啥都没有,就只能是学说,即使马克思理论也只能是学说。法律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只是空泛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相应的国体,仍然是空。
要想把剩余价值分配,就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依据,就需要和既有的法律思想相融合。现有的产权法律,已经是国家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规范,不可能废除,只可能进行逐步微调,更符合马克思理论、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运行规律。所以说,剩余价值论不等于剩余价值分配论。剩余价值分配可依据的思想理论,会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与市场经济的要素贡献论。融合起来就是,具有马克思思想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要素贡献论。
费了这么多口舌,就是想说理解剩余价值分配研究的难点,强调剩余价值分配不可绕行,呼吁大家将剩余价值分配与市场经济要素分配融合起来研究。谢谢各位读者。词不达意处,多多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