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行为,8月17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管理办法》(下面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招标人/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使用财政、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法对合肥市集中交易目录以内的工程及货物、服务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处理、应用。
《管理办法》共七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失信行为、失信行为认定与记录、信用记录运用、救济措施和信用修复等。
关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中提到,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1.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不进入的;
2.未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招标方式,且经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3.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且经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4.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且经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7.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
8.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9.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0.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1.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或拖欠工
程款的。
《管理办法》明确, 招标人有失信行为的,由市公管局将失信记录推送至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予以公示。失信行为在记录公示期内,招标人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递交相关材料,经过核实可从网站撤下公示信息。
通过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净化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素质,增强行业自律,从而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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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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