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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2
在对博弈论的理解并不充足的基础上,我给予博弈论一个粗浅的概括:完全理性的个体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由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导致参与博弈的所有人得到次优结果。当时还以为自己概括的不错,但回过头来看,发现这只是对博弈论其中一种均衡(纳什均衡)的粗浅概括。在纳什均衡中,博弈是一次的、静态的,设定参与者是完全理性而信息却是不完整。这些博弈规则的设定,就决定了一种产出的性态:由于每个参与者都力求争取对自己来说是最优的结果,最终造成了整体的次优结果。著名的囚徒困境就是纳什均衡的典型案例。次优结果的产出,需要几种规则来支持:A、一次静态博弈;B、信息不完全;C、完全理性。还有一个规则:D、博弈的结果是非零的,当然了,这一规则对每个人的策略没有太大的影响。

如果对其中一个规则进行一种改变,则博弈结果就会有不同的产出:还是完全理性个体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但博弈进程改为长期博弈。这一规则的改变,就引起博弈过程的变革:因为是理性而且是长期的,每个人都能预期到下一次博弈,乃至于下下一次博弈时对手的策略。“一报还一报”的现实结果和预期,为“制度”的实现打下了现实和心理基础。在此基础上,理性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会通过“学习”学会给予其他参加者以利益空间,也为自己赢取下一步博弈时候的空间。长期博弈,是参与者的学习过程,这种过程中,或者通过潜移默化,或者通过心照不宣,或者通过契约的形式,建立起“制度”。“制度”是长期博弈的一种重要产出,也是一种重要因素。制度之形成,同时也意味着一种道德原则的建立,——参与者遵守制度的要求,否则,是对既定约定的破坏。同时,长期博弈,也消解了“信息不完全”这一规则的作用,即使在不完全信息过程中,参与者也能够自信别人会按照既定的约定行事。

从纳什均衡到长期博弈,是博弈的规则的进一步调整。现在再回过头看博弈论的哲学内涵:通过对人的政治行为进行抽象,试图通过一个最简单的模型来对人的行为进行实验——试图把社会行为抽象为实验室中的结果。这种思想方法是借助于西方微观经济学的方法,把人抽象为“经济人”,认为人在市场中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但这毕竟是哲学的抽象,“经济人”、“理性人”这些假定,在现实中可能并不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想使博弈论同社会更为贴近,需要进一步放宽博弈模型中的规则,这主要指的是“理性”问题。

现实中,人都是“不完全理性”的,人们认识能力有一定主观和客观的限度。关于这一点,西蒙的研究常常被人们所引用。由于人的A、注意力有限;B、感知能力有限;C、信息加工能力有限;D、记忆系统有限。人的一般行为是人与人、人与组织相互影响、整合的结果。在原来的博弈模型中,不但要求A、参与人完全理性,而且还要求序贯理性;而且B、“假定参与人在不完全信息下知道世界的各种可能状态、随机抽取状态上的客观概率分布,具有很强的计算、推理能力”;C、要求“完全理性”的每个参与人正确知道其他参与人将会如何选择。以上这些要求,都是“不完全理性”的参与者所能达致的。在此基础上,就有另一种博弈理论“进化博弈理论”,进化博弈理论对人的认识能力更有现实眼光,更加注重现实生活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强调社会对个人的选择的影响作用。——至于进化博弈理论,我了解的还不是太深入。

一点思考:杨朱之“拔一毛而不利天下,则天下大治”的观点,被梁启超所阐发,认为这和西方之个人主义相暗合,而西方之自由、民主、宪政等诸政治规则,都来自于自由主义的哲学和心理学基础。如果是真正的个人主义,也就是真正的平等主义,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促成培育出负责任的个人以及负责任的**。博弈论中一个重要的规则是参与者的自利,这一点在博弈论的规则调整中,都没有发生过根本改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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