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但从整体看,又有其不同于世界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带全局性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居统治地位,后来在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仍然起着很大作用并渗透到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领域中去。儒家维护以家长为首的宗法制和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在儒家思想统治下,历代立法和司法活动长期受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教的指导。儒家倡导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在其“德治”、“仁政”中,包含着轻徭薄赋、恤刑慎杀等以适当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的内容,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又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合理因素,对后世立法曾起过良好影响。但儒家的德主刑辅,只是在人民的斗争取得一定成果的前提下,才能为统治者所采纳,接踵而来的往往是横征暴敛和严刑峻法。儒家又重义轻利,孔丘所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目的是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劳动果实而反对既得利益的剥削者。封建社会后期作为儒家正统的宋明理学,吸取释、道思想,鼓吹“存天理、灭人欲”,把“三纲”说成“天理”,把人民争取生存基本权利的斗争和统治者内部违反“三纲”的思想言行说成“人欲”,这就更严重地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离婚房产纠纷,阻碍着法律思想的发展。不但如此,重义轻利思想根源于重农抑商的传统,旨在维护封建自然经济而不利于商品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私法”的发展。特别是到封建社会后期,更严重地阻挠了以商品经济发展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因素和法权观念的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