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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4
这是我新浪博客(博客名字为紫泥)中的一篇文章,如果想进入我的博客,请点击http://blog.sina.com.cn/u/1222640811
是否需要设定最低工资
最近张五常先生关于不应该设定最低工资的文章,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请点击http://blog.sina.com.cn/u/47841af7010003rl
可以说招来了众多的漫骂,但是由于张先生的分析比较严密,很多评论都未评到点子上。我也做了一些思考,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应该是张先生文章的致命伤,我立即做了评论,如下:
“我认为最低工资还是应该制定,只是最低工资的多少是需要思考的。

1)假设不设立最低工资,那么企业可以多雇人,就是说可以一个人吃的饭,要分成几个人吃,我想最后的结果是,饿死的人会更多。
2)最低工资的设立,要有艺术,就是不要让一个人吃得太饱,让他分出来,但不要分给10个人吃,分给2-3个人就够了。
3)最低工资应该和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挂钩的,因为如果企业不承担,工资不给足,那么政府将承担救助职责,因为,总不能把人饿死。

紫泥
我的结论是如果最低工资合理,将是多方得利的局面,而张先生的论断在一定的范围情况下会成立。
如果思考到此为止,那么张先生文章的意义将大打折扣。通过张先生严密全面的分析,使我看到政府对企业的任何一丝政策,都将影响到企业的员工,影响到社会。比如,最近我碰到的,社保局发文规定企业应按员工实际收入为员工投保(不知道其他城市是否有这个文件),这是针对一些企业以最低投保金额为员工投保。表面上看是为员工伸张正义,实际是为社保单位自己扩大资金来源,但这无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请问是饭碗重要呢,还是保险重要。
因此政府在政策的拿捏上应该慎之又慎,如履薄冰。多为企业着想,即多为民众着想,多为民众着想时,就该想到该为企业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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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4 13:19:00

转贴一位网友'江边岸'在张五常先生博文中的回复。

“赞成张五常先生。回紫泥,最低工资的制定如果需要思考,是不是应该全国各地都不同,例如东部和西部,这个省和那个省,甚至这个县和那个县,肯定可以知道即使一个省内的富有县和贫困县的差距很大的。那么要达到你所说的制定艺术,必须要落实到县级,否则可能会造成一省之内雇主的麻烦。这样需要多少人力,县级能有这样的人力和知识资源吗。这样吃力讨不了好的事,为何要做。而且最低工资照顾的是什么样的人?制造工人。最低工资保障什么?吃饭吗?如果仅仅是为了保障吃饱饭,政府主要失业和救济工作就好了,不必劳神伤财介入市场的价格管制。医疗怎么保障?教育权利怎么保障?住房权利怎么保障?都不是最低工资能够解决的。而人们是需要吃、住、医疗和受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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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4 13:28:00

本人对以上的回帖做了回复,但很遗憾被张先生博客的管理员删除了,让我再一次感受到言论自由的可贵。

其实楼上的观点是不值得一驳的,我暂时不贴出我的观点,请各位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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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4 15:01:00

没有必要去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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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4 15:12:00

最低工资在经济学界一直都被认为是失败的案例。当然,政府是特别欣赏这种政策的。斯蒂格勒在1946年发表的《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中,得出的结论是:为减轻贫困而制定的这种政策,不仅对减轻贫困起不了作用,而且还扭曲了资源配置。

经济学家列出的最低工资法的种种罪过还包括:(1)许多事实上拿最低工资的工人未被包括在最低工资法内。比如学徒工、临时工、兼职工人、家庭仆人、童工等,这些劳动力常常是工资待遇最低的,但是却未被包括在最低工资法的体系之内。(2)企业是否真正执行最低工资法也是个实践中的难题。企业之所以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法,可能是因为违法被抓住的概率太低,也可能是因为遵守法律的成本太高。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行政缺乏效率,监管缺乏足够的资源,企业对于最低工资法的执行往往不力。(3)最低工资法可能带来熟练劳动力替代非熟练劳动力。熟练劳动力和非熟练劳动力之间是替代关系,所以当最低工资提高之后,企业会更多地雇佣熟练劳动力,因为相比而言,雇佣非熟练劳动力所增加的成本更高。(4)最低工资法可能鼓励资本替代劳动。生产一种产品可以使用不同的要素组合,如果最低工资提高之后,企业会更有积极性采用节省劳动的新技术,比如用洗碗机替代洗碗工。(5)最低工资法反而会导致就业中的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选择雇员的时候面临更多的选择,他们更容易用价格之外的标准选择雇员。(6)由于最低工资法反而导致非熟练劳动力处于更艰难的就业状况,他们往往更难获得工作,也就失去了在工作中学习技能、提高自己的机会。(7)从根本上讲,最低工资法被视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这种干预将妨碍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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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4 15:13:00
政策的背后总会有利益的身影。首先,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工会一定是最低工资法的支持者。一般来说,工会很难把所有的工人都发展为成员,因为这里面有奥尔森所说的“集体行动的困难”。但是,最低工资法却可以帮助工会克服这一困难。由于参加工会的成员均能得到最低工资法的保护,所以这有助于提高工会成员对于普通工人的吸引力。事实上,劳动者被划分为工会成员和非工会成员之后,我们就能够看到,工会成员借助于最低工资法的保护,能够有效地阻止非工会成员的竞争。但这常常是熟练工人对非熟练工人的排挤、本地工人对外地工人的排挤、在职工人对失业工人的排挤。其次,有趣的是,工商界也往往对最低工资法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希望借助最低工资法阻止那些雇佣更廉价劳动力的竞争对手将它们挤垮,而且,有了最低工资法,企业可以用很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社会责任”、“企业伦理”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还可以得到公众的掌声,岂不是一举两得。最后,如果失业的工人能够得到政府的福利救济,他们也会支持最低工资法,因为坐享其成总好过挣辛苦钱。经济学家发现,提高最低工资法之后,社会福利的支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会有提高。这说明,最低工资法并没有起到激励更多工人就业的初衷。参加社会福利的人士也支持最低工资法,但是,除了因为他们有仁慈之心之外,更复杂的是,他们的利益也会掺杂其中。尽管最低工资法没有减少失业,但是,失业的人越多,反而更加能够显得这一社会问题的重要性,而参加社会福利的人士就能够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公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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