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的法规,我不知道;违反民主之实,我承认,在这一点上,我是蓄意的。
2、我既可以明示版规然后执行,也可以不声不响就把我觉得不好的帖子删除,这是我理解中的版主的权利;无论如何,没有价值观是不可能的;但是定版规在先,自以为是一种进步。
3、规则的不稳定性,这也是明摆着的,因为日后肯定还要丰富这串黑名单;但“变”不一定意味着“乱”,所谓,“变乱”、“动乱”这都是些中国式的话语,是和“稳定压倒一切”一样没用的垃圾。
4、这项条款不是不能讨论的。有异议的朋友可以争论“魏杰”、“刘伟”、“杨帆”之流有何值得称道之处;最终,也可以选择用脚投票——既然这是可行的,所以应该能够对我构成可置信的威胁,那么你为什么觉得我会置之不理呢?
3、我自以为是相当谨慎的,并愿意以版主身份为代价捍卫这项“有限自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