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转让权最具否定财产“私有”的意义
2022.4.15
产权的现实意义就是排他性,即未经所有者同意别人不得对财产占有、使用、处置和受益。
这里的“所有者”可以是氏族公社、王(早期的国)、诸侯、农民、地主与其他自然人、宗教组织(如中世纪的教会)、公司、现代的国家,等等。这里的别人也是共同体、组织与自然人。
完整的产权是在任何时空下所有者在上述占有、使用、处置和受益四个方面具有完整的排他性,而且对“所有者”的规定没有任何身份上的任何歧视。
不论所有者是谁,一旦具有排他性就具有“私有”性。所以,本文的土地私有制与平常说的私有制~个人私有或股权私有是不一样的、个人私有或股权私有只是本文的“私有”中的一种形式。不过由于股权私有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流动性,所以,本文不予论述。当然,如果土地已经资产化、资产又已经证券化、证券又已经股权流动化,则本文也不予论述。
此外,本文标题里“否定财产私有”的定义是指打破产权被身份(即如,氏族名或国家名或公民名或社团法人名或其他集体名)锁定导致不能实现土地优化配置现状的意思。因此,本文标题里的“私有”就含有财产被身份锁定的意思。
此外,标题的“土地转让权”的意思是土地的名有者具有自由买卖(交易--可以是上述“土地已经资产化、资产又已经证券化、证券又已经股权流动化”的形式)土地的意思,是土地处置权中的一种权利---其他包括闲置权、租赁权(含入股权合伙权)、赠与权等等。很显然,土地转让权加租赁权是土地得以被利用尤其是优化利用的前提之一。土地使用权(如自己开矿、耕种、畜牧等自营)也是土地被利用的前提,但不一定是优化利用的前提(因为有时候自营不是最好的利用方式)。
完整的产权基本是数学上的圆,只有符号抽象意义。现实的产权形式是人(含人群)和人(含人群)的关系现状的镜像,因而有什么样的人际(群际)关系(群际关系如国际关系法下的形式)就有什么样的产权业态。历史上出现过各式各样的土地产权形态、其冠名也一样有各式各样。但是,本文通通冠名为土地“私有”~或人群大私或个体小私。
标题中所谓“否定财产私有的意义”是指,土地流转使得土地被优化利用、优化利用又使得土地不被身份绑架,从而实现了土地成为“无常主”“能者得之”的最高目的善(目的善是指亚里士多德说的,笛子要归最会吹笛子的人使用的目的善)~这才是事实上的“公有”,而那种仅仅凭借特定身份白白获取土地使用价值之市场化或自取自用好处的习惯化做法可能已经被一些“意识形态化”的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甚至伦理学“理论”“理念”与“约定俗成”合理化。例如,一些所谓的共有公有其实就不是真正的废除“私有”~其实还是多少具有身份特权(凭借身份白拿土地好处)的“私有”色彩的~私欲之依托。
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公有”是基于公平心而实现的“所有”或实现公平心的“所有”(简称“实质公有”),公平心就是目的善~合适的人使用合适的财产从而用既定财产生产出最大的效用。同理,“私有”又可以界定为“基于凭借特定身份企图白占好处的私欲而形成的‘所有’”或曰实现白占好处的私欲的“所有”(简称“实质私有”)。
那么,土地与身份绑定为什么会阻碍土地转让或流动呢?这是因为人们对土地的心理依赖习惯从而产生的一些认知偏见~例如,封建社会,土地是王的军功政绩赐予或血缘感情赐予,是一种荣耀身份的标签,或者是一种权力的标签~如未经王的同意不得买卖这一条就是王权的象征。至于其他名义下的枷锁也很多。这些枷锁就让人们常常光占着土地而不发挥应有作用或偶尔发挥了应有作用也不能持续却引起了认知的错觉或者说引起了思想上的混乱。有的“人”就是这样宁愿占着也不给用着土地,所以,古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事实陈述。
在对本论题涉及的概念做了“是什么”的界定后,现在就来回答:为什么土地转让权最具有否定产权“私有”的意义呢?
第一,如前所述,“私有”导致土地与身份绑定或被身份锁定,从而阻碍土地流向更能发挥作用的人。
虽然土地与身份绑定的排他性,对土地保护与改良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土地改良的投资可以获得级差地租收益、土地闲置有时候就是在保护自然环境。
那么,如何处理对天生土地的“私”有的保护改良之激励作用与身份绑定导致宁愿占着而不用着或用了没用好这种状况的二难矛盾呢?我们的答案是允许土地的转让流动---因为有偿流动也会收回土地改良的预期级差地租收益的,那么,如果有钱人不缺这个钱而不行使这个转让权呢?那就征收财产占用税或规定一个白占期限过期了就必须租赁或转让。总之,必须让土地流动起来。
第二,如前所述,土地的使用权确实能发挥土地的作用,但不一定能发挥最好的作用。
第三,土地的租赁权也会促进投资、劳动力等要素与土地的结合从而促进土地的利用,但是,这种租赁权带来的收益仍然很难排除仅仅依靠土地的“私有”白白捞取好处的可能(尤其是土地没有资产证券化、证券市场化的情况下具有极大可能),这仍然可能导致公平正义的不完全实现。
第四,只有土地流动起来才能让“能者得之”,也只有“能者得之”才会让土地真正流动起来。土地流动起来才会凸显出“身份分配”是一种公认的偏见。
第五,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哪些偏见或身份绑定阻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思考这些也许原先具有保护改良激励作用大于荒废作用的“名词观念”“现实做法”为什么如今已经不合时宜、已经副作用更大了,从而对偏见纠偏、对落后扬弃。
总之,必须对土地的流转障碍进行清理,从而让唯一凭借仅仅凭借“身份”对土地的绑定而导致土地被占着不用着或虽用着却不劳而获的现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