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拨备与银行资本监管要求
(一)拨备与银行资本的关系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在开办业务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并通过承担风险来获得相应的收益。
对于已知的风险,可以分为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
对于预期损失,可以通过计提拨备来覆盖;
对于非预期损失,主要通过银行资本来覆盖抵补。当然,在这两类风险之外,还存在一些未知风险产生的损失,我们把它称为“压力损失”,对于这类损失,可以通过第二支柱监管资本覆盖。贷款资产损失分布可用图1表示:
图1:贷款资产损失分布图
如果把银行的全部风险比作一座冰山,预期损失就是已经能够看得到的“水上部分”,用拨备来覆盖抵补;而看不见的“水下部分”就是非预期损失,用资本来覆盖抵补。
因此,资本与拨备两者密切相关,拨备监管制度是整个银行资本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以贷款风险准确分类为基础和前提,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在准确识别和计量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提早计提拨备和资本,来抵御和补偿各类已经预计到或潜在的风险。在对贷款资产进行准确分类的基础上,贷款损失准备或者拨备计提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二)拨备与资本的内在逻辑关系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2012年第1号令)(下称《资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该规定体现了银监会一直以来遵循的“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监管路线图。
1. 拨备与监管资本的转换关系
在2011年4号令中,银监会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这为贷款损失准备与监管资本之间的转换关系提供了监管依据。
按照“先提足拨备,后计提资本”的资本监管思路,《资本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及“贷款损失准备缺口”两种情形下,贷款损失准备与监管资本之间的具体转换关系。
如果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拨备高于应当计提的拨备,也就是超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两者之间的盈余原则上允许计入附属资本或二级资本,保护商业银行更为审慎地计量风险和提取拨备的积极性。反过来,如果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拨备低于应当计提的拨备,即不足以覆盖看得见的损失,就应当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从资本中扣除,再计算资本充足率。我们来看一下《资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1)超额拨备可计入二级资本
首先,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拨备也就是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这里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其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这里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2)拨备缺口应从一级核心资本中全额扣除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拨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拨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2. 拨备影响监管资本构成
从拨备与监管资本之间的切换关系,即拨备监管要求的严格程度,虽然不会影响银行的总体资本充足率水平,但会对银行监管资本的构成带来影响。
如果是因为不良贷款上升增加的拨备计提直接冲击银行的当期损益,从而减少银行的资本,进而冲击银行资本充足率。
如果是不良贷款不变,银行纯粹是为了谨慎增加拨备计提,那么不影响银行的资本,只是改变资本的构成。因为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分配利润原本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但更高的拨备标准,将减少银行当期利润,从而造成一级资本的下降,而超额拨备只可计入银行二级资本。因此,在拨备与监管资本的相互转换中,银行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导致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降,进而可能对银行市场竞争力带来消极影响。
另外,考虑到银行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在抵御银行风险方面存在的差异,资本结构的变化也势必影响银行的损失吸收能力(关于银行损失吸收能力,下文还会讲到)。
(三)资本充足性与拨备监管要求
在7号文中,银监会提出“资本充足性”概念,即不同类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情况,并将资本充足性作为调整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因素之一。按照不同类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7号文规定,根据单家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对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对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银行,不得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见表2所示:
表2:按资本充足性调整拨备监管要求
注:摘自《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
三、拨备与银行损失吸收机制
银行是专门经营风险的机构。对银行来说,风险是常态;面对风险,银行正确的姿势是:规避、控制但不忌讳风险,通过审慎的经营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将风险置于可控的范围内,将损失控制在允许的程度上。
近年来,从巴塞尔协议II 到巴塞尔协议III,从拨备覆盖率到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部门都在不断强化银行损失吸收能力的审慎监管。为了消化银行不良贷款等资产损失,银行需要建立贷款损失拨备、利润、资本三道防线。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说,除了用符合监管要求的资本工具来吸收损失之外,还要增加监管资本之外的合格债务工具,作为其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的一部分,以应对其可能面临的处置风险;也就是说,在陷入危机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
简单地讲,从本质上看,拨备具有与利润、资本一样的亏损失吸收功能。拨备是银行损失吸收机制的一部分,是消化银行不良贷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而利润和资本则分别构成第二道和第三道防线。
(一)消化贷款损失的三道防线
首先,当存在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或超额拨备时,银行利用拨备核销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也会导致拨备率的下降,这是消化贷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
其次,核销不良贷款(减少拨备吸纳亏损)会同时消耗拨备资产,导致拨备水平的下降,银行需补计拨备,以消化新增的不良贷款,但这也会侵蚀当期利润。于是,利润成为银行应对不良贷款损失的第二道防线。
第三,如果不良贷款余额继续增加,导致拨备率继续下滑,甚至降至监管底线,而当期利润又难以覆盖拨备补计,就会形成拨备缺口,由此将直接侵蚀银行资本金。依据资本吸收损失的顺序和能力,资本又可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于是,拨备、利润和资本这三道防线,依次消化不良贷款损失。损失吸收能力的大小,成为衡量银行应对不良贷款能力的重要标志。
(二)拨备、核销与利润调整
1. 拨备与核销
当银行已经进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或其他程序后,贷款仍然不可收回时,银行可决定核销贷款及冲销相应的拨备。核销构成贷款资产的终止确认,如后期银行又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则收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除了上述常规核销外,银行还可能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债务重组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转让价款低于贷款账面价值部分,亦需通过核销冲减。假设不良贷款账面价值为100,按照35%的账面值转让,那么另外65%的折扣部分需要核销,拨备余额因转让而下降不良贷款余额的65%,不良贷款账面值全部消除,资产方新增35%不良贷款余额的现金。
由于贷款核销将导致拨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等额下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贷款核销会产生以下效果:一是不良贷款率下降,这个好理解,因为贷款核销后,不良贷款余额下降了;二是在拨备覆盖率大于100%的情况下,拨备余额(分子)与不良贷款余额(分母)等额下降,两者之商即拨备覆盖率会提高;三是由于贷款拨备率小于100%,拨备余额(分子)与贷款余额(分母)等额下降,会导致两者之商即贷款拨备率下降。
2018年,银监会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强化对拨备核销的正向激励,将银行“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与银行适用的拨备监管指标挂钩。根据7号文的规定,银监会按照处置的不良贷款占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因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的利润不得用于发放奖金,不得增加分红,确保因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的利润留存在银行,保持银行损失吸收能力基本稳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3:按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区分拨备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