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有两种:一、客观事实真理;二、价值真理又包括两种:㈠、价值事实(客观价值)真理;㈡、主观价值真理。
一、客观事实真理
比如,一个人以前听别人说学习获得的知识越多知道的就越多,就能成为一个有智慧的人,这个所谓的“有智慧”的标准就是对于客观事实知识(信息)知道了解和获得的多少,这是从主观认识的信息是否符合客观信息的客观事实的角度来说,这种符合客观事实知识(信息)的这个信息可以称之为客观事实真理,可是这种客观事实真理有时候知道的越多烦恼可能也越多。
二、价值真理
所谓价值真理就是从主体认识的信息是否符合“我”的主体性需要的角度来说的信息,比如,一个人以前听别人说学习获得的知识越多知道的就越多,就能成为一个有智慧的人,可是后来却发现这种客观事实有时候知道的越多烦恼可能也越多。有一些虽然是真实的信息,“我”甚至拒绝看和接受,因为它本身对于“我”没有有利意义和好处,也就是说没有正价值,所以,我在接受信息和学习知识时,不能够漫无目的和来者不拒的全盘接受,而是应该有一个选择性的过程,这个过程就存在着比较和对比的取舍选择。对于“我” 有利意义和好处或者正价值的真实信息就是价值事实真理,而对于“我”没有有利意义和好处或者负价值的真实信息就是负价值事实真理,通过这个道理,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有时候一个人为了他所爱的人不被伤害而选择说谎和欺骗他所爱的人,这就是所谓善良的谎话,其实有时候一个人受到某种不让自己回忆起来的痛苦时,个人自身的神经系统也会产生一种暂时让大脑失去记忆的“忘记”行为,把这些信息的记忆封闭在某一个神经系统区域里面。
但是,由于“我”作为一个人是存在自我与客我的,因此,价值真理就自然可以分为价值事实真理(或者客观价值真理)与主观价值真理。
㈠、价值事实(客观价值)真理
所谓价值事实(客观价值)真理就是从主体认识的信息是否符合“我”的主体性整体客我(观)需要角度来说的客观信息。比如鸦片的功能这种东西是不是有正价值的呢?当从药理作用的角度来说,鸦片中含二十多种生物碱,临床常用的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和那可汀四种,其中吗啡有显著的镇痛作用、催眠作用,它对呼吸中枢也有高度选择性抑制作用,可用于治疗呼吸困难(心脏性哮喘)等等。但是,它对于不同使用主体的使用量是多少才合理呢?如果我们能够判断衡量出来的这个信息并且通过它来指导使用者使用它,这个认识是价值事实(客观价值)真理。
因此对于一个经过客观上综合衡量确实需要的人来说适量使用是具有正价值的,但是,有一些人在使用它的过程之中把它当作为消除不愉快情绪,进而不敢正视事实的逃避手段而大量、过量使用,并且依赖成瘾时,这时它就不再仅仅是一种具有正价值的药品,而是一种负价值的毒品了,可见,价值事实(客观价值)真理是主体“我”所要去认识的价值真理,但是,我们只能够相对接近、逼近。
㈡、主观价值真理
所谓主观价值事实真理就是从主体认识的信息是否符合“我”的主体性自(主)我(观)需要角度来说的信息。当几百年前英国人向中国人推销一种比普通香烟更加具有享受性的“大烟”——鸦片时,那时中国消费者们不是把当它作为治疗用的药品,而是当作为像普通香烟一样消遣的享受性生活用品。由于这种“大烟”更加有依赖性和过量使用对于身体更加有危害性,于是问题来了,可是当人们没有认识到这种“大烟” 过量使用的危害性之前,使用者们感受到的是只有是比普通香烟更加具有享受性的,效用更加大的享受性生活用品。这从消费者的自我价值来说,这种经验性的认识就是主观价值真理。事实上,人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这种经验性的认识,绝大多数的真理都是主观价值真理。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不被一些所谓的先圣伟人们发现的真理所制约,因此,我认为:文明和智慧是在否定之否定和修正自我与先圣伟人们发现的“相对真理”之中的荒谬,同时肯定之肯定和继承自我与先圣伟人们发现的“相对真理”之中的“真理”,这是更加接近和逼近价值事实(客观价值)真理的主观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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