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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健康保险欺诈的主要类型
随着人们对自己身体、生命的健康保健需求水平的提高和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及扩大,各种各样的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也随之出现,使正在改革、完善中的健康保险体系受到干扰,并被滥用,成为保险犯罪的工具之一。综合部分保险公司近年来发现的一些健康保险骗赔案件,大致可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先出险后投保。骗赔者以往不曾投保,一旦出险,则很快到保险公司投保,采取弄虚作假和谎报出险时间的手段骗取保险金。一般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多见,因为此险种投保手续简单,交费低,保障金额高,又不需要健康体检,故比较容易骗赔得逞。
例如:某保险公司2007年6月2日接到某某钢厂一客户报案,称××号保单下的被保险人孙某于5月30日在工作中不慎被搅拌机打伤,现在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此保单的起保日期为2007年5月29日0时。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连续三天到事故发生地和所住医院进行了艰难而细致的调查,最后得到的真实情况是,孙某于5月27日发生事故,并于当日在当地医院先看了急诊,后办了住院登记。5月28日孙某所在工程队承包人为孙某办理了人身意外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5月30日中午11时30分出院,出院情况:未愈。30日傍晚来到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预计需要支付医疗费2万多元。6月2日,孙某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最后该保险公司对此案做拒赔处理。
2.提供伪证。有些被保险人,为达到给付目的,采取串通医务人员或委托制假商贩等手段提供假病历、假收据、假证明等伪证进行索赔。如果保险公司不派调查人员到医院进行现场查验和确认,骗赔者很容易就能达到目的。
例如:某市参加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某中学退休男职工宋某,因患原发性肝癌于2007年1月23日至1月30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提供票据金额为37542.83元。2007年3月5日到3月22日第二次住院医疗,提供票据金额为38765.50元。2007年3月,统保该市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某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就宋某两次住院医疗费用到上述医院进行核实。核实的结果是,被保险人第一次住院期间实际医疗费用为29181.99元,第二次住院期间实际费用为29524.73元,其提供的两次住院票据均为医院附近制假商贩兜售的虚假票据。此时,保险公司对第一次虚假票据已给付大病赔款6640.21元。随后,保险公司采取有力措施向宋某追回了骗赔款项,并对两次大病住院医疗费用予以拒赔。
3.夸大伤害程度。这种类型的骗赔手法是故意夸大伤害程度或疾病症状,如一般软组织伤,经过很长时间治疗患者仍诉苦痛,故意拖延出院和治疗时间,或假装视力、听力减退,甚至诈盲、诈聋,以达到诈领保险金的目的。
例如,一被保险人王某投保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在被抢劫者拳击头部及右眼2小时后经医院眼科医师检查显示:右眼视力1.2,左眼视力1.2,右眼下方球结膜出血,角膜透明,光反射灵敏,眼底未见异常,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球结膜血肿。但该被保险人自称无光感。从眼科检查结果可以看出,被保险人无屈光系统病变,分析视力不可能丧失,但其始终称看不见,甚至在做伪盲测试后,仍坚持说看不见,并要求重新检查。在多次反复做工作无效后,该保险公司最后请医院眼科专家对其进行集体鉴定,结果显示双眼视力均在0.6以上。此案在拖延三个月之后,保险公司最后决定拒赔。
4.冒名顶替。此类型的骗赔方式为:未投保健康险的人,一旦患病需入院治疗,就找周围熟人中(多为亲朋好友)已投保者进行“移花接木”般的操作,冒名顶替已投保者入院治疗,一直等到治疗结束出院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如果医院不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对,或者保险公司对赔案没有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骗赔者也往往能够取得成功。
例如,2007年7月25日,某保险公司接到某市石膏厂一客户报案,称被保险人李某7月24日在厂里搬石膏时被砸伤,导致左手骨折。8月2日下午保险公司调查人员来到医院想面见李某,但等候了两个多小时也未见着。晚上9点多,调查人员再次来到医院病房,终于见到了被保险人,观察对方黑黑瘦瘦、50岁左右的样子。对方称其叫李某,35岁,四川人,为该石膏厂工人。保险公司在审核对方出院后提供的理赔资料时,发现其身份证照片和其住院照片虽然五官还有些相像但年龄有明显差距。为此调查人员来到对方的现住址某村庄作进一步了解,经询问一个在家养伤的工友和几个村民,最后查实的案情是:受伤住院者和李某不是同一人,住院者真名叫孙某,和李某为同班工友。随后保险公司将调查结果通知该厂厂长崔某,对方承认了事实,且同意放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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