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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8

慈善经济学观

                                  李志亮lzlec@qq.com

慈善是个人自愿地无偿付出自有的物品或劳务并提升了人类福祉的行为。
这个定义看来是相当简单的,但实际上需要对其中每一个词组进行仔细探讨:
①“慈善是提升了人类福祉的行为”
  慈善是一种行为,必须有实际行动,而不能只是脑中的想象。所以真笑对人是慈善,宣传慈善是慈善,在想象中做慈善却不是慈善——因其虽会付出时间等成本,会提升自己的福祉,但不符合“无偿付出”原则。慈善还必须是提升了人类福祉的行为,虽然在目前来说,怎样做能提升人类福祉还是有争议的,但保护环境、创新科技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还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提升人类福祉的行为,而危害人类是降低人类福祉的行为。
②“个人自愿”
  现在是彼得·德鲁克认为的“历史上第一次人们可做出自己的选择”的时代,慈善也必须是自愿的付出,强迫“慈善”会降低人类福祉。而正因为慈善是自愿的,所以必须是个人行为;当个人通过某些组织进行慈善时,这些组织也必须是遵从其意愿的可信赖组织。例如捐献器官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可提升人类福祉的行为,必须经捐献者确认或在其彻底丧失意识后由其监护人(相当于其可信赖的组织)确认才可订约。也正因为慈善是自愿的,所以当施善者因失误造成多付出物品而反悔时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另外需强调的是这里说的“自愿”是指自愿付出,而不是说主观上就要为提升人类福祉来慈善,因为主观想法是很难被确认的。
③“无偿付出”
  对个人来说只有他对外界付出的超出他得到的那部分才是无偿付出部分。又因为义务和权利是对立统一的,所以有义务的付出表面上看是“无偿付出”,但实质上不是。比如国家有义务保障国民的生活,个人有义务扶助家人的生活,造成污染的企业有义务治理污染,这些都不是慈善。
④“自有的物品或劳务”
  许多慈善捐助的是货币,其实此时货币不是作为我们通常说的被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而是作为价值储藏手段存在的,体现的是未来物品或劳务的价值。所以慈善所无偿付出的就是物品或劳务。这些物品或劳务也必须是自有的,因为在当今社会违法的劫富济贫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会降低人类福祉的。
综上所述,慈善是个人自愿地无偿付出自有的物品或劳务并提升了人类福祉的行为。这个定义是个有机整体,不能片面理解,否则会掺入许多假慈善或忽略某些细微慈善,进而影响慈善作为国家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有益保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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