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按劳分配,然后对什么是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实现条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只能是公讲公的道、婆说婆的理,讨论也容易出现“鸡对鸭讲”。
关于按劳分配,经典作家有过不少的论述。有一种比较通俗的解释:
【按劳分配】: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不知道参加讨论的朋友们是否都认同这样的解释。
盼铁成钢个人认同这样的解释。个人对按劳分配的简要理解是: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分配方式的预测。这个“未来社会”是已经不存生产资料私有和生产已经不再是商品生产的社会。其中的“按劳”是原则,是以为社会提供的有效劳动量为衡量标准,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不适应于无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按劳分配”的对象物不是商品而是产品——个人消费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设想发给劳动者的是“劳动券”,劳动者凭“劳动券”领取自己所需要的产品)。
再看看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
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 根据
马克思的设想,按劳分配要有
一些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消费资料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只有实行
全社会范围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有可能使全体劳动者能够平等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才能够消除由于生产条件占有的不同造成的劳动者在分配上的差别,使劳动成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因素。
2.经济社会条件要能够保证劳动者各尽所能,这些条件包括足够的生产资料可供投入生产,不仅保证人人就业,而且为劳动者选择职业提供充分的自由。
3.商品经济已经消亡。在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
4.社会可以统一对社会总产品做各项扣除。劳动者除了可供
个人消费的消费资料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逄锦聚等主编:《
政治经济学》,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结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如果不否认前述 对按劳分配的解释和按劳分配要有的这些前提条件,那么,讨论按劳分配,就应仅限于对未来社会分配问题的讨论。
因为,现实社会中,无论是非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已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都还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现实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存在马克思所预测的按劳分配。 因此,建议网友们在讨论只有在未来社会才能实行的按劳分配时,最好不要把现实社会中原本就不是按劳分配所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劳动所得,误当成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所得——把现实中非按劳分配所得误解为按劳分配所得,无益于深化对按劳分配的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