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编自中央政法委中国长安出版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出版印刷的《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2版 和刊发于光明网、中国改革论坛的《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
传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阻碍了关于社会形态渐变和混合的辩证推演。
人们当初把人类现实社会按生产资料所有制标准分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科技主义或它们的各种混合形式,也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面是指为了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人类社会对冠以某种主义的生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追求以及实现追求的条件使该主义对社会的作用力日益显现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的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和内在力量。第二层面是指这种内在要求或内在力量只有以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制度等予以制度化以后,才能完整地、系统地和稳定地表现出这种主义的全部内容和发挥出全部的作用。
显然,生产资料所有制含义的第一个层面是第二个层面形成、稳定和变化的“经济基础”,是直接内生于生产力状况的力量;第二个层面只是决定第一个层面能否充分地、现实地发挥作用的“上层建筑”。
要想真正理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这种奇妙的、辩证的相互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有特殊作用的概念,也只有我们刚刚在上面描述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新内涵才能让这个概念承担得起这种特殊作用。
生产资料所有制一方面是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其变化是由生产力的变化所决定的,具有某种内生性;生产资料所有制另一方面还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是人为制定的,又具有某种外在性。这就在理论上产生一个悖论: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随着生产力状况的变化而在不知不觉中经常变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政治法律形式其变化机理又具有人们自觉设计和相对稳定的特点。传统条件下的马克思主义把这个悖论称作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
如果从传统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出发进行推演,解决矛盾的逻辑路径只能是:压力-—-压力阀—-崩裂—-新的压力。生产力的变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变革压力,同时,现实经验材料表明,传统含义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现实法律形式并没有由于这个压力而相应产生变化。于是,传统推演只能把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解释为“压力阀”,在达到一定阀值之前,不管多大的压力下,“压力阀”都纹丝不动,而在达到一定阀值时,“压力阀”会突然崩裂。此时,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载体通过暴力夺权产生了政治法律形式上的生产资料第一语义指向人的突变,新的社会形态就产生了,新一轮矛盾积聚过程又重新开始。
显然,从传统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出发所进行的这种推演,不是一种全面、彻底的辩证推演,如果生产力的变化对经济基础范畴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产生的变革压力可以渐变,为什么上层建筑范畴内的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却不可以渐变呢?是传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导致了这种半机械、半辩证的逻辑推演。如果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全部内涵,我们的确无法在法律形式上搞“一台机器属于张三又不属于张三”的辩证法,进而导致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不可能随着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压力变化而适时渐变。
如果从我们刚刚在上面描述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的新内涵出发进行推演,理论上则多了一条解决矛盾的更加辩证的途径: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包括了涉及收益权、支配权、占有权调整的全部具体制度,复杂多样的生产力的变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产生的变革压力在达到一定阀值之前,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载体就可能会通过公民化的方式获得一些政治法律权力,而这样的政治法律权力完全可能导致完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中某几项法律形式上的变化,尽管此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可能依然没有变化。而完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中某几项法律形式上的变化完全可以视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渐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