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甲相信如果不采取协调的方式,乙一定会上诉,,那么甲可能会采取协调的方式,而如果上诉费用乙无力承担,而且甲知道,那么甲为了自己的利益一定不会去制止自己的行为,若上诉费用低,又扭曲了市场机制,使效率降低,应该作出规定,若上诉成功,费用应由甲承担,而且上诉费用必须大于甲的治理费用,我想在这种情况下家就没办法了,只有选择妥协接受协商。 关键在于要有一套完整的保障制度。法院在制定相关的规则时诉讼费用要有一个限定,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但一定要大于甲治理的费用。我没有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我也不清楚法院在制定相关的规则时是否与我设想相类似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