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销网络的建设
这就要求各级供销协会,不但要建立推介会员产品的网页,还要针对会员企业建立规范的交易管理系统,质量监督系统和物流保障系统。首先就要保证网络宣传的真实性,包括产品的性能、质量、参数、价格等都要经得起用户和质检部门的检验。决不允许不负责任的任意夸张和虚假宣传;第二是要与银行结合建立一套完善的结算信用和交易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会员企业守信敬业,如数如质如期地履行合同承诺;第三是要与质监部门联手,抓好会员企业的质量管理,建立一套协会、质监和企业三方参与的质量保证机制,决不让掺杂使假或偷工减料的不良产品破坏整个协会的信誉;第四是要把当地所有物流企业纳入统一管理范围,不允许不规范的物流单位参与会员商品的物流运输。
四月底,我与美国、日本的网络物流专家进行了一个多星期的深入交流,发现他们那些国家由于ZF法人的运作已经十分成熟,营销信任机制早已形成,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联络机制,网络物流已经开始进入产业领域和批发领域,高科技的,不见面的,远程大额交易正在经历尝试阶段,很快将形成常态。而我们,由于缺乏ZF法人的介入和社会欺诈现象的猖獗,面对面的交易尚且难免上当受骗,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十分薄弱,使得流通领域问题丛生,很难跟上时代的发展。
而流通领域的安全信用机制,靠民间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必需要有ZF法人在前面开路,才能逐步走上正轨。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建立供销协会这样一个法人制管理平台的重要性。道理很简单,因为ZF法人代表着ZF的形象,是不可能参与诈骗的。人家担心企业不守信用,却不必担心ZF机构故意害人。即使出了差错,ZF法人也跑不了,还可以得到及时的补救和纠正。因此,在供销协会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规范化的营销网络,又是流通管理机制建设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修课题,容不得我们继续徘徊。
附:美、日、法、印等国的流通管理机制
美国《1933年农业法》出台以来,成立了几家直属联邦ZF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和一家农产品信贷公司,对农林牧副产品实施从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整个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他们收购、批发、储运粮食、棉花、油料、烟草、肉类、奶及奶制品和水果、蔬菜、花卉等各种农副产品;向签约农场主发放贷款、提供农药、化肥、良种和机械设备;管理粮食的生产、流通和进出口;为ZF制定价格支持、休耕补贴、确保农民增收等政策提供重要依据;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的吞吐量,以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使美国的农村经济得以长期稳定有序地高速发展。
法国也是由ZF扶持的农业合作社和ZF指定的农产品供销商,来负责农产品的收购和农用物资的供应的。法国通过农业合作社收购销售的粮食等农产品占到全国销售量的70%,只有4%的农产品由农户直接出售。农业合作社不但向农民供应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资料,也参与种子、种畜和畜产品的供销,并向农民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全国有62%的化肥、65%的农药、49%的饲料是通过农业合作社销售的。ZF为保证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稳定和维护农民利益,还设定了相关产品“干预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ZF以干预价格进行收购,使市场价格回升;而当市场价格偏高时,ZF则以干预价格出售,使市场价格回落。
法国的其它商品(包括药品),也是由国家的公益性批发公司为主体推动流通的。法国全国的23个综合批发市场,都是由这些批发公司向国家及所在地ZF申请投资,以ZF资金建立的。它们分布在全国各地,共同组成了全法的商品流通网络。
日本1947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以“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日本农协在组织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发挥着推动信用合作、共谋社会福利、指导农业生产、代销农产品和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的五大作用。其中最关键的角色就是承担农产品的流通责任和保证生产资料的优惠供应。不管你是生产粮食、蔬菜、花卉、水果还是养殖家禽家畜,销售的任务都是农协去找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和零售单位直销,不给中间商压质压价空间。既保证了农民的利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也一样,农协根据会员的需要,直接从进口批发商和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发给各会员。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使加入农协的农民得到充分的实惠。同时它又承担ZF对农业的管理和协调任务,根据ZF的发展规划,指导农民提高生产技术、调整种植或养殖结构、开发先进农产品等。既能增加农民的经济效益,又能确保农村经济在国家的战略框架内有序发展。
印度的农产品流通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
1、通过ZF公司销售:ZF公司为农民提供产品的收购、销售、生产指导等服务;同时为ZF决策提供政策建议,负责执行ZF的政策;ZF公司按ZF补贴价向农民提供低价的化肥、农药、农用机械,并提供良种和技术支持。
2、通过农业合作社销售:合作社一般都有自己的仓储、运输设施,可以向大的市场和用户直接送货。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也主要通过合作社供货。合作社不但能直接到化肥、农药等厂家进货,避免中间盘剥。大型合作社还有自己的化肥、农药厂,直接向合作成员供应低价化肥、农药。合作社名义上虽属民间组织,但实际上也是ZF的附属机构,印度ZF不仅在资金援助,信贷、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而且对合作社的领导人选和整改,重建等方面也都进行直接的干预。
3、通过农村初级市场销售。农民可以自由地到市场销售农产品。农产品专业市场大部分是ZF扶持的。ZF机构、合作社,私人企业都可以进场设点收购,交易方式以拍卖为主。市场中有由邦ZF、商人、农民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管理。如规定交易费用,处理诈骗等犯罪事项,整顿秩序,调解纠纷等。使印度农村的商品流通体系得以有序的发展。
美、日、法、印ZF机关的附属法人,不管它叫公司、商会还是合作组织,与社会上一般法人都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是ZF出资的法人机构:象日本有行政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福祗法人等63种;2、是执行ZF政策,调控产业发展和市场流通,体现执政优越性的以服务为主体的法人机构;3、是非盈利或低盈利的法人机构。象日本农协就是靠会费维持活动,所经手的农产品和生产资料都是非盈利的;法国ZF法人的药品、食品、农产品批发都不得超过6.3%的盈利水平;美国、印度特殊法人的经营也是非盈利或低盈利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稳定流通领域的秩序,避免非法炒卖;4、是不纳税或享受税收优惠的法人机构,因为它的经营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它不纳税,或者说纳税比例极低,在日本,不光特殊法人不纳税,而且通过农协等法人销售的产品,还要比其它渠道少交10%的税。美、法、印的ZF法人,也是行走在纳税边缘,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