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
其第一要义是它具有物质属性,它是物质的、客观的;从这一点上讲:资本并不是什么源于人们的思想观念或政治司法制度之类的东西,资本就其本质而言,就是社会生产力。
第二要义是,资本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及其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一。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及其交换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并没有将资本归纳为社会生产力之中,所以,今天看来,马克思这个观点并不准确。从经济发展史看,资本与大机器工业几乎是同时产生的。其最初表现为:在旧分工基础上上,出现一种新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即新的社会生产方式——以蒸汽机为动力的产品制造业。从此,以资本形式所表现的大机器工业的社会生产力,逐渐替代了旧有的手工作坊和家庭手工业,并将它们逐出商品生产的世界和商品交换的市场。
第三要义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构成人类的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物之要素”与“人之要素‘即”物“与”人“的关系。马克思认为,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阶级关系,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对立关系,是社会化生产与私人占有制度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这一观点,没有将这一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实质内容,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科技进步相联系。马克思仅关注到,资本具有生产关系性质的一方面,忽略了资本同时还具有社会生产力内涵的另一方面;同理,马克思仅关注到,劳动力具有社会生产力内涵的一方面,忽略了劳动力同时还具有生产关系性质的另一方面。今天看来,马克思这个观点也并不准确。
资本并不一定与私有制形式相联系。公有制条件下,也允许资本存在;资本并不“永恒地”与剥削相联系;这就如同,贫困并不“必然地”与剥削相联系,其道理是一样的。原因就在于:就其劳动力本质而言,劳动力并不是商品。劳动力作为人类生产及其生活的“自然基础”,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基本要素,它是社会生产的核心资源之一。劳动力本身就可以依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所提供的社会物质条件,为满足自身发展需求而制造出“一种特殊的商品"即“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与劳动力不是一回事。马克思讲:劳动力的构成三要素是“脑力、体力和神经力”;而劳动能力的构成要素是“经验、技能和知识”。劳动能力是无法脱离物质产品的社会生产过程而独立存在的;同样,劳动能力也无法游离于物质产品的具体的劳动过程而独立存在。空泛地讲生理学意义的“劳动力”概念(同一性),当然可以“天马行空”的高论一番,而这并不要求:非与具体的实际的生产过程及其劳动过程相联系不可;但是,若不针对性地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清楚“劳动力”概念(差异性),不与具体的实际的生产过程及其劳动过程相联系,则“劳动力”这一概念,就社会实践而言,毫无实际意义。
为此,
赫赫铭儿0等网友早就提到过,“劳动要素”这一颇具独创性的概念。劳动过程是一个与生产过程相联系的,并相对独立存在于生产过程的直接生产使用价值的制造过程。劳动过程本质上就是:具体地、现实地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力必须与其他劳动要素相互结合,才能现实地体现劳动力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力的强度,才能具体地构成一个完整的生产使用价值的制造过程。但是,在这一认知基础上,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概念也就不能成立了。因为,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概念,是与劳动力的“同一性”相联系的;而“劳动要素”这一颇具独创性的概念的提出,恰恰是以劳动力具有“差异性”作为认知基础的。“个体劳动”才是价值形成的“本原”,或者说,“个体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社会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社会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充分条件”,当然可以通过交换价值形态表现出来(即马克思的“引出价值概念”),否则就不称其为充分条件了,这是逻辑学的基本知识;但是,“社会劳动”仅仅是价值形成的“充分条件”,它不是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个体劳动”作为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是无法通过交换价值形态表现出来的。唯有暂时离开商品的交换价值形态,而深入制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过程之中,你才能观察到“价值形成”,这究竟是怎样的一回事!
人类的劳动形式,若不以人类社会现存的、无数的、活(生命体)的、个体(自然人)、相对独立的的劳动作为本原,作为基础、作为源泉,“社会劳动”这一概念又从何谈起呢?
抽象的、同一的”劳动力“,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如果非要说存在的话,那也仅仅存在于比较初级的、粗放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正如马克思所述,资本的平均利润产生的重要根据之一:就是劳动力具有“同一性”。在社会资本运动过程中,劳动力(转化为可变资本形式)在资本的各个部门之间,可以实现“自由的流动”。今天看来,根本就做不到嘛。劳动力能够做到在资本的同一部门内部的自由流动,就很不错了(注:“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从来就不是什么资本追逐利润所遵循的基本规则)。资本的利润平均化过程不是没有阻力的;这就如同物理学存在着“正电子”现象,同时物理学还存在着“负电子”现象,其道理是一样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就是因为劳动力存在着“差异性”,它阻碍着资本的利润平均化。
马克思认为,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之一就是社会旧分工造成的劳动力之间形成的差别(包括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消除这种差别的唯一途径,就必须使人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恩格斯曾经举例说明:消除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差别,将会产生怎样的成果。他说,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一个人都可以做到上午搬运建筑砖料,下午去做工程师,这完成取决于个人的劳动兴趣和社会需要。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误读了未来的社会形态之中,社会化分工所蕴含的深刻内涵。劳动力的差异性,并不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之一,劳动力的差异性并不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恰恰相反,而是激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模式的多元化、多样化的根据和基础,是人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须知,社会生产力是具有层次性和结构性的特征的。科学家、教授、工程师、医生是什么,是高端的社会生产力。即便,人类社会再经过一万年,科学家、教授、工程师、医生仍是高端的社会生产力(注:不是指“先进的社会生产力”,那是政治上的概念)。让高端的社会生产力去完成低端的社会生产力的工作;让科学家去种地,让教授去摆摊,让工程师去当搬运工,让医生去卖药......据此认为这是消除脑体差别的途径,开什么玩笑?!
马克思认为,人类的“社会劳动”是存在的。马克思论证这一“社会劳动”之所以存在的根据,这是源于“一切商品都是劳动产品”这一定义,而这个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具有“同一性”和“差异性”的。但是,马克思偏偏关注到这一生产商品的劳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所具有的“同一性”的属性,却忽略了这一生产商品的劳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它同时还具有“差异性”属性。况且,“人类的劳动力”具有“同一性”,也仅仅是将商品的价值属性“引出来”,说明价值实体和价值量是什么(注:其实,针对价值的质的规定性,马克思什么也没有说明。),却无法阐释商品的价值是怎样形成的,是如何表现出其内部构造的。
这种劳动力的“差异性”,根本就无法通过“抽象方法”,予以否定的。这就如同马克思所述的那样:作为经济规律的本质属性,如果这种劳动力的“差异性”确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这种劳动力的“差异性”必然要像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铁一般”地表现出它的本质要求。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