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授权经营企业中
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
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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