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26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926号。
法定代表人:邵名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郁萌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已注销)。
申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明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2012)浙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1)民监字第880—1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开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名震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德立,恒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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