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4)》(学习笔记)-81
 
3.内控缺陷及其整改情况披露不充分
21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及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整改计划等内容。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仅对发现的缺陷作了描述,但没有明确是重大、重要还是一般缺陷;部分上市公司仅对认定的缺陷做了简单描述,并笼统说明已经整改,但未披露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等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发生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仅披露对差错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追溯调整,但未披露是否对导致重大差错的内控薄弱环节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