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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0
<P>美国知识产权政策制订中的利益集团因素美国知识产权政策制订中的利益集团因素 <BR>         <BR>     <BR>    在对外贸易政策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问题上,美国的商业利益集团及大公司起着重要作用。<BR>     知识产权关系到美国的经济实力,美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当重视。2006年的美国总统经济报告称,知识财产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3以上,知识产业占美国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经济增长的40%,其就业人数达1800万人。如果仅就狭义的知识产权业(版权业)来看,2002年,该行业对美国GDP的贡献达6250亿美元,占美国经济的6%,就业的4%。同时,版权业也是美国经济中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部门之一。1997年~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业的年均就业增长率达3.19%,是同期美国就业率(1.39%)的两倍多。而盗版和侵权在美国看来对其知识产权业造成了巨大威胁,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2003年的特别301报告估计,知识产权犯罪对于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每年约为2000亿美元~2500亿美元。代表美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估计,美国的知识产权业每年因盗版遭受的损失达300亿美元~350亿美元。<BR>     大商业利益集团对美国政府的影响力很大。一方面,商业利益集团巨大的经济实力使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其意见。IIPA就是这样一个利益集团,它由七个行业协会组成,代表着1500多家公司。其下属的协会及成员公司声名显赫:商业软件联盟(BSA)成员包括微软、ADOBE等全球知名软件公司;美国电影协会(MPAA)主要代表包括华纳兄弟、索尼、20世纪福克斯、迪斯尼、派拉蒙、米高梅等在内的好莱坞几大著名电影公司;娱乐软件协会(ESA)则包括了著名的游戏软件商任天堂(Nintendo)和电子艺术公司(ElectronicArtsInc.)。其中,美国电影协会的经济和文化影响力更为突出,美国政府对其游说要求常常积极回应,有官员还曾表示他们在海外代表好莱坞及其他娱乐业和知识产权业的工作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此外,IIPA属下的另外4个协会:美国录音工业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独立电影电视联盟和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也分别代表着美国版权业的一个重要部门。另一方面,大商业利益集团与美国贸易代表处、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及司法部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被一些美国学者称为“共生关系”。这意味着大商业集团甚至都不需要游说,他们影响当局的活动已经“超越”了游说,因为大商业集团已经处在行政部门的决策过程中了。在公司和企业的影响下,美国政府内许多经济职能部门都在某种程度上为大公司和企业服务。美国商务部国际司、财政部国际司为那些在国外进行投资的美国企业和公司利益服务。美国贸易代表处的任务就是推动美国贸易、游说反对会给自由贸易造成障碍的保护主义立法,帮助美国企业和公司克服其他国家设置的贸易壁垒。<BR>     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IIPA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是力压我国、保护美国在华知识产权的首要利益集团。同时,代表着300多万家企业的美国最大商业联盟———美国商会也把知识产权作为其工作重点,而美国商会对政府对外经济政策的巨大影响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IIPA通过与USTR及美国商务部等部门的紧密合作,推动着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的制订和出台。在它每年向USTR提交的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执行情况的特别301报告的中国部分,对中国在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立法和执行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向USTR提出建议,以确定根据特别301条款中将中国列入什么样的观察级别,应该采取什么行动。1996年,USTR根据IIPA递交的特别301建议报告,将中国确定为最严重的“重点国家”,引发两国贸易争端。1997年~2002年,USTR每年根据IIPA的建议报告,在其特别301报告中一直将中国置于“306条款监察国家”。这表明,尽管IIPA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诸多不满,但它也对1996年之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了一些积极的看法。<BR>     我国加入WTO之后,IIPA对华关注重点转向与WTO协议有关的情况。2002年~2004年,美国国会中的“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国会-行政部门委员会”等对中国遵守WTO情况进行了多次听证,IIPA频繁出现于这些听证会上,对中国“入世”两年来在WTO框架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开始流露出更多的不满。USTR在2005年的特别301报告中接受了IIPA的建议,将中国升格为“重点观察国家”,这是自1996年以来的第一次升级。美国表示,将通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200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的相关内容要求中国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同时保持中国“306条款监察国家”的地位。这表明,美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施压的力度由此增加,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多年之后再次激烈起来。<BR>     同时,美国商会认为,中国未能很好履行在2004年所作出的打击盗版的承诺,于2005年2月向USTR递交请求,要求行政当局在WTO对中国采取法律行动,以停止“严重的盗版和伪造”对美国商界造成的损害。这是美国商会第一次采取此类行动,此前它一直赞同行政当局“慢慢来”的政策,不支持诉诸于WTO。美国商会在请求中认为,中国应该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一些大的案例,如辉瑞和通用公司的问题。这两个事件引起了美国商界的普遍恐慌,成为美国商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改变做法的直接原因。<BR>     进入2006年,美国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继续施压,在IIPA的建议下,US鄄TR于4月28日发布了今年301特别条款执行情况报告,再次将中国列入每年更新的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并称将进一步考虑采取由WTO解决争端的方案。随着2006年4月第17届JCCT磋商达成多项共识,胡锦涛主席访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年~2007年)》等中方的一系列动作,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暂时得到了缓和。然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问题复杂,涉及广泛,短期内无法解决,以JCCT为代表的高级别双边磋商机制虽被称为贸易摩擦的“灭火器”,但正如2004年和2005年的情况所证明的,此类磋商或其他承诺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相反有时候因为承诺短期内无法实现而导致问题激化。<BR>     总之,美国知识产权利益集团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的作用巨大,它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活动超越了普通的利益集团游说,已经深深渗透到美国政府的决策过程中。<BR> <BR> <BR>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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