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龙的这些观点在他的一本书《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中有所阐发,如果没有看过这本书可以找来看看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关于1,产权主要是界定人际交易关系,物权主要界定人和物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认为产权是从物权派生出来的:
对产权与物权不同含义的区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一大贡献。其主要内容包括:(1)产权就是使一个人和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1]它只有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时才有存在的意义;而物权仅仅是指法律赋予某人拥有某物的排他性权利,它可以在纯粹法律意义上存在。也就是说,物权只不过是法律赋予某物的归属标志,而产权则是物进入实际经济活动后所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益关系的权利界定,这一界定可以是明确指出的如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隐含的如通过道德、习俗等加以承诺或者默认。(2)物权侧重于对所有者拥有物的状态描述,而产权则关注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3)产权比物权有着更广的外延,如以某种方式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摆脱遭受侵害的权利、因发生欺诈而得到赔偿的权利等都是产权的形式。极而言之,在现代社会中,产权不仅是支配物的权利,更是支配有价值的利益的权利。[2]就是说,产权已从单纯的物权转化为一束关于人的利益和行为的经济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3]。
产权和物权的区分表明:(1)就企业的创立而言,没有物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参与博弈的当事人作为产权主体(严格意义上是“物权主体”)必须是独立的和平等的。这就是说,个人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以及独立承担行使产权的责任是现代企业存在的前提;企业内参与博弈的各产权主体(真实利益相关者)也都至少在原则上应该拥有平等的企业所有权。(2)不同于主要表明人与财产之间关系的“物权”,作为表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产权,其自身的行使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性与现代企业契约的权威性具有内在一致性。它主要表明,单个产权主体自身的理性选择要受到其它产权主体的约束。这也是对企业契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契约人)在合作框架下的竞争关系的反映。(3)既然产权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那么企业契约签约人并不必然由传统的物的所有者充当,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也应当是产权主体。这与人力资本客观上存在的作为未来满足或者未来收入源泉的“投资品”属性是相一致的。也正因此,周其仁把企业看作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合约。[1]更广泛的意义上,科斯把影响他人损益的行为也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2]从而隐含地指出,凡是能给企业带来损益或其行为受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或影响企业所有权的分配,也就是说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关于2,虽然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是关于企业合约缔约者的最便捷的划分方法,我并不认为这一划分带有代表性。如果说企业不过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动态博弈制衡,那么在纯理论上推论原则上讲所有利益相关者均可凭借自己的谈判实力分享企业所有权也就是剩余索取权等,但现实中并不见得每个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实力都足以让它获得这种分享。。。原则推论和现实表现是两回事。或者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仅是一种理想的参照系,利益相关者的相机治理才是现实企业的真实表现。
至于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相比到底有什么特点,建议可以去找些相关的文章来读读,学术期刊网上有关论文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