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财政学的教科书中都有类似的论述: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范围,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应包括:在经济调控领域,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调节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保持供需总量平衡并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资源配置领域,提供全国性公共商品和混合产品,承担跨省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在收入分配领域,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范围内,兼顾公平和效率目标。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调节地方经济结构;根据当地居民对公共商品的需求,合理确定地方税和非税收入的规模与结构,并按预算程序转化为各项公共支出,有效提供地方性公共商品和混合商品;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地区间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公共设施建设领域里的共有事权,如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等,应按照项目的受益性原则,进行具体的划分和界定。
但是正如楼主所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复杂程度及目前现状改变的缓慢却是让理论界也一筹莫展”(探讨一下:在中国处于经济转型这个大现实中,各方面的改革都需要理论界去积极探索,中国现实中却是理论的研究跟不上经济改革的步伐,所以我认为不是现实让理论界“一筹莫展”,而是理论界没有突破现实的束缚。所谓“理论指导实践”,就是要求理论界不断从多角度根据现实来分析问题,为政策的决策作出指导)。因此,我们应从多角度来分析财政体制中事权的划分问题。楼主所说“从公共产品受益范围、政府间财政支出范围等理论方面”来谈论,也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上面已有所述),我们可以试着从其他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如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在中国财政事权的划分上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 中央与省级政府的事权划分框架已基本确定,随着宏观调控的需要会适时调整,但不会有较大变动。重点是省级以下财政体制中的事权划分,我们可以考虑从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和公共选择学说中的“用足投票”理论来分析,界定各级政府的产权同时改革户籍制度放松流动性的限制,有利于各级政府财权的界定和事权的划分,同时也有利于基层财政贯彻上级政府的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各项改革。2.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完善中,我们不得不提到“省管县”财政体制的改革和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成本(交易费用)是任何制度改革与实施必须考虑的中心环节。那么我们可以试着从这些方面来分析,省管县制度的实施相对来说节约了成本,提高了财政体制运行的效率;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怎么样呢?我国目前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上在完善之中,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可能全国一刀切,就需要我们去设计相对合理、有效的体制,那么成本问题呢?如转移支付程序的制定、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的测算、监督等成本,尤其是对偏远的不发达地区,我们是否可以考虑用市场介入的方法减少低效率问题呢?3.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与政治体制的改革。有事权必然要有相应的财权来支撑,有财权就会有“实体”政府的存在,那么在考虑公平有效率的公共财政体制下,我们怎么来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不妨试着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出发来讨论两个问题:省管县制度和乡财县管制度。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的放开成为共同的呼声,“用脚投票”在我国现实中有一定的意义,中国各地具体情况不同,这两项制度是不是要在全国都要推行呢(即使试行效果较为理想)?这是值得商讨的事情。4.财权的配套……….
任何制度(体制)的设计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理论研究的步伐,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另外,财政学理论界不得不本着务实的态度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共同合作,来解决现实改革中存在的复杂问题。
我国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在国际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任何一重大经济体制改革都会备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会对他们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理论界更应该站在国内与国际的角度上去探讨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各种变数和解决措施,为我国乃至世界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的运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乃本拙见,仅供参考!
另外给楼主推荐两篇文章!倪红日:突破“事权与财权统一”
应该更新“事权与财权统一”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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