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
附件三營利事業捐贈抵稅實施辦法草案
為鼓勵民間提供資金或以購買產品或服務之型式扶植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以下簡稱文化創意法
)第二十六條明定:營利事業之
以下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本法以稅金額度扣抵之
方式,鼓勵
民間營利事業,以購買
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
與服務,或贊助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以及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其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以額度較高者為準,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為期建立制度性規範,
明確文化創意法第
二十六條所列示之
捐贈對象
,並建立認定之行政程序,使民間營利團體有法可資遵循
,爰依文創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之授權,
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捐贈對象認定辦法
」草案,逐步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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