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问题的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按规企业会计准
那么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的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
活泼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且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证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能够科学合理估计、持续可靠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在企业自用房屋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管理者做出正式书面决定,改变用途并使得该房屋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
〔自用转为出租
〕时,自用房屋将被重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将由按照历史
本钱计量转为按公允价值计量
〔假定该企业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按此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一旦企业管理者再次决定该房屋自用时,房屋账面价值应确认为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一直自用状态下的房屋账面价值相比会发生很大变化,净资产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为企业人为操纵盈余管理、追逐短期利益提供了
时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利于企业 不同时期会计信息的
比拟,也不利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正确的评价。本文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