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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

陈文通: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误解


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陈文通


来源:人民网>>理论>>2011年11月09日16:45  




    一、引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逐步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伊始中央就明确指出:我们改革经济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这种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中央还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就是说,必须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结合起来。

  但是,即使是赞成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不能相容和结合也存在一定的疑虑。从理论上讲,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领袖人物,还是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都明确地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市场经济”概念还没有出现,经常使用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和“货币经济”)。从实践上讲,无论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迄今为止的市场经济都是以私有制、经济自由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先例。如果我国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进行改革,并不得不遵守由西方国家制定的“国际规则”,那么,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意味着只能是社会主义适应市场经济,而不是相反。这样一来,社会主义制度还能够坚持下去吗?反过来,如果改革把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前提,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还能够建立起来吗?对这样的疑问做出回答是摆在经济学家们面前的理论难题。

  在经济学家中,除少数人之外,大多数人都赞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但他们的出发点、着眼点和目标模式是有显著差异的。有些经济学家的出发点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着眼于让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主要目标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建立经济联系和配置资源,改革的底线是不能根本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有些经济学家的出发点则是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着眼于改变公有制实现形式、企业制度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目标是使我国成为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此,任何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都可以和应当突破,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不应当成为既定的前提和束缚改革的框框。

  赞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学家们意识到,要确认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够结合,首要一点是,必须从理论上说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相容这个“传统观点”是不成立的。但是,既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那么就必须重新认识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不过,在不同的经济学家那里,“新的认识”也是各不相同的。

  有的侧重于对“社会主义”含义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只要确认凡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制度形式就是社会主义,只要确认生产、资本和企业的社会化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只要确认社会主义不必以公有制为基础;只要确认“民主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正统,那么,社会主义就可以和市场经济直接统一起来了。

  有的侧重于对“公有制”内涵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不管生产方式和实际经济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只要确认保持公有资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所有权就是坚持了公有制,只要确认股份公司形式本身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那么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就没有矛盾了。

  有的侧重于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只要确认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古已有之,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关系,只要确认市场经济本质上不过是等价交换关系;只要确认计划和市场不过是资源配置的不同形式、方法和手段,那么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就可以结合了。

  有的侧重于对现实经济关系及其范畴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只要确认劳动力成为商品不过是分配社会劳动的方法,因而不会影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只要确认劳动和资本不过是不同的生产要素,它们共同创造价值,并按照各自的贡献获得相应的“回报”,不存在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问题,那么区分姓“资”姓“社”就没有意义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矛盾就不存在了。

  有的侧重于对“生产一般”和“规律一般”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只要确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许多经济规律都属于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去掉其特有的资本主义性质同样适合于社会主义经济,那么社会主义就可以采取市场经济形式了。

  有的侧重于对马克思经济理论正确性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只要确认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不是僵死的教条,只要确认老祖宗的理论中本来就有一些空想成分,只要确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同我国改革现实不相符和的一些理论观点都可以大胆突破和修正,被当代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观点都可以抛弃,按照“创新”的理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就不会有矛盾了。

  经济学家们提供的理论依据都是科学的吗?我们当然不能做出简单肯定和简单否定的结论。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一方面一些中高级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地重复提出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另一方面有一部分人把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归咎于“市场化”改革,在他们看来,改革存在方向性问题。这不能不说明,经济学家们提供的理论依据还缺乏广泛和充分的说服力。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有些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主要理论贡献--“两个伟大发现”和“一个科学结论”--知之不多、知之不深、知之不确,对马克思经济理论(《资本论》是这一理论的集大成)中的重要内容存在明显的误解。有鉴于此,经济学界应当坚持“科学上的诚实”(马克思对李嘉图的评价)精神,系统地澄清政治经济学的一些重要理论观点,为我国的“第二次革命”提供更加科学和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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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 19:45:34

陈文通: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误解 (2)


    二、对马克思《资本论》基本思想的误解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人们多称之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集中体现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资本论》的精髓集中在三个观点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必须经过的,是不能跳过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做出了巨大的历史功绩,它为共产主义社会创造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含着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因而是历史的、暂时的和易逝的。但迄今为止,经济学家对《资本论》内容的理解是不确切的和片面的。如果对改革前后的认识做对比,可以说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把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变成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资本主义成了“罪恶”的代名词,越早消灭越好。改革开放以后,在一些经济学家的眼中,《资本论》变成了《市场经济论》,资本不过是生产要素,把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律说成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有些经济学家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马克思的《资本论》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同时,也阐明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社会也是社会化大生产;而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因此,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总结出来的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许多经济规律如果抽掉其特殊的资本主义性质,同样适合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就这个意义来说,《资本论》同时也是“商品经济论”或“市场经济论”。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认识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学界的主流,即使在一些老一代经济学家那里也不例外。他们主张,现在学习《资本论》主要不是从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出发,从理论上搞清楚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的流通和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必然退出历史舞台的发展趋势,而是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认识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于是,我们的一些党校、干校、大学开设《资本论》课程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从中学习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不管这种认识的出发点如何,在理论上都包含了许多误解。

  所谓社会化大生产,是相对于封闭孤立、工农结合、自给自足的小生产方式(表现为自然经济)而言的。后者几乎生产家庭所需要的所有产品,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和外界很少发生商品交换和经济交往。社会化大生产起始于工业革命和工厂制度,首先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现在也存在于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的后发展国家,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更高水平的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不同于小生产方式的突出特点:一是劳动资料的性质不同。劳动资料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最初的典型形态是大机器工业,并向机器体系、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二是分工的程度不同。生产单位内部的技术分工和生产单位之间的社会化分工都高度发展。三是劳动生产率不同。劳动生产率达到小生产方式不可比拟的程度。四是交换关系和经济交往不同。在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劳动的交换、产品的交换和经济上的交往已经普遍化。社会化大生产对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和经济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社会化大生产存在于完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中,其规律性也不同。因此,几乎找不到既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又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化大生产一般规律”。经济学家们所说的社会化大生产一般规律实际上大都是普遍化商品生产的规律,即资本主义经济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一系列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剩余价值生产规律,剩余价值分配规律、资本积累规律、资本循环和周转规律、社会总资本再生产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规律、地租规律等,都不是所谓“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而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规律。这些规律之所以在我国现阶段仍然存在和发挥作用,不是因为它们是超越于不同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一般规律,而是因为我国现阶段仍然广泛存在相同的经济条件。本来,我国现阶段和资本主义国家有许多相似或者接近的经济关系,但经济学家们却看做是性质不同的对立物;本来,仍然起作用的许多经济规律是普遍化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但经济学家们却说成是“社会化大生产一般规律”或“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是一种很奇怪的思维方式。把这些规律看做是社会化大生产一般规律的经济学家们,都有两个共同的假定前提:一是都把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形态看做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社会主义;二是都把市场经济(商品经济)以及相关的经济范畴--资本、剩余价值、利润、地租、竞争等等--做作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生产的一般范畴。然而这种假定前提是不能成立的。

  经济规律是历史性的规律。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认为,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存在不同的经济规律。经济规律是历史性的规律。生产一般或社会生产的共同规定,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律,是确实存在的,但这种一般规律为数不多,而且说明不了任何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是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而不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不言而喻,只要处于主体地位的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论》揭示的经济规律就会存在和起作用。实际上,只要人类社会仍然处在第二阶段,即物的依赖关系阶段,这些规律就必然存在和起作用。恩格斯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它首先研究生产和交换的每个个别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律,而且只有在完成这种研究以后,它才能确立为数不多的、适用于生产一般和交换一般的、完全普遍的规律。” [1](P489-490)

  “生产一般”不能说明任何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在马克思那个时代,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时髦做法是,开头总是摆上一个标题为《生产》的总论部分,用来论述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即所谓“生产一般”。对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生产一般是对生产的一切时代的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的一个抽象,其中,有些属于一切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有的是最新时代和最古时代共有的。没有这个一般,任何生产都无从设想。但是,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为有了统一,而忘记本质的差别。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做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例如,用生产一般说明不了资本的含义和本质,否则,原始人的木棍也可以认为是资本。[2](P3-6)

  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并不是平列的关系。一般地说,生产和消费、生产和分配、生产和交换(流通)之间存在互相影响的一般关系(表现为哲学上的辩证关系)。但马克思指出,这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然而,庸俗经济学却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平列起来,形成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所揭示的不过是再生产各环节的肤浅联系。他们把分配做作与生产并列的独立自主的领域,他们似乎是要对概念做辩证的平衡,而不是解释现实的关系。[2](P6-17)不仅如此,即使正确地认识到了“四个环节”之间的一般关系,也不能说明任何一种特殊历史的生产方式。我们有些经济学家不是深入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关系、经济形式和经济运动规律的特殊性,而是一般地谈论“四个环节”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是对《导言》的明显误解。

  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不能说明生产方式的性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过程总要有三个简单要素,即: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是生产劳动过程的共同规定,任何生产方式都不例外。但政治经济学既不是工艺学,也不是生产力学,它要阐明的不是这些简单要素本身的自然性质,而是这些要素借以存在和结合的生产力性质和社会形式。一方面是劳动资料(尤其是机械性的劳动资料)的性质;另一方面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社会形式,即生产方式。这二者都是历史的。就结合形式来说,主要涉及到,劳动和所有权是统一的还是分离的;在统一的形式中,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还是以自由联合关系为基础。我们有些经济学家长期在“三要素论”和“两要素论”之间争论不休,却说不清楚我国现阶段要素结合的社会形式,即生产方式。

  后面将逐一说明,经济学家对《资本论》的误解是多方面的,但集中在下述几个问题上:商品生产;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价值规律;资本理论;劳动力市场;危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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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 19:46:40
150年了,全世界一直在误解你。

这足够证明了你的一贯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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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 19:47:25

陈文通: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误解 (3)


    三、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误解

  在经济学界,对商品生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180。大转弯的过程。不少人曾经认为,发展商品生产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后来又认为,商品生产是“中性”的,和资本主义没有关系。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我们要建立的现代市场经济只有落后与先进之分,没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分。[3](P14)有的认为,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市场经济既有共性--包括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也有与各国所特有的历史条件和与社会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特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这个条件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4](P6-7)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一般市场交换关系的最有决定意义的关系是价值关系,而不是追求剩余价值,因此,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的说法是不对的,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是两种不同的调节资源配置的手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制度的转型,而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正确处理使用计划手段与市场手段之间的关系问题。[5](P19)有的经济学家提出,我们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首先是指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5](P6-7)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学人突破了社会主义实行产品经济论,形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商品经济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5](P11)有的经济学家主张,“要以生产社会化规律为主线揭示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相结合”。[5](P9)把上述经济学家们的认识概括起来就是: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关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在于如何处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而不是要变革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将消除商品生产的论断。上述观点表明,经济学家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着明显的误解。

  首先,经济学家没有搞清楚市场经济的实质,没有把市场经济和简单商品生产区别开来。商品生产的确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但是,不可能由此得出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是商品生产的一般结论。第一,商品生产的存在必须有两个一般条件:一是社会分工,生产者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因而存在交换产品的要求;二是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生产者之间必须按照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实行等价交换。因此,真正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存在于共同体内部;一旦共同体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出现了商品交换,共同体本身就变得松散和面临解体了。第二,商品生产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性质不同的两个阶段,即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劳动力也成为商品,一切有使用价值的典型都趋向商品化。市场经济不是和商品生产等同的概念。市场经济作为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不同于简单商品生产,而是普遍化的商品生产,是商品生产的高级阶段和现代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仍然会存在一定的简单商品生产,但作为主体的形式不再是简单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存在除了上述两个一般条件之外,还必须有特殊条件。首先,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使用价值(既不是直接的使用价值,也不是间接的使用价值,即不是通过商品交换取得使用价值),而是使现有的价值增值,即获得剩余价值。这就意味着,生产条件是作为资本来使用的。其次,生产要素必须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和配置。这就意味着劳动和所有权必须分离,劳动者本身必须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劳动必须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概括地说,市场经济的存在还必须具有第三个条件,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须成为主体。就这个意义来说,市场经济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经济。因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列宁以及西方经济学主流派关于市场经济的观点并没有错误。

  其次,经济学家没有搞清楚,为市场经济创造条件的实质是变革经济制度。市场体现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是商品流通过程的总表现。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必须创造出市场主体,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者和流动的雇佣劳动者。这本身就包含着创造产权主体和资本所有权。这就意味着必须进行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和产权制度的改革,即经济制度的变革。事实也是如此。因此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绝不仅仅是处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不过是表面现象,而不是经济关系的本质。

  再次,经济学家没有搞清楚,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有质的区别。当经济学家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市场经济的时候,想要表达的内容是正确的,但对经济关系的抽象和对经济范畴的运用是不恰当的。他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他们不清楚或者混淆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区别。现实的经济关系已经清楚地表明,我国现在仍然处在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社会关系仍然是物的依赖关系,经济形式只能是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即西方经济学所说的市场经济。我国只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走上了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非资本主义道路或社会主义道路,还远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社会主义。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必然性丝毫没有突破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突破的是以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经济体制,突破的是过去那种“超阶段”的做法,突破的是违背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的做法。


  四、对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误解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有些经济学家发现,这“两论”和改革的方向发生了矛盾,必须加以补充和修正。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价值是由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资本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6]因此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有缺陷的。这已经不是一般的误解了,而是要从根本上颠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了。其实,这已经不是什么新观点,庸俗经济学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就提出来了。这位经济学家不懂得政治经济学所说的价值是商品的价值,是社会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在产品不表现为商品的条件下,社会劳动也就不表现为价值。价值不是西方经济学中构成GDP的增加值,价值的本质内容是人类抽象一般的社会劳动,因此,只有生产商品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至于其他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如果属于劳动产品,那么本身已经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会按其损耗的程度将一部分既有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但不会增加丝毫新价值。

  生产资料是生产物质产品的物质条件,因而也是生产商品和劳动者创造新价值的条件,并参与使用价值和价值创造的过程,但生产资料本身不创造任何价值。

  资本所体现的是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尽管它可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货币的形式或商品的形式、可变资本的形式或不变资本的形式、固定资本的形式或流动资本的形式。把生产资料或者货币本身等同于资本是不正确的,生产资料和货币是否采取资本的形式、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性质。经济学家把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说成是价值的创造者,目的在于说明劳动并不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资本没有剥削剩余劳动,资本和劳动是合作关系。这种观点与事实完全不符,和雇佣工人的看法相去甚远。

  如果说剩余价值仅仅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那么价值和价值的创造仅仅同商品形式有关,而与所有权的归属和生产方式的性质无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活劳动同样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非劳动要素同样不创造价值。

  在有的经济学家看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根本上否认商品、货币、市场的历史正义性和合理性,和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矛盾。[5](P65)这是另一种误解。首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根本没有“否认商品、货币、市场的历史正义性和合理性”。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确实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础。由于确认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活劳动创造的,也就可以确认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样一来,就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表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过是一种历史的生产方式。但这丝毫不否认商品、货币、市场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甚至也不否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和巨大历史功绩。商品、货币、市场、资本等都是一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都是合乎规律地出现的,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上都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具有历史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其次,劳动价值论和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矛盾。在这位经济学家看来,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具有“正义性”和“合理性”的,因而必须创造包括“新的劳动价值论”在内的新的理论,以代替马克思的有局限性的理论。其实,这位经济学家并不懂得,我国仍然处在“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商品生产仍然是基本的经济形式。不管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和政治形式如何,只要是同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同样的经济形式和经济关系。我国和西方国家相比较,商品、货币、市场、资本会有历史的和民族的特点,但它们本身没有质的区别,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要实现道德上的“正义性”和“合理性”,而是要使生产方式、经济形式、交换方式同现阶段的生产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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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通: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误解 (4)

    五、对价值规律的误解

  经济学家们都知道,价值规律是商品价值由生产(再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这个规律不仅要求各个生产部门的每个商品生产者使用社会必要劳动,而且要求整个社会必须按照社会需要的一定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这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他们又认为,既然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会同样存在和起作用,那么价值规律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有规律。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价值规律确实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我国现阶段确实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确实存在和起作用,但是不应当把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抽象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绝不能把价值规律说成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有规律。这里同样是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混为一谈了。

  如果深入研究就会发现,价值规律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规律。这是因为,只有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条件下,只有在劳动力也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也就是说,只有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才真正显示其规律性。在偶然的、简单的商品交换中,就交换关系的性质来说,一方面商品生产或者只是自然经济的补充,或者是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社会分工;另一方面生产商品的直接目的是交换价值,而不是剩余价值,最终目的是通过互通有无的交换获得符合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就价格和价值的关系来说,一方面交换双方对劳动的耗费都比较清楚;另一方面市场供求关系对于价格的波动没有显著的影响。因此,等价交换作为等量劳动相交换是以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价格是直接符合价值的。但是,价值规律作为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是在商品价格围绕价值长期不断地运动中表现出来的规律。如果价格直接等于价值,也就无所谓价值规律了,价值规律对供求和生产也就不起调节作用了。但是,在普遍化的商品生产条件下,即所谓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就不同了。一方面,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价值增值(剩余价值),而不仅仅是交换价值,更不是为了直接获得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在供求、货币、资源、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是经常的,幅度可以是很大的。这时候价值规律才真正表现为规律,才对供求和生产发挥巨大的调节作用。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价值规律“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展”。[7](P98)恩格斯也指出,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从而也就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规律。[1](P663-664)就这个意义来说,价值规律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规律。

  进一步考察,价值规律实际上是以价值形式为基础的社会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实现的形式。马克思指出,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这就是说,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是一个一般规律,但是,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形式中,其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些按比例分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而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8](P580-581)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不是人的依赖关系社会,而是物的依赖关系社会;明确地说,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也间接地说明,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实现的形式。

  当商品生产仍然是我国普遍化的形式时,社会化的劳动力必然采取商品的形式,劳动和所有权必然发生不同程度的分离,生产资料必然更多地采取资本的社会形式。这时候,“够格”的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存在,社会主义就不可能是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就不可能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因此,把价值规律说成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有规律是一种误解。

  六、对资本的误解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曾经正确地指出了资本的本质--“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一些经济学家在表面上的矛盾面前动摇了。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资本是一种生产要素,不与资本主义相联系。[9]其实,把资本看做物,看做商品和货币,看做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并不是什么新观点,而是一个世纪以前庸俗经济学家的观点,也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观点,他们看不到或者有意掩盖资本的本质。马克思认为,资本不是物,不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商品,不是生产要素,不是货币,而是一种具有历史规定性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物、商品和货币、生产资料等等才表现为资本。[10](P877-878)马克思进一步精辟地指出,资本是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资本是用来重新生产剩余价值的积累起来的财富;资本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生产关系;资本就是劳动条件和生产者的分离;资本不是静止的价值,而是一种运动;资本的权力是平等地剥削劳动力。他还指出,使用价值和产品本身不是资本;商品本身不是资本;价值本身不是资本;作为资本的货币不同于作为货币的货币;劳动能力不是工人的资本。我们的一些经济学家把西方经济学老掉牙的观点当做创新观点,实在是一种悲哀。

  在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劳动和所有权发生分离,只要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只要市场的直接目的是剩余价值(利润),生产的物质条件就会采取资本的形式。资本就是资本,根本不存在“资本主义的资本”和“社会主义的资本”的区别,也不存在一个凌驾于二者之上的所谓“资本一般”。在我国,除了国内外的私人资本以外,还有大量的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就后者来说,只要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价值增值为目的,从雇佣劳动者的立足点看问题,它们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当然,它们和私人资本相比的确有区别,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获得的利润至少有一部分会服务于社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而不会全部落入私人腰包(在产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薪酬的一部分来自资本利润)。

  回避和掩盖资本的本质是完全不必要和不正确的。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可以成为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既然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马克思语),那么,资本就仍然会做出历史性的贡献。那些力图回避和掩盖资本本质的经济学家其用意也许是好的,可能是为了推进改革顺利进行,但却造成了经济理论的混乱,使经济理论缺乏科学性和说服力,实际上是帮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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