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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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1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肯定行为的人支付酬劳,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酬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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