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财产权的角度看言论自由,觉得言之成理,有启发性,就转帖过来~
转帖子:
http://www.impencil.org/Portal/pencilwork/03636EEE-7872-4F4E-8C0D-378647DDAE95.aspx
根本就没有什么言论自由
作者: 李子暘 2009-01-17
根本就没有什么言论自由?不,不,言论自由当然是有的。这个有些耸人听闻的标题其实想说的是:没有独立意义上的言论自由。
玩这种文字游戏有意思吗?有意思,而且这也不是文字游戏,而是认真的分析。
经常可以听到人们的呼吁,要求得到言论自由。这些要求其实并非都有道理,并不是都应该得到支持。人们也经常以“破坏言论自由”来指责对方。对这些指责,也要进一步分析。并不是占据了呼求言论自由高地的人就一定正确。
比如,有人要求拥有“在牛博网首页发帖的言论自由”,或者“在某人博客文章下面写评论且不被删除的自由和权利”。罗校长和许多博主对此嗤之以鼻。那么,罗校长们是不是侵犯了这些人的言论自由呢?
当然不是。可为什么不是呢?他们不是明明在阻止别人说话吗?
经常见到的解释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自由总是和限制同时存在的。罗校长们拒绝把某人的博客推至首页、删除某个评论,要么是因为这些博客和评论的内容有问题,会带来负面的影响;要么是因为其水准太低,让人不耐烦。支持者认为,对言论进行这种限制是有道理的,并不因此而妨碍人们的言论自由。
这种说法的最大问题是模糊不清。什么是“绝对的”?划分界限在哪里?不知道。
实际上,那些真正限制人们言论自由的人也往往以此为借口。他们声称,既然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那么,对言论适当加以限制也无可厚非。当然,他们的限制绝不会仅仅停留于“适当的”程度。
另一种解释是一位美国大法官提出来的。大致意思是,有些言论其实是行动。言论自由是绝对的,但行动自由要受限制——只要这种行动妨碍了别人的正当权利。他举例说(这个例子貌似很著名),有人在坐满观众的剧场里突然无故大喊“着火了!”这可不是什么言论,这是一种行动,而且是会带来巨大危害的行动,很可能造成混乱及人员伤亡。对这样看上去是言论其实是行动的情况就必须限制。突然大喊的人应该被制止,并受到惩罚。
这种解释很强。我在很长时间里都以此为标准,衡量对言论的限制是否合适。不过,我并没有多少机会去衡量,我又不是某某部的官员。结果,由于实践机会少,迟迟没能发现这个解释的问题。
这个解释是有问题的。那就是实际上很难区分言论和行动。发言总是一种行动,完全没有行动的言论是内心默想。而内心默想自然不会得到任何干涉。即使是在古拉格,也没人能限制别人的内心默想。
既然发言总是一种行动,那么,如果某种言论强烈影响了别人的利益,是否就应该对其加以限制呢?比如,某著名分析师在媒体撰文指出某支股票前景不妙,该股应声大跌。是否可以说这个分析师的行动导致了别人利益受损?还是说,即使造成了别人的经济损失,分析师的言论自由也应该得到保护。
更多的例子不用举了,人人脑子里都有一大堆。
当然,在坐满观众的剧场里无故大喊“着火了!”这种事情必须被制止。问题在于,制止的理由到底是什么?大法官的意思是,因为这是行动,而且是带来恶劣后果的行动,所以必须被制止。可是由于行动和言论难以区分,任何言论都可以被解释为是一种行动,所以,实际当中,必然是以后果为判断依据。只要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管是言论还是行动,都应该被限制或禁止。
这种标准根本无法接受。实际上,当局在限制言论自由时基本上采取的就是这种标准。这种标准完全与法治原则不符。法治原则下,人们必须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言论)是否会触犯法律,而不是等以后的局面出现以后,才能判断。那样的话,每个人是否违法实际上都依赖于执法者个人的、专断的判断和意志。
看来大法官的这个解释也不中。那么怎么办呢?
古典自由主义者(不是美国那种左倾的自由主义)对此自有标准。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回答是:以财产权作为判断标准。这个答案想必会让许多人失望。财产权,一个多么庸俗市侩的标准!可实际上,这个标准不但不庸俗,而且包含着严肃深刻的道德诉求。至于古典自由主义者为什么这么推崇财产权,说来话长,以后再说。这里先说说怎么使用这个标准。
使用这个标准的好处是,无须区分言论和行动——本来也无法区分。发表言论必然伴以某种肌肉运动,更重要的是,发言必须在某种场合进行。古典自由主义者因此认为,判断一种言论是否合适的权利属于那个场合的财产所有人,他根据个人偏好及与他人达成的协议来判断。对此,他有全部的、不容干涉的绝对权利。
来看看剧场失火的案例。关键的问题不是是否可以喊,而是谁在喊?是剧院老板吗?观众花钱买票是来看戏的,不是来看老板出洋相的。老板妄称失火,违反了他通过售票和观众签订的合同,破坏了观众看戏的权利,他必须为此负责。
是剧场员工在喊吗?老板花钱雇他是来干活的,不是来捣乱的。他在剧场故意捣乱,违反了他和老板之间的用工协议。老板有权制止他,并索取赔偿。是某个观众在喊吗?剧场卖票给他是让他来看戏的,仅此而已,并没有同时授权他在剧场里可以任意胡为或者胡说。他违反了和剧场之间的协议。老板有权制止他,并索取赔偿。
那么,如果老板愿意,人们是否就可以在剧场里随便乱喊呢?是的,可以。不过由于没人愿意在看戏时受到惊吓,并面临被挤踏的危险,因此,这样的剧场很快就会无人光顾。老板也就不再是老板,而成为一个破产者。他将失去管理剧场的权力——剧场被他人收购了,归他人管理了。而新来的老板必须放弃原来老板那种荒谬的行为模式,才能继续当老板。
可见,结果都一样,乱喊着火的事情总是会被人制止。财产权机制顺利地发挥了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无需事先事后就言论是否合适、是言论还是行动进行没完没了的公共辩论。
聪明人会提出说,照此说来,党报、党刊、党台、党网站完全有权拒绝发表反对派的言论了?对,确实如此。党报为什么必须发表反党言论?没理由嘛。党报当然发表党乐于见到的言论。问题在于,党报固然有权挑选言论,但其他人同样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包括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去办报、办杂志、办电视台、办网站,然后发表他们乐于见到——或许党不那么乐于见到——的言论。
可是不幸的是,现在这种自由是不存在的。人们不能自由地创办和经营自己的媒体。这种状况看上去是言论自由被侵犯了,实际上,是人们的财产权被侵犯了。人们自由支配自己财产、设定其用途的权利被侵犯了。
同样的道理,罗校长自己出资筹资办的网站,自然有权挑选发表的内容。其他人没理由从权利的角度去批评这种做法。这不是其他人的言论自由权。这是罗校长的财产权。这里,不存在罗校长的财产权和其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财产权和言论自由权不是并行的两种权利。没有独立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必定依赖财产权而存在。所以,有的只是罗校长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和其他人试图侵犯这种财产权之间的冲突。
可见,不顾财产权而讨论言论自由,往往可能得出破坏财产权的所谓“言论自由”。那是非正义的,是不道德的。如果罗校长不愿意,你就没权利在牛博首页发帖子。不通过说服,而是试图强行改变这种情况,就是侵犯了罗校长的财产权,和抢钱的强盗没有区别。你无权在别人家里随便讲话,硬说这样是破坏了你的言论自由,非常之荒谬。
另一方面,只要坚持保护财产权,也就同时保护了言论自由。不需要单独保护言论自由,因为没有独立的言论自由权,即使想保护也无从做起。而那些对言论自由的真正侵犯,必定同时伴有对财产权的真正侵犯,绝无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