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
假设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20
〕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新税法
〕及事实上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自2020
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原税法
〕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
假设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
估量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
估量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
连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能够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
差不多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
运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
违抗新税法规定原
那么的,也能够连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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