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在假定了存在一个完善的充分发展了市场体系中,把企业的产权理解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有助于抓住企业的主要矛盾,分析企业面对的核心利益关系。但如果把这种理解应用于处理现实中的企业改革,特别是在一个市场体系发展不充分和普遍存在腐败行为的国度里,这样理解产权可能存在重大问题。国有企业面临的各种利益关系比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问题要多得多,理论理解的简单化容易导致问题处理的简单化,从而引发一系列利益冲突和社会问题。
当不存在一个有效的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转让机制时,改革过程中能够获得企业产权(实际上就是企业的所有权)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就可能从中获取大量利益(远远超出了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收益),同时侵害相关者的利益。
正是从这一点上说,产权理论和制度经济学能够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现实中某一方面的利益关系,但如果在现实改革过程中简单地按产权理论家和制度经济学家的主张行事,却容易导致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的激化。郎事件也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