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7-1-7 21:40:00的发言:
"我说的是:张三交换时付出(失去)的一斤茶叶与李四交换时付出(失去)的50元之比!"
我的意思是用交换双方的得或失相比都没有意义。两个付出之比若有意义,首先要承认两个付出有可比性。这里暗含了两个不同形式的付出有相同的本质的假定。而这又由两个本质量上相等的假定推出。这正是马克思推出劳动价值论的逻辑。但是谁证明了交换双方的付出等价?为什么等价的只能是双方的“付出”?为什么不能是各自的得失呢?为什么不能是各自交换后各自对两种物品的满足状态呢?
老兄,怎么你老是错误理解我的表达?我还特到指出“张三用一斤茶叶交换李四的50元”的事件中说:张三一斤茶叶的价格就是李四的50元!张三一斤茶叶的价格和李四的50元当然不是孤立的,它们是相互映射的关系,即李四用于交换的50元是指张三用于交换一斤茶叶的价格,同时,张三用于交换一斤茶叶的价格也是指李四用于交换的50元(注意特指:“张三用一斤茶叶交换李四的50元”的事件中!)
另,你还把价格与价值混淆了:“为什么等价的只能是双方的“付出”?为什么不能是各自的得失呢?为什么不能是各自交换后各自对两种物品的满足状态呢?”你要知道我说的是:“等价”是相信相对对称,是双方各自对对方的“付出”认识的“等价”而不是价值的“等价”!我去跟人交换东西,我不可能完全认识商品能给我带来多大的效用,与我交换的人也应如此【即使是某国的货币也要了解它能换到自己认为的某种一般等价物(或本国货币)多少量】,因此只能估计它能给我带来多少用处(效用),我用对方的商品能干什么(功用),对方从生产到销售该商品须用多少成本耗费(对方的成本),如果是我自己从生产到销售该商品须用多少成本耗费,我现在交换该商品须多少成本付出,在这些比较中估计,当然,如果是不管对方是否亏损,自私点说,只从自己的最大效用出发,其中我们最关心应是:我现在交换该商品须多少成本付出及它能给我带来多少用处(效用)之差,估计>0最起码=0,那么,可以交换,如<0我们绝不会交换,除非是行善帮助人。不错交换时价值的“等价”是我们所追求的,但现实中,由于我们的认识有不完全性及环境系统的干扰使交换后消费时“价值”<0、=0、>0三种情况都有,不过大多数情况下=0、>0二种情况的机会较大。
从等价交换假定出发,就要分析各种等价的可能,而不能只以双方付出等价为唯一可能。
效用价值理论没有从等价交换出发,而从边际效用均衡出发。最后得出当交换双方同时实现各自对两种物品的边际效用均衡时,各自的共同的得失之比就是价格;而对于双方你所得正是我所失,所以各自的得失比呈倒数关系。抛开得失,表面所呈现的交换比例就是交换价格,但这只是现象而已。
从你前面(现在下面黑字部分)的论述:
“价格是失与得之比。
形式上:价格=失去的物品数量/得到的物品数量。
本质上,价格=失去的物品数量*这些数量的平均边际效用(平均对主体的有用性)/得到的物品数量*这些数量的平均边际效用(平均对主体的有用性)
=失去效用/得到效用
这种价格可以在个体消费选择时和自给自足的生产中表现出来。”
这段话中:价格=失去的物品数量/得到的物品数量=失去效用/得到效用
可推出:失去效用/失去的物品数量=得到效用/得到的物品数量,这其实是我错误的,得到效用你与人交换时如何知道对方的商品能带来多少效用?估计与现实是两回事,我早已跟你说过:好像你没有在三句话后面加入“货币表现形式”吧,这个“货币表现形式”正是对效用的估计!
另,什么是“失去效用”?能否解释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