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李新 【学科分类】经济法 【摘要】首次完整总结并提升了“独立董事因治理结构而生,为制衡权利而来”的核心精髓,重新阐述独立董事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趋势,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的构成要素,种类、组成方式提出见解。同时,对责任处罚体系另立新说。为以后独立董事义务的标准提供了基本的参考依据和佐证。使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规范衔接良好,制度体系完整有序。 【关键词】权利、义务、责任、制裁。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目录 一、独立董事制度综述: 1、制度综述与现状: 2、独立董事的概念与特点: 二、独立董事的权利: 1、 独立董事的权利构成: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独立董事权利的种类: 建议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抗辩权与调控权: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与从权:原始权与救济权: 3、 权利义务成立的条件: 资格条件:程序条件: 4、 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 书面方式:推定方式:默示方式:混合方式: 5、 权利义务的消灭: 6、 独立董事权利的体系分列: 法定权利特殊权利其他权利 三、独立董事的义务: 1、法定义务、 2、诚信与勤勉解析、 3、其他义务: 4、权利和义务体系的评价: 四、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制裁: 1、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构成: 损害事实:行为方式: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2、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3、独立董事责任的分类: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纪律责任: 4、独立董事的制裁方式: 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 5、责任和制裁体系的评价: 一、独立董事制度综述: 1、制度综述与现状: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01年12月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使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开始全面、系统地接受市场的检验。但是,来自市场反映的谨慎态度表明,人们对独立董事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独立董事究竟有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均表示疑惑,尤其对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可能产生被“同化”“腐败”等问题特别关注。人们难以信服这一制度实施后,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够代来多大的起色和转变。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源于董事和独立董事权利、义务、责任的缺撼,影响着人们的正确认识和判断,所以,本文拟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通过对《公司法》“指导意见”、“治理准则”的比较分析,对独立董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即: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论述。 独立董事因治理结构而生,为制衡权利而来。 独立董事的法律渊源,间接来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接受ZF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另外,第五十九至六十一条有关董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均可以推定理解为:公司应当为全体投资股东的利益负责、董事应该为公司利益最大化服务。由于《公司法》中对公司董事的种类、职责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具体,这就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留下了相应的空间。“指导意见”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填补并满足公司法律制度中治理结构的需要,不仅首次明确了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而且将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化、体系化建设实实在在的摆在了我们面前。 然而,初步调查的结果显示,习惯于自由发挥潜能的国内公司,对独立董事存在着明显的抵触和保留,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愿意手握重权的外来董事,打破公司原有的平衡格局。因此,在选择独立董事时,要么是知根知底的熟人、朋友;要么是远在异地的专家、名流。前者碍于人情,不大可能有真知灼见;后者不大方便,难以有所作为。两者的基本特点是都不大参与公司决策和正常作用的发挥。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对独立董事违反义务的责任处罚力度认识不足,这是制度实行初期阶段的共有现象,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磨合,双方都会慎重考虑。第二、对正确认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存有偏见:试想,“拿钱不多、却位高权重,稍不留神、则后患无穷”一位朋友曾私下表露过这种担心“独立董事是什么角色、能发挥多大作用到在其次,关键这个人是否可靠?不管什么理由,到关键时候,他提出重新审计或者不配合发表意见,公司岂不让他搞的焦头烂额……”这种担心表现了大股东特有的戒备心理,他从一个侧面实际提出了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疑问。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制度建设的高度,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构成要素、种类等进行科学分类,为制度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在董事的基础上,因治理结构的需要演化延伸过来的。因此,《公司法》和“治理准则”中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董事的权利要到董事会的职责中去推定,形成了“公司需要就是职责,只要是职责就应该是权利,那里需要就在那儿当家”的随意状况。另外,《公司法》中对董事的八项禁止性义务,仅仅是一组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无法满足董事职责的需要。客观的说,国内董事制度无法回答“什么是合格的董事?”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所以,长期以来公司内部董事权责不清,管理无序。“董事不懂事”的声音不绝于耳,“治理准则”虽然明确了“忠诚、诚信、勤勉”义务,但其主要作用在于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范围和形式,对权利义务也涉及不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其依据、充实其内容,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2、独立董事的特点与概念: “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职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唯一性:指他在公司的职务限定,只能是独立董事,而不能兼任或从事公司的其他职务或事务;第二、独立性与客观性:独立性指独立履行职责、独立做出判断,保证自身地位、性质能超脱来自公司或其他利益对他的影响和妨碍。这是法规赋予其独特的本质特征。客观性指以独立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不受利益和其他影响,对公司事务所做出的职业判断;第三、非关联关系:指独立董事与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条件下,与公司不存在经济和人事方面的关系,而“可能妨碍判断”是确定是否“关联”的标准,对公司、对独立董事本人同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结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和“治理准则”第五十条(内容几乎完全相同)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是独立董事职权得以存在的基础,部分股东利益不等于公司整体利益、中小股东的利益只是公司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因而,在“维护”与“关注”上的区别,并非无的放失,它既确定了独立董事在公司的最高目标,同时,也要求在非关联关系的情况下,独立、认真履行义务的内容与标准。换而言之,独立董事是公司的董事,依法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是他的根本宗旨,而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与公司搞对立。所以,独立董事的定义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中独立履行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非关联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董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正是这一核心明确了责任处罚的方法和范围,才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独立董事制度。法律意义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具有特定内容的法律关系。他依附与主体的产生而产生,随对象、内容的变化而变化。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因而,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的特点。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因而,权利与义务得已实现的形式,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行为,也是权利义务具有强制力的本质。 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与“职权”有所区别,权利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一般与特定的单位和各人相联系,按权利主体的意志可以转让,也可以放弃。而“职权”是依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赋予,是一种服从关系,不可转让,也不能放弃。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立董事所享有的权利,实际是一种“职务”权利,也就是说,在他任职期间,他必须对公司涉及到的具体职权事务做出行为,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职权要求公司及其它相关人员做出某项行为。否则,就是失职或者违法,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独立董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独立董事作为治理结构中的部分主体,是独立董事权利的享有者,也是相应义务的承担者。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必须通过主体的具体行为来表现,因而,其主体构成要件必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独立董事的权利能力是经国家职能部门的认可(如中国证监会)接受公司聘请行使权利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特别标准,只能是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具有。独立董事的权利能力从接受公司聘请时开始,与公司解除合同时终止。“指导意见”第四条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这是“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资格最终的实质性认可,也是在资格问题上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行为能力:独立董事的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具体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也就是说独立董事要通过行使监督、检查、判断等行为来表现的能力。因而,这种能力因个人的素致差异有所不同。所以,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必须要有相应的知识、品德、经验和能力做保障。否则,就难以胜任。“指导意见”第一、第二条中关于时间与精力;专业人士;资格培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等,都是基于独立董事的行为能力所做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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