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两会代表提供提案: 公办学校应实行民主管理
这里为两会代表提供提案是,公办学校、医院、国企应实行民主管理 ,由这些单位里的公众民主选举产生各单位行政主要管理者。由单位里的公众民主选举产生各单位行政主要管理者,这也是在这些单位实现党多年来提到的“人民当家作主”。(一网民132dfym)09-2-2
附一:一句话问倒《关于--薪酬问题,我想说》作者
《关于国企高管的薪酬问题,我想说》(作者:请别问我是谁 于 2009-02-03)写道:“国有企业管理层是一个特殊的团体,他们的收入一直是个热门话题,一些主流经济学家说:‘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太低,他们没有积极性,这是导致国企搞不好的主要原因之一’,‘看看人家的CEO,就知道我们的企业管理层收入有多低’;企业管理层自然是赞同这种说法,一方面向ZF要‘股权激励’(实际上是要待遇)、甚至鼓吹MBO,一方面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不断调高自己的收入,有些已经到了非常可观的水平,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大得离谱;一些ZF部门包括国资委也逐渐接受了这些观念和做法------”。
主流经济学家说的话,一句话就可以问倒他们,也可以问倒《关于--薪酬问题,我想说》作者。
试问,国企管理者如果不实行股权激励和高薪,而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管理者,就没人愿意管理国企了?
《关于国企高管的薪酬问题,我想说》这篇文章没有说到问题的实质,而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与主流经济学家的主张意思差不多,是换汤不换药。
附二:国企高管的年薪理应由企业职工决定 【转帖】
自国企高管连续几年自说自话领取天价年薪,引起了国人的非议和ZF部门的关注,终于,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相关部门抛出了一个限薪令,国企高管的最高年薪限制为280万。然而,这种限制显然脱离了我国的国情,老百姓并不买账,媒体舆论也纷纷指责这种限薪的合理性。于是,紧接着又出台了一个以职工工资的10至12倍为限的年薪标准。
看来有关部门的任何考虑,都是围绕着自己权力的应用在转圈,希望由自己来决定高管的命运,以便更有利于自己掌控高管,却不愿意从更有利于企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只是一系列的数字,它并不能全面、正确地反映产生这些数字的奋斗经历和故事。而向上级呈报数字和图解数字的只能是企业的高管,他尽可以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去解说,往往就会掩盖了许多事实真相。由于上级有关部门并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就只能凭高管的说辞以及这些枯燥的数字去评价一个企业高管的作用,这就难免主观武断,难免不真实。不客气的说,目前的国企,不是行业垄断,就是资源独享,它们的获利,几乎都在于自身的绝对优势。所以说,对国企高管10至12倍的年薪限制也就难免有闭门造车之嫌。
实事求是地说,决定国企高管年薪的最佳人选不应该是别人,而应该是该企业的全体职工。因为知领导莫如职工。一个企业的领导,365日,除了休息和公干外出,其余所有时间理所当然都应该在企业,和职工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其平日的所作所为就无不落入职工的耳目,是好是坏职工对高管们最为了解,因此,他们最有发言权,同样也最具备高管年薪的决定权。尤其,高管的年薪是由该企业支付,或多或少,是否合情合理,这都将关系到职工的思想情绪,从而间接地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所以,把国企高管的年薪决定权交由全体职工决定非但是最明智的,也是最民主和最正确的。
有专家说“我们要防范的,就是没有贡献、或贡献不多情况下的薪酬虚高。”不错,对于高管有必要看其贡献的大小,但是,绝对不应该以贡献论英雄。因为所谓的贡献或许就是一个决策,也可能是一个计划,他只是高管经营管理工作中短暂的职务行为,故而,贡献大小只能作为年薪的参考依据,不应该成为决定因素。如果论贡献的大小,也许某些高管还不如一些具有创新精神的员工,他们的一个发明,可能使企业每年获得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收益,当然,企业会对其进行奖励,可是,这个奖励能够和高管的年薪成比例吗?!能够每年都例行奖励他一次吗?!因而,对高管更应该讲的是付出,要看他对企业的付出有多少。不光看一个高管的领导和管理能力、工作态度,更要看其责任性和清廉程度,看他的付出能否得到全体职工的认同。
一旦把国企高管的年薪决定权交给企业职工,高管们势必从根本上改变一贯高高在上的形象和习惯,他们不得不和职工打成一片,自觉地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高管刚愎自用、独断专行、假公济私等工作作风和行为。这样既有益于国企高管经营管理公权的正确、合理运用,也有利于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上级主管不要总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要坚决避免频繁地以自己的好恶遴选和撤换国企的管理人才,国有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要让企业的职工真正做企业的主人。而且,在把国企高管年薪的决定权交给企业职工的同时,还应该大力提倡国企的高管实现竞选上岗,以最低的年薪要求,和最高的企业利益为目标进行企业内部竞选、和向社会招聘。只有这样,才能够选出职工满意的、合格的管理人才,才能够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更趋理想和完美。
既然国企的高管可以决定企职工的收入,为什么不可以根据高管的工作表现由职工决定他们的年薪?!凭什么要由不了解情况的上级有关部门去决定国企高管的薪酬?!看来还是有关部门没有弄明白国有企业的性质、和什么是民主这种最基本的问题,或者是原本就不想把民主的权力交还给职工,否则,就不会出现曾经的国企高管天价年薪和现在的限薪令、与封顶标准。这看似问题的问题,其实根本不应该成为问题,只要把权力交给国企职工,一切皆可迎刃而解。只要国企的高管做的好,只要国企的职工对高管的工作满意,有关部门何必在乎高管的年薪该拿职工的多少倍呢! 2009年2月23日仁文主意
附三:校党委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长由学校教职员工选举产生,这时,校长也就成了从理论到实际的人民公仆.
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校长,其工作成效和廉政状况不得不以学校教职员工是否认可为尺度.如不被认可,就会受到民主会议的问责或质询,甚至还有可能被罢免,另选校长.
学校实现民主管理,由学校教职员工选择校长,是用民主制度激励和督促校长只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三心二意,更不能假心假意一边讲“为人民服务”,一边在为个人聚敛钱财。这就用制度确定了党的宗旨将更好地和永久地得到落实.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后,校党委的工作职能是领导和指导学校民主管理,使民主管理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健全,最终建立包括选举.问责.质询.罢免等制度在内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校长换届选举时,校党委书记自愿决定自己是否"竞选"校长.如参加"竞选"后当选校长,书记一职由副书记代理.这是防止学校党政职务由一人"一肩挑"后,学校代表会议监督和问责校长时,也是对校党委书记的监督和问责,这就有悖于党在学校的领导地位.
有监督校党委书记权利的是校党代会代表,不是党外的代表会议代表.
校党委书记"竞选"校长,是他个人的民主权力,如果落选,不能说明他不先进,只是说明他在某个方面与他人相比较有差距.知道差距,有利于今后把工作做好或做的更好.落选后,填补因副书记代理正书记后副书记的空缺。等到新一届校党代会选举后正式确定正副书记。
校党委书记不利用领导权干预或变相干预民主选举,遵守共同制定的选举规则,应该说这是以公众的意志为意志,以公众的选择为选择的民主思想,也是符合人民愿望的讲权利平等的先进思想.
以公众的意志为意志,以公众的选择为选择,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的具体实行,具有不要特权要平等的先进世界观,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境界才能做到.
校党委书记和党委成员应该承担业务工作(教学是业务工作的一种),他们领导和指导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是在业余时间集中教职员工集体的智慧来担当的.
校党委一班人既是领导者,又是不脱离业务岗位的劳动者,即"不脱产的领导",是劳动者当中最先进的一部分(又是党员队伍中更先进的一部分)所组成.
校党委成员既是领导者,又是劳动者(这里都是脑力劳动者),不享有与众不同的特殊利益,切切实实为实现每个人平等权利.落实教职员工主人公地位和发展教育事业而工作.
政治荣誉来自奉献精神,既来自奉献大于回报精神,而不是来自"有多少贡献,就应索取多少"的商人的等价交换思想.先进所在就在于实现每个人平等权利,摈弃特权,这是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所决定,是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和服务宗旨所决定。2006.8.26